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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恋爱不成如何分割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刘先生为此很感动,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刘先生向孙小姐表示自己出钱买房,将房产登记在孙小姐名下。但好景不长,2009年1月双方发生争吵,刘先生提出分手,要求孙小姐将房屋返还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孙小姐表示房屋是自己的,分手可以,房屋作为青春损失费不同意返还。本案中房屋虽然是刘先生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孙小姐名下,因此房屋属于孙小姐个人财产,刘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刘先生与孙小姐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于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刘先生与孙小姐谈起买房的事情,孙小姐表示买房可以,但自己没有积蓄无法支付房款,而且按照习惯也应该是男方刘先生买房,不应该自己出资,即使刘先生不买房,孙小姐表示也会永远爱刘先生一生,共度白头。刘先生为此很感动,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刘先生向孙小姐表示自己出钱买房,将房产登记在孙小姐名下。孙小姐听了喜出望外,双方一起看中了上海市闵行区一套价格60万元的房产,刘先生全额出资购买,最后该房产于2007年12月登记在孙小姐名下。但好景不长,2009年1月双方发生争吵,刘先生提出分手,要求孙小姐将房屋返还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孙小姐表示房屋是自己的,分手可以,房屋作为青春损失费不同意返还。刘先生可以得到房屋吗?


一、 该房产属于孙小姐的个人财产,刘先生无权要求孙小姐返还房屋产权

依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首先推定就是谁的,而不论出资人是谁。本案中房屋虽然是刘先生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孙小姐名下,因此房屋属于孙小姐个人财产,刘先生无权要求返还。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

二、 刘先生可以其为系争房屋实际出资人为由向孙小姐主张相关财产权利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价日益飙升,那么刘先生作为系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可否要求孙小姐返还购房出资?可否要求分割房屋溢价部分?

(一) 刘先生可以要求孙小姐返还购房出资。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为了将来结婚或为了向对方表达爱意,往往一时冲动给付对方较大数量的钱款。一般来讲,这种行为的初衷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这样的给付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在双方无法继续婚约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给付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一方无权要求接受给付一方继续帮助自己实现目的,同时作为接受给付一方继续占有给付的大额钱款或贵重物品等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受给付一方应当返还给付财产。本案中,刘先生虽然无权要求孙小姐返还房屋,但对于给付的大额房款可以要求孙小姐返还,孙小姐负有返还之义务,而不能以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为由拒不返还。

(二) 刘先生有权要求分割系争房屋溢价部分。

司法实践中针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以上海法院为例,前几年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做法是房屋实际出资人只可以要求产权人返还其相应出资款,法院不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分割房屋溢价部分的请求。但这几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高速发展,房价日益飙升,若不支持实际出资人分割房屋溢价的请求,便会有失公允,故目前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实际出资人有权分割房屋溢价。

三、 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时的客观背景以及双方所述购房之原因,孙小姐应返还刘先生为其所支付的全部房款,本着公平、合理之原则,同时还应分割房屋的溢价部分,鉴于系争房屋业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80万元,法院判决孙小姐返还刘先生购房出资及房屋溢价合计人民币120万元。


恋爱双方在同居期间,一方为了向对方表达爱意或向对方求婚,往往会一时冲动为对方购置房屋或购买贵重的金银首饰,这样的行为虽然无可厚非,但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一旦双方恋爱不成分手,必然会造成很大的痛苦以及经济纠纷。爱情需要的是信任和沟通,而不是靠金钱维系。若靠金钱来维系爱情或者婚姻那是不明智的选择,也是不会长久的。建议处于恋爱中的年轻人要理智处理双方的关系,以免日后后悔。人们常说“热恋中的人智商为零”,虽然有点夸大其词但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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