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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2008年5月29日,《马德里协定》有56个缔约方。

第三节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一、《马德里协定》的产生与发展

1891年,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瑞士、突尼斯等在当时已经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发起在马德里缔结了《商标国际注册协定》,后来一般称它为《马德里协定》。该协定在1892年7月生效,生效以来经过了六次修订。截至2008年5月29日,《马德里协定》有56个缔约方。

我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同年10月4日成为该协定的正式成员国。我国的加入书同时作了如下声明:(1)关于第3条之二,指出,“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2)关于第14条第2款第4项,指出,“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后之注册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列”。

该协定的目标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低成本在所需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国际注册的程序

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就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国际局收到申请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各缔约国。被要求保护的缔约国接到国际局的通知后,有权在1年内对是否给予保护作出决定。如果在1年内不向国际局提出驳回在该国注册的声明,即视为该国核准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先在所属国注册,然后由所属国注册当局向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出国际注册的申请。本文所提及的所属国,是指申请人作为其国民的特别同盟国,或在其领土内置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有住所的特别同盟国。

(二)国际注册的效力

申请人的商标从国际局注册生效之日开始,即在未予驳回的有关缔约国发生效力,得到其承认和保护。

(三)与原属国注册的关系

《马德里协定》第6条第2~4款规定,自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该项注册同原属国对同一商标的国家注册即互相独立。换言之,在从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该项注册与原属国的国家注册还存在着依存关系。在此期间,如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不再受法律保护,如因撤回、放弃、驳回、撤销、宣告失效等而失效,则该商标在受国际注册保护的一切国家也丧失保护。自国际注册之日起已满5年的,国际注册即不再依存于原属国的注册,而取得了完全独立。

(四)国际注册的有效期

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其有效期为20年,期满可以请求续展,续展期也为20年。续展期的期限自上一次期限届满时起算。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国际局应发送非正式通知,提醒商标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注意确切的届满日期。对国际注册的续展,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但要按细则的规定交纳罚款。

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于1989年6月27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1996年4月1日起生效。《议定书》除保留了《马德里协定》的主要内容外,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保护期限以及国际注册与基础注册的关系等方面都作了重要修改。其目的是为了使那些对国际注册体系感兴趣,但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能够参与这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

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了《议定书》。

(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

申请人不但可以以其商标在原属国的注册为依据,而且可以以其向商标主管部门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这对于像我国这样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的商标申请人来说十分有利,它给商标申请人争取了申请国际注册的时间,有助于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在国外市场上尽早获得保护。

(二)商标专用权的确立

如果商标在国内注册被撤销,其国际注册也将被撤销。但在该商标国际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将该商标转换为有关国家的注册申请,并保留原国际注册日为该商标的申请日,如该商标原享有优先权日,则仍享有该商标的优先权日。

(三)协定的成员资格

除《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外,政府间组织如欧洲共同体组织也可以加入。

(四)收费标准、方式和工作语言

《议定书》对商标的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允许各成员国收取“单独规费”,而不必完全按照马德里联盟大会规定的固定收费标准由国际局统一收取,从而可以缓解部分成员国在办理商标注册中与其国内收费标准不一致的矛盾。另外,除了保留法语外,还增加了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给各成员国商标主管部门和商标申请人带来了极大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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