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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产权变更为双方所有,恋爱不成如何分割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王天华与李兰兰系同事关系,李兰兰是从广东某市到上海来工作的女孩,王天华是上海本地人,双方自2008年开始确立恋爱关系,感情也很好。因此王天华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于法无据,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本案中,王天华与李兰兰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房屋,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

王天华与李兰兰系同事关系,李兰兰是从广东某市到上海来工作的女孩,王天华是上海本地人,双方自2008年开始确立恋爱关系,感情也很好。王天华的父母考虑到李兰兰一个人在上海无亲无靠,于是经常邀请李兰兰来家中做客,对李兰兰像亲女儿一样看待。有一次,李兰兰看到报纸上有一个外来妹嫁到上海,结果离婚时什么也没有得到的案例,于是和王天华开玩笑地说:“如果你日后对我不好抛弃我的话,也会是这样的下场吗?”王天华一听就急了:“我肯定不会的,要是你不信的话,我们结婚前先把我的房子加上你的名字。”李兰兰一开始以为王天华是开玩笑的,出乎意料的是三天后的一个周六上午,王天华带着李兰兰去房地产交易中心,真的把房子产权人名字改成了他们二人(登记为共同共有,未确定各自的比例),李兰兰为此非常感动,觉得王天华是自己真正的感情归宿,在日益高涨的房价面前竟然能如此慷慨,是真正的好男人。李兰兰把这个喜讯告诉了自己的父母,父母也为女儿找到这样一个好男人感到高兴,于是开始筹划结婚的事情。

这一筹划不要紧,矛盾出来了,双方父母为婚礼何时举行发生争执,僵持不下,同时对于家具家电的质量要求也不统一。王天华父母希望李兰兰父母买家电时买最好的名牌,而李兰兰父母说按照他们当地的风俗,如果买的太好会让别人以为是女儿高攀男方,自己家没面子。一来二去,双方矛盾激化,最后王天华与李兰兰各自站在自己父母一边,都觉得自己父母说得有道理,最后,双方决定分手。王天华说:“分手可以,你陪我到房产交易中心把名字去掉。”李兰兰说:“房子有我的名字就应有我的产权份额,去掉名字可以,你需要给我房屋一半的折价款。”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王天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是其个人财产。那么王天华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 王天华与李兰兰对于系争房屋系共同共有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按照《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即若共有人对于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既然双方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为共同共有,则视为双方对于共有房屋约定了共有形式,该约定也符合《物权法》之规定,故约定有效,且对双方具有推定的确定力。因此王天华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于法无据,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 房屋的分割原则

既然该房屋系王天华与李兰兰共同共有的财产,那么李兰兰是否可以要求均等分割房屋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之规定,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除非共有人有特别约定,否则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王天华与李兰兰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房屋,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财产分割时,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无协议的或分割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在分割房屋时一般会考虑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因此考虑到本案中李兰兰对于该房屋无出资这一事实,一般其无权要求均等分割房屋。笔者认为,分割共有房屋时应从公平原则出发,一般需要考虑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双方是否已开始同居生活、女方有无怀孕或生育等一些客观因素,以此来决定房屋分割时各自的具体产权份额。


恋爱期间的男女恋人经常头脑一热做出一些常人无法理解的行为,一旦双方恋爱不成走向分手时,又会后悔莫及,甚至为了争夺财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人们在恋爱中很容易被感情冲昏头脑,一般听不进亲戚朋友的忠告,一意孤行,在恋爱失败时又会后悔当初未听他人的劝告,但毕竟为时已晚。在此我们提醒热恋中的青年,千万不要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如果你的恋人因为你未在自己婚前所有的产权房上加上他(她)的名字而提出分手,对此,你不应感到悲伤。若你们的感情是建立在牺牲你自己个人大额财产的基础上,而不是以双方真挚的情感为基础,这样的感情是否还值得珍惜呢?这是需要每一位恋爱中的青年慎重考虑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九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十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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