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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的无效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权行使之前是有效的,只有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后,法律行为才失去效力为无效的法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包括合同在内的所有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1.行为人无法律行为能力。除了合同之外,其他受胁迫的法律行为,同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按无效处理。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无效

一、无效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当事人预期的无效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性生效要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成立时即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

2.当然无效。所谓当然无效是指该法律行为的无效无须任何人的主张即是无效的,这一点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有所不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权行使之前是有效的,只有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后,法律行为才失去效力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当然无效也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主张该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不但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而且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主张,这也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只有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有所不同。

3.确定无效。确定无效是指该项法律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变成有效的法律行为,这使无效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区别开来。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若有追认权人追认即可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未经追认的才成为无效的行为。

4.绝对无效。之所以自始、当然、确定无效乃是由于其欠缺了法律行为生效的最根本性的要件。这主要是因为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或者善良风俗。

二、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

(一)一切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

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发生下列事由之一包括合同在内的所有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

1.行为人无法律行为能力。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是一切法律行为无效的共同事由,但是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2.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3.违反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此种行为首先是当事人没有真正的合意,所以就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点上来看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身有瑕疵;其次,因为该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构成违法行为,所以就更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外国法律上被称之为“脱法行为”,即规避法律的行为。这种行为当事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是为法律所禁止的,当事人为了规避该法律选择了为法律所允许的另一种法律行为作为伪装,实质上是违法的行为。因为当事人并没有真正要追求表面行为的法律效果,所以表面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真正的法律行为因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所以也不能生效,因此,该种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二)合同以外其他法律行为无效的特殊事由

1.行为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两种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已如前述,除此之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否则其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以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往往是无效的。如订立遗嘱的行为就是无效的。

2.意思表示受有欺诈的法律行为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欺诈所订立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外是可撤销的,而不是无效。

除了合同之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的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例如受欺诈所订立的遗嘱即是无效的。

3.意思表示受到胁迫的法律行为

与受欺诈的意思表示相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胁迫所订立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外也是可撤销的,而不是无效的。

除了合同之外,其他受胁迫的法律行为,同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按无效处理。例如受胁迫的遗嘱也是无效的。

(三)婚姻的无效事由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婚姻的无效问题,尽管婚姻法也属于民法的一个部分而结婚也被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但是由于婚姻的特殊性,法律关于婚姻的无效有特殊的规定,因而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原则上不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查阅本书婚姻法的相关部分。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

无效法律行为并非指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是却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无需履行,也不得履行。当事人还没有履行的,就不需要再履行了,当然也不应当履行该法律行为了。

2.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即当事人因为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相对方。

3.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的程度分担损失。

4.追缴财产,即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法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予以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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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练习

1.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1.C;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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