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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法人而言,在依法登记或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合法性是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要遵守社会秩序、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如民事主体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和书写遗嘱的行为等。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法律行为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故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或不可缺少的要素。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要进行法律行为的意思(意愿、意向)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与人的意志相联系的一种行为,其主要特征就是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能否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这是判断某项民事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侵权行为虽然发生了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但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是行为人所预期的,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与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所以民事法律行为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首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无行为民事能力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法人而言,在依法登记或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享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应当是一致的。如果行为人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的意思表示,既不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也不符合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难以维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再次,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合法性是法律行为的一个基本特征。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上的法律,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它们都是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要遵守社会秩序、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是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口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包括当事人当面洽谈或采用电话等直接对话协商的方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但发生纠纷以后往往难以取证,多用于即时的、金额不大的交易。

二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行为人通过文字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在现代电子技术条件下,书面形式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记载下来,便于明确责任,发生纠纷也易于处理,多用于金额较大、交易关系较为复杂的法律行为。特殊的书面形式包括公证、鉴证、审批、登记等形式。

三是推定形式。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之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出某种意思表示。如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由此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四是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指不通过语言或文字,而是以沉默的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沉默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4.无效民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它包括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绝对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包括:(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变更权或撤销权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也可行使撤销权使之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恢复原状。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即发生停止履行、单方返还、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变更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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