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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向一方父母借款购置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白玉堂和李丽丽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诉讼中双方争议较大的是一套房屋。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时向白玉堂父母借款15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离婚后各半承担。王晓明庭审中称向父母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为王海娇所否认,考虑到该笔债务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作处理。

白玉堂和李丽丽于2005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致夫妻关系不睦。白玉堂曾于2008年8月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也于该月开始分居生活,后法院考虑到双方感情未破裂,故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但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也未有改善,于是2009年5月白玉堂再次诉诸法院,要求与李丽丽离婚。诉讼中双方争议较大的是一套房屋。双方于2006年5月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中双方除曾向银行申请贷款25万元外,还向白玉堂的父母借款15万元(有双方签署的借条)诉讼期间,此借款尚未归还。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价格为80万元,截止到法院判决时系争房屋尚有贷款余额180402.66元。白玉堂认为因购买系争房屋曾向其父母借款,故债务应共同承担,而李丽丽则认为房屋可归白玉堂所有,但其应向自己支付房屋扣除银行贷款后一半的折价款,对于白玉堂父母出资的15万元虽然签署了借条,但认为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应系赠与,双方争执不下,那么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王海娇和王晓明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3年9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2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阿彩。近年来王海娇由于工作原因与异性接触较多,引起了王晓明的不满和猜疑,故而双方经常吵闹,无奈之下王海娇向王晓明提出了离婚,双方对于离婚和子女问题均可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双方婚后购买的上海市某区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王海娇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中查明,双方于2006年11月购买了系争房屋,购买价格为63万元,其中贷款30万元(截止到法院判决时尚剩余255000元)。但双方对于首付部分33万元说法不一,王海娇认为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而王晓明则认为,其中30万元系向自己父母借款支付,3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同时王海娇认为房屋可归王晓明所有,但其应支付房屋扣除贷款后一半的折价款,王晓明则只同意向王海娇支付房屋应扣除贷款及父母借款一半折价款。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房屋目前价值为80万元,该房屋应如何分割?


一、 系争房屋分割原则

夫妻婚内购买房屋,若一方或双方父母有出资,应当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对于该问题不可一概而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我们认为此规定具有三层法律含义: (1) 该规定中“应当认定”,是指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2) 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父母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应当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3) 若婚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款项系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则该款项应当认定为接受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1中,李丽丽承认借条签名,但认为该款项应系白玉堂父母的赠与而非借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赠与是在父母赠与款项时未能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通过社会常理和日常生活准则的推定,若确系双方签署过借条,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不能推定为赠与而应是借款。因此若以为夫妻婚内购房时父母出资均是赠与,则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误解。既然双方向白玉堂父母借款购房,该笔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房屋分割时应当扣除贷款余额后各半分割,白玉堂父母的债务,双方应共同承担。

案例2中,王晓明主张首付款中的30万系向父母借款,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无法举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且也为王海娇所否认,同时也会涉及案外债权人的利益,考虑到离婚案件系“复合之诉”且不宜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则法庭对于债务问题一般不予以处理。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若王晓明无法证明双方曾向其父母借款且目前也未归还的事实,则法院不会处理其所提出的债务问题。

二、 法院审理结果

案例1: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丽丽同意房屋归白玉堂所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但白玉堂应支付李丽丽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9 798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时向白玉堂父母借款15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故离婚后各半承担。

案例2: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海娇同意房屋归王晓明所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但王晓明应支付王海娇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72 500元。王晓明庭审中称向父母借款30万元用于购房,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为王海娇所否认,考虑到该笔债务涉及案外人,故本案不作处理。


夫妻双方结婚后,很多父母都会给予购房资助,小则十几万,多则几百万,夫妻恩爱相安无事自然是好,然一旦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则出资一方的父母就会有些损失,因此我们建议父母出资时要慎重,若出资较少,则可让双方写一份“借条”,在借条中可以约定较长的还款期限,一来可以减轻小夫妻的压力,二来也可给自己一个保障。若出资金额较大,则可考虑让双方写一份“借条”,也可要求小夫妻把自己的名字加到产权证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七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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