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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承认与自认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地位,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履行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承认应当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

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便参加诉讼;或因自己缺乏法律知识或诉讼经验而需要获得法律帮助,这就使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成为普遍的诉讼现象。委托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类似于当事人的地位,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履行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在法律上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代理根据代理的权限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委托或普通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另一类是特别委托,即代理人除代理一般的诉讼行为外,还可以代为处分一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委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并将特别委托的权限逐一列明,概括式的授权如“全权代理”视为一般委托。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根据承认的范围和承认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当事人本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这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在。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承认应当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但是,由于委托代理的形式和权限不同,代理人对案件主要事实的承认能够直接导致对方诉讼请求也同时被承认的情形,由于涉及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问题,应当在法律上加以必要的禁止和限制;但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的承认,仍将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承认。

第二,代理人的承认虽然超出了其代理的权限范围,但当事人当场对其承认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代理人的承认应当在其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在民事诉讼的实践中,代理人与当事人同时出庭参与诉讼的情形较为普遍。代理人因对法律本身和诉讼规则的熟悉,常常在法庭上代替当事人进行陈述和辩论。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承认如果超出了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当事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否认,因为代理人的承认已经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处分。如果当事人对代理人越权承认的事实采取消极沉默的态度,就足以使法官确信代理人的承认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注意,当事人对代理人承认的沉默不同于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的沉默。当事人对代理人的沉默直接导致自认的成立,当事人要承担因自认产生的一切后果,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沉默不能直接产生自认的后果,而是当法官履行了释明义务之后继续沉默,方可发生自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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