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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购置房产,另一方出资进行装修,恋爱不成如何分割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张飞和王霞于2005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相恋,2006年3月,张飞用自己的存款在上海市某区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屋,合同价38万元。

张飞和王霞于2005年6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相恋,2006年3月,张飞用自己的存款在上海市某区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屋,合同价38万元。为了日后居住方便,王霞用自己的存款进行了装修,总共花去8万左右,双方随后于2006年6月搬进该房屋居住,但共同生活后不久,王霞发现张飞的行为举动有点反常,而且经常半夜躲在洗手间打电话,在王霞的逼问之下,张飞承认自己喜欢上了另外一名女孩,王霞觉得很委屈,于是向张飞提出分手,并以自己已经装修该房屋为由,要求分割现在居住的房屋。张飞却认为房屋是自己购置的与王霞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那么,王霞可以要求分割房屋吗?


一、 系争房产性质

张飞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王霞无权要求分割。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双方系争房屋系张飞个人出资购买且只登记在张飞一人名下,因此无论从购房出资还是产权登记来讲,均系张飞个人财产,与王霞无关。

二、 装修行为属于添附行为

王霞对张飞的房屋进行的装修行为属于善意添附行为,但依据民法原理,添附之物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主物所有人,添附行为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罗马法中,添附是指两物(其中一物为主物,另一物为附属物)合并而发生的所有权取得,它发生在附属物被主物吸收而变成主物的组成部分或构成要素,主物的所有者就是这个整体的所有者。随着历史的演进、社会的发展,这一概念逐步得到修正和完善。现代民法认为,添附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经济价值的创造,以避免恢复原状,以维护社会的经济,故在法律上因添附而结合之物必使其成为一物。同时法律又通常规定由一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或共有该合成物,即所有权的单一化,这也正是“一物一权”这一物权法原则的体现。所谓一物一权主义,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所有权。自罗马法以来,“一物一权”一直为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用,并被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一物一权主义,一物的某个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即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一旦该物丧失独立性,则在其上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各国民法一般将添附分为三种,即混合、附合和加工。我们认为王霞的装修行为属于添附行为中的附合。

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添附行为的定性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在《物权法》制定中并未规定“添附”制度。王霞为了日后与张飞共同居住的目的对张飞的房屋进行装修,且张飞并未反对,因此属于善意添附行为。当双方共同居住目的无法实现时,王霞无权依据其添附行为而主张分割房屋产权,但可以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要求张飞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护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至于补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若无法协商确定可以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装修进行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由张飞给予王霞经济补偿。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往往为了将来结婚做很多准备工作,如本案中张飞买房、王霞装修,但一旦双方恋爱不成,必然产生经济纠纷,因此我们建议在双方没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不要进行共同的投资。若确想一起投资为将来结婚做准备,建议双方进行书面约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处理不便。同时我们提醒,若房屋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要轻易对房屋进行装修或购买家具,以免双方日后恋爱不成引起纷争,同时也不要误以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添置家具日后即可获得房屋部分产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八十六条 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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