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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了解)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来说,负担行为多为要因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多为不要因法律行为。

1.以法律行为是否能够与其原因相分离,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能够与其原因相分离的法律行为,即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原因相脱离,原因非为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称为img;反之,若法律行为以原因为成立要件而与原因不可分离者,称为img

2.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的区分是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为前提的。一般来说,负担行为多为要因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多为不要因法律行为

3.在承认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的效力原则上不受债权上的基础行为之有效与否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买卖合同因某种原因不生效力,转移所有权的行为仍然有效,也即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4.负担行为中也有不要因行为,例如票据行为,与基础行为无关,当事人之间(出票人和持票人)可以进行人的抗辩,但对第二人不可,必须付款。

5.由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分类而生的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的区分,在实践中有如下意义:由于处分行为的不要因性,即使买卖合同无效,转移所有权的行为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主张取得所有权的另一方当事人返还原物。而在不承认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国家,例如我国,买卖合同无效,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物的占有人属无权占有,物权人可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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