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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歧视的手段有什么特点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 价格歧视的手段有什么特点?因此,反垄断法上,价格歧视的基本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市场上存在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购买者;二是企业能够自己制定价格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既定的市场价格,即实施价格差别销售;三是有能力阻止或限制支付低价的顾客将产品转卖给支付高价的顾客,或阻止支付高价的顾客转移到支付低价的顾客群体之中。阻止不同价格群体

3. 价格歧视的手段有什么特点?
——手机漫游费的违法性分。

案情介。

2004年王某在莆田市之外的国内其他地方用1380XXXXXXX手机主叫其他电话7次,被告因之收取国内漫游通话费6元6角、长途通话费1元8角9分;期间,该手机还被其他电话呼叫通话8次,被告因之收取国内漫游通话费9元6角、长途通话费5元5角2分.同时,被告还收取该月份月基本费25元4角2分.被告收取国内漫游通话费的标准是每分钟6角、长途通话费的标准是每6秒钟7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及该条第3款规定"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目录所列电信业务分类项目作局部调整,重新公布."因此,可以认定,我国对电信业务是釆取目录管理的,只要是成熟的合法的电信业务都应当在信息产业部适时调整公布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予以体现.参阅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2001年6月11日信息产业部调整施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该两个目录里均没有"漫游"这一业务项目.因此,请求法庭认定收取漫游费是违法的。

处理结。

2008年1月22日前,手机漫游费的收取一直存在争议,程序上这一项目的收费并未实行听证.2008年1月22日手机漫游费听证会由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主导下召开.会议确定降低手机漫游费.本案以和解结案。

法理评。

上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漫游费的收取是否符合相关价格法和电信法的规定.我国的电信资费是釆取目录管理的,意味着不管是何种电信业务,也不论它是釆取何种定价形式的,它都应当列入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电信资费管理目录》,凡没有列入《电信资费管理目录》里的所谓电信资费项目都是不合法的.由于2008年2月21日之前(16),"漫游"这一电信业务尚未得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认,没有列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那么收取漫游费的合理性在哪。

1.国内漫游费的收取是否需要进行听证。

如果国内漫游电信资费可以收取,那么,其定价形式应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根据199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6条笫1款也作了类似规定,既然国内漫游业务资费的定价形式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在制定前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但在2008年1月22日前,并未对有关制定漫游费召开听证会.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若不提供证据证明制定漫游费召开了听证会,应当认定被告据以收取国内漫游费的文件依据不合法。

2.手机漫游费是否具有合法性。

应该承认,不同地区(省级)的电信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完全一样.名义上消费者可以跨越不同运营商在所有的号码中任意选择;实际上绝大多数消费者对号码的选择和享用都不可能像选择理发店一样随心所欲.号码资源与消费者如同收藏的古董一样,时间愈久,价值愈高.任何人都不忍随意更换多年的号码,因此,手机服务的特殊性就表现为消费者和经营产品之间具有粘性。

不同地区收取不同的电信资费是在基本不改变经营者总体利益的前提下,对消费者实施分层服务,即经营者按照消费者的不同意愿满足其要求,并实现其生产者剩余的一种经营方法.消费分层越细,生产者剩余越高,消费者剩余越少.因此,其本质是价格歧视。

凡是以不同价格向同类顾客出售同一种物品都属于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珍视某商品的购买者一般愿意支付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忠诚度较高的购买者一般不轻易改变其消费取向,而忠诚度较低的购买者则容易转向其他替代品.对忠诚度高的购买者实施高价,对忠诚度较低的购买者施以低价以加强忠诚度,这样,购买者就被划分为不同的阶层。

在一般产品市场上,产品销售的总体趋势是销量递减,但手机号码资源和服务之间的粘性使这种产品的总体销售非但递减反倒递增.手机本身既是现代沟通的主要方式,也是社会进步、时尚的标志.经营者通过对购买者分层并赋予不同的价格可以在稳定高价用户的同时,还能通过低价的管道不断向高价一端输入新的用户,在低价也高于产品成本价格的基础上,经营者可以长期获得的利润高于产品平均价格情况下的利润。

当代,价格歧视已经从经济学上对事实状态的描述上升为法律上的行为正当性的考量.在反垄断法中价格歧视是一种滥用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反垄断法上的价格歧视在内涵和外延上有别于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相当于价格差别,它仅对社会现象作一种客观描述,并尽量减少主观判断.反垄断法上的价格歧视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性,强调造成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对商业的垄断,或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间的竞争等不利的社会后果。

手机套餐既然属于经济学上的价格歧视,就存在违法的可能性.只是需要考查不同资费的划分是否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价格歧视的违法性条件。

一般,给购买者以差别性对价提供商品或服务,若无法用成本的差别和需求水平的市场变化来证明其价格差别是合理的,并阻止高价购买者向低价购买者转移,就被视为妨害、破坏、阻止竞争。

因此,反垄断法上,价格歧视的基本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市场上存在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购买者;二是企业能够自己制定价格而不是被动地接受既定的市场价格,即实施价格差别销售;三是有能力阻止或限制支付低价的顾客将产品转卖给支付高价的顾客,或阻止支付高价的顾客转移到支付低价的顾客群体之中。

其中第三个条件最为重要,也是经济学和法学(法律)上价格歧视的分袂之处.如果经营者无力阻止购买者自由选择(高价消费转向低价消费)产品,则不构成反垄断法上的价格歧视.反之,则构成.价格歧视所具有的限制竞争的特性主要就体现于此。

阻止不同价格群体从"高处"向"低处"转移的手法有很多,且随着技术的发展,手法越来越隐蔽.分析价格歧视的手段才能正确理解和准确认定并规制价格歧视。

政治经济学中,论证资本家获利本性时经常提到一个典型的示例,就是穷人没有牛奶喝,而资本家却要把牛奶倒掉.这并非空穴来风,倒掉牛奶是资本家保证获得相对高额利润的一种策略,也是实施价格歧视的早期手段之一.假设,某地市场总体的牛奶消费量是500吨,该市场有富人和穷人两类消费群体,富人可接受的牛奶价格是2000元/吨,消费总量是300吨;穷人可接受的牛奶价格是1000元/吨,消费总量是200吨.对资本家而言,其理想的销售目标是将300吨全部卖给富人,将200吨全部卖给穷人,即获得300X2000+200X1000=80(万元)利润.但是,穷人可能将买到的牛奶转售给富人,甚至可能因为穷人的转售使得富人不接受2000元的价格或拒绝接受资本家的牛奶.如果资本家对于穷人转售行为无可奈何,资本家可能会培养一批"穷人资本家"---将牛奶全部买来,再转售给富人300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的收获就变成:500X1000= 50(万元).精于计算的资本家自然不会接受这种最差的结果,于是,资本家就会放弃穷人市场,干脆全部按200元/吨的价格销售,获得60万元的利润,而将剩余的牛奶全部倒掉.这种"倒掉"措施在资本家实施策略行为之初具有可行性,长期看,资本家会缩减产量提高价格来弥补"倒掉"的损失。

本示例对于理解价格歧视的意义在于,在牛奶市场上,消费者被划分为两类,即满足了上述第一个条件;经营者实施了阻止高消费能力的群体转向低消费群体的措施(倒掉),即满足上述第三个条件."倒掉"反映了资本家缺乏人情味和奢侈浪费的本性,但"倒掉"却是资本家的理性选择,由此可以取得次优的垄断利润。

现代,类似"倒掉"的浪费资源的手法拙劣得让人无法接受,代之以更加隐讳的高科技的手段.某国际知名公司发明了一款激光打印机,打印速度很快,假定每分钟打印30页,其生产成本是1000美元.市场调研表明这种打印机的客户分为两类:企业、科研机构和政府这类用户需要高速度的打印机,它们甚至愿意支付一万美元的价格.第二类客户是个人用户,他们的最高支付意愿是1500美元.对于这家公司来说,如果能够向机构用户索取一万美元,而向个人用户索取1500美元,将可以获取最大利润.问题是如何阻止机构用户以1500美元的价格购买同样的产品.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这家公司将像"倒掉牛奶"一样不得不放弃低端用户.于是,该公司把这种打印机人为地分为两种款型,A型的打印速度为每分钟30页,价格是一万美元;B型是在A型中加入一个芯片把打印速度降至每分钟5页,价格是1500美元.这样就有效地阻止了机构用户低价购买同类产品.A型产品的价格不是建立在成本基础上,B型产品的价格也不是建立在技术含量基础上的价格;相反A型产品的价格建立在人为拉大在浪费资源基础上的B型产品的价格基础上。

同理,不同地区不同资费符合上述价格歧视的要件:

首先,手机市场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消费群体.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个人从社会获取财产的机会、能力等不同致使每个人的消费能力不同.国家经济转型时期,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制度的非系统性等使得消费群体的层次会明显多于其他经济时期.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就是以不同的消费群体为基础进行的大切块。

其次,电信运营商有实行差别定价的能力.目前国家对手机服务的价格实行最高限额管制,只要满足在限价之下定价即符合价格上的法律规定.电信服务价格没有反应技术进步下的福利(17),即随着技术进步,价格逐渐降低.另外,由于消费者对电信产品的依赖性强,消费者在市场价格的形成上的作用很难像其他一般产品那样只要"逃跑"价格便随风而降.以上两个因素决定了电信运营商是手机服务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

再次,手机漫游费能够阻止高价消费转向低价消费.消费者首先被进行区域(省级或地区级均存在)分割,不同区域的同类服务价格不同.阻止不同价格群体流动的技术性的手段是漫游费.按照价值规律,同类服务的价格应在高价区在消费者不断流向低价区的情况下,最终实现不同地区价格的均衡.由于手机漫游收费的存在使异地消费的成本大大增加,使异地消费不可能成为常态的消费.进一步而言,高价区的消费者选择异地低价消费,其成本构成---通话费+长期漫游费---必然会高出(甚至远远高出)本地消费成本---通话费+偶尔漫游费.高价区的消费者就不会选择低价区的电信服务.长期以来北京地区的手机费比广州地区高,但北京的消费者不会到广州购买该地的电话号码.这样,手机消费的范围就以漫游的地域边界为标准划出一个个大小不等的圈.人们以生活或居住为基础来选择自己的消费"圈".漫游费避免了不同价格区内的经营者相互竞争,使价格水平和服务质量长期维持不变.试想,如果取消了漫游费,北京的消费者选择广州的电信运营商(如买它们的号码)和选择本地运营商的消费成本就相同了,由于跨区域消费的等值性、可选择性,区域市场必然被打破,全国性的手机竞争市场也将形成。

我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属于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

上述手机套餐属于"控制商品价格"类的价格歧视,控制手段是漫游费。

漫游费具有"妨害、破坏、阻止竞争"的效果.技术专家早就指出,手机漫游的全过程不过是由网络传送几个由计算机自动生成、比普通电子邮件还简单的信息而已."手机漫游的成本几乎为零"(18),手机漫游没有合理的成本支持,它存在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维持垄断利润.欧盟成员国间的手机漫游已经取消了漫游费,在一国之内收取漫游费的现象不多见.手机漫游直接侵害消费者利益,限制竞争.电信市场的竞争应体现为全国范围内的市场竞争,阻碍这一目标实现的障碍是漫游费,也正是在漫游费基础上才生发出了地域差别和千百种套餐.因此,作为地域分割手段的国内手机漫游费应当取消.相比目前实行的减少套餐的政策和降低漫游费方案(19),取消漫游费是抑制电信运营商滥用支配地位的釜底抽薪之举。

法条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8年8月1日。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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