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于民事实体法规定的监护权。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在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承担该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民事诉讼代理人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第一,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第二,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第三,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诉讼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代理权由法律规定产生或者由当事人授权产生。第四,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第五,诉讼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司法保护,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1.概念和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法律上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代理权限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于民事实体法规定的监护权。第二,代理对象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法定诉讼代理是专门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设立的一种诉讼代理制度,目的在于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

2.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民事实体法规定的监护权。《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应当向法院提交身份证明书,用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以及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经法院审查属实并记录备案,法定诉讼代理人便可以进行诉讼代理活动,而无须再办理其他手续。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是同步发生的,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有以下几种情形:(1)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的监护权,因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被解除,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4)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3.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监护权产生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是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监护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非常广泛,凡是被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代为行使;凡是被代理人负有的诉讼义务,他都应当代为履行。

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处于与当事人类似的诉讼地位,也即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与所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基本相同。但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诉讼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承受。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1.概念和特征。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诉讼代理是在诉讼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

委托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也可以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以下特征:第一,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第二,诉讼代理的事项和权限范围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只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才加以限制,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或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而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委托诉讼代理权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成立必须由委托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受托人达成合意。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受托人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凭证和代为进行诉讼的依据,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亲自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可以变更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增大或缩小原来的授权范围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委托诉讼代理权因下列情况而消灭:(1)诉讼代理任务完成,诉讼结束;(2)委托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3)委托人解除委托;(4)委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身份。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和诉讼地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具体写明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哪些事项和有哪些权限。根据《适用意见》第69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只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仍属于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应明确每个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在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承担该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