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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律的概念、作用和分类学习教育法律或进行教育法律研究,首先要界定法律的概念,分析法律的作用,这是建立教育法律学理论体系的起点。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各国经济因素、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各国法律分类上的不同特点。

一、法律的概念、作用和分类

学习教育法律或进行教育法律研究,首先要界定法律的概念,分析法律的作用,这是建立教育法律学理论体系的起点。

(一)法律的概念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中的“法”和“律”通常是分开的。但“法”既与“刑”通用,也与“律”通用。《唐律疏义》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1]说文解字》对“律”的释义是:“律,均布也。”[2]“律”字体现出平均齐一、统一的思想。这些说明,“法”、“律”在中国古代已经存在。但中国古代的法主要作刑、律解,而律则为刑典之正宗,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清律等。尽管在文献中偶尔也会出现法律合用,但主要还是重律。这表明中国古代重律而不重法。《辞源》对“法”的解释是:“法则,法度;规章,刑法,法律;标准,模式;方法,做法;效法,遵守;佛教宇宙的本源、道理、法术等。”[3]法主要表示世界万事万物运行和发展的根本法则;律主要强调的是法令、约束、规范,并不一定需要按照事物的规律进行。中国统治者不重法只重刑或律是“君权神授”思想在法律方面的具体反映。刑或律体现的是皇帝、君主的意志。

在西方主要民族语言中,英语中抽象的、广义的法和具体的、狭义的法律是不加区分的,均为“law”,但可以用定冠词不定冠词、单数和复数来区别。而其余的语言中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分别是用两个词来表示的,如拉丁文中的jus和les,法文中的droit和1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等。广义的词含有公平、正义、权利等意义。为了更确切地表示法律的内涵,西方学者往往在法律前面加上定语,分为主观法和客观法。“主观法主要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4]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是“从整体意义上或抽象意义上来把握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决议、命令等”。[5]狭义上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法律,这是我国法律的主要渊源,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权力机关等制定的规章、规定、法规等都不得与此抵触。本书就是从现代意义上,也就是从广义上来把握法律这一概念的。

(二)法律的作用

根据法律的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法律的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6]

(1)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如法院及其法官、仲裁机构及其仲裁人员、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对人们行为所作的裁判或决定。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3)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比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可以分别进行预测:“对方”在一般情况下会全面履行合同,即使“对方”不履行合同,“我方”还可以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都有了彼此信任的法律基础。

(4)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律的教育作用表现在: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法律之所以具有这样的影响力,是因为它把体现在自己规则和原则中的某种思想、观念和价值灌输给社会成员,使社会成员在内心中确立对法律的信念,从而达到使法律的外在规范内化,形成尊重和遵守的习惯。

(5)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三)法律的分类

由于法律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非常丰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律加以分类,以对法律的总体框架有一个轮廓的了解。

各国经济因素、法律传统的不同决定了各国法律分类上的不同特点。罗马法以来的公私法分类学说对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尤其是大陆法系具有深刻的影响,二者的区分和对立构成了资产阶级国家现代法律制度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部门法则是根据这一标准分别划分的。公私法分类学说把国家和个人明确区分,把公法标榜为共同的国家利益的体现,把私法标榜为私人利益的体现,这种划分方法掩盖了资产阶级法律体现本阶级意志、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本性。

列宁在创建新的苏维埃法律体系时曾指出:“我们不承认‘私法’,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7]前苏联法律的划分标准主要依据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法律调整的方法,把法律划分“国家法(宪法)、行政法财政法、民法、家庭法、劳动法、土地法和农业生产的法律、刑法、诉讼程序和司法组织法等九个部门的法律。”[8]

我国在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并没有正式的法律分类。直至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才结束了“诸法合体”的状况。新中国成立前的法律分类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分类模式,如《六法全书》(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分类就是根据大陆法学家的部门法分类方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逐步地形成和发展起来,并日趋完善。我国现行法律的部门大致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等。”[9]此外,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所长吴大英等学者建议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应由以下10个部门法组成:“(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经济法;(5)劳动法和社会福利法;(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保护法;(7)文教科技法(又可称智力开发法);(8)刑法;(9)司法程序法;(10)军事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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