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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及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这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学习要点 1.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要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必须通过一种媒介,这种媒介就是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民事法律行为具备哪些特征?其成立的条件又是什么?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辅助手段———代理又是怎么一回事?本节将向你介绍上述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及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民事主体要有意思表示,也就是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把自己的要求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志在客观上表现出来;二是要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要行为合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

想一想

“违法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句话对吗?

考考你

某超市与某粮食加工企业签订合同,以每吨1500元的价格购进20吨优质大米货到付款。请问超市与企业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超市与企业间存在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包括:①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行为人的行为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

许某与黄某是好朋友。1988年,许某做生意急需一笔资金,就向黄某借了一万元。一次,许某、黄某及其他好友一起吃饭,大家开玩笑对黄某说:“大家兄弟一场是缘分,一万元就算支援许某算了。”黄某为保全面子顺口应到:“没问题,就算支援!”许某也很高兴连忙道谢。一年后,黄某因病住院,急需用钱,就催许某还钱,许某很不高兴:“不是说好了是支援吗?现在又来要,太不够意思了!”黄某分辨道。“那只不过是饭桌上顺口说说的,不能当真。”后又多次讨要无果。遂将许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一万元。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将一万元送与许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这本不是黄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在饭桌上朋友面前为保全面子顺口而说,不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许某应将一万元如数交还给黄某。

(2)形式要件主要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指当事人通过语言交流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于即时结清和数额较小的交易行为。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借助书面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和默示。

3.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且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显失公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及追缴财产。

案例

今年78岁的仲老汉家有祖传木床一张,但老汉对木床的打造时间及材质并不知晓。家住通州的曹某以拍古装戏需要道具为名,与其丈人翁某共同出资8000元从仲老汉手中买得该木床,后转手以18万元的价格卖出。得知此情,仲老汉懊悔不已,要追回这张错卖的明代香红木床,多次协商未果后,仲老汉将曹某与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曹某与翁某返还其香木床。法院会支持仲老汉的诉讼请求吗?

分析:法庭审理认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仲老汉由于自己的认识能力不足,对这张价值不菲的明代香红木床作出错误的认识,使木床贱卖为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这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曹某与翁某在买卖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木床实为明代香红木制及他们贩卖木床的真实用意,使仲老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二人已构成一定的欺诈行为,仲老汉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起了撤销权,法院应依法予以保护。鉴于木床已经卖出,下落不明,要求返还原物可能性不大的现状,经法院调解,双方以最终9万元的总价平息了这起明代木床纠纷。

代理

1.代理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制度。代理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辅助手段,代理有如下特征:第一,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第二,代理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第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依自己的意志进行代理活动。第四,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想一想

哪些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某市某汽车修理公司授权委托本公司业务员刘某和孙某两人外出订购一批汽车零配件,并对所购汽车配件的型号、品种、价格及质量要求等事项在补充协议中作了详细说明。刘、孙两人各持一份授权委托书分别在甲、乙两座城市寻找适合要求的货源。后孙某在乙市找到了一批货,型号、品种、质量均符合要求,但价格超出预定价格的20%,孙某拿不定主意,就与在甲市的刘某电话协商,两人意见一致觉得值得签单,由孙某为代表在乙市签订了价值8万元的购货合同。两人返回后向公司如实报告了情况,将合同交给经理。公司认为两人订的合同价格过高,不能接受,拒绝履行合同,供货方几经交涉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修理公司履行合同。法院应如何断此案?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越权代理案件。某汽车修理公司对刘某、孙某两人的授权范围在授权委托书中规定得非常明确,孙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被代理人某汽车修理公司没有予以追认,越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无权代理人自己承担。由于刘某和孙某是某汽车修理公司的共同代理人,而且孙某与供货方签订合同的行为是经过与刘某协商的,是全体代理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应当由刘某和孙某对供货方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2.代理的分类 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代理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这种代理在现实生活中最为常见。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这种代理通常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监护人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它是在公民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设定的。

考考你

赵某的妻子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时好时犯,生活难以自理。今年5月,王某的父母相继去世,赵某代妻子前往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但两个妻舅却说赵某是外姓人,不能插手他们兄妹的事,赵某能否过问妻子的财产利益吗?

答案:可以。

3.代理的适用范围 最常见、最普遍的代理就是代理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还有代理履行某些行政、财政义务;代理诉讼行为。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的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立遗嘱、撰稿、演讲及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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