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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传媒规制的效用

时间:2022-05-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国家在宏观层面提出了公共事业型传媒与产业经营型传媒的“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尽管传媒产业在微观运作机制上实现了新闻采编与产业经营的“两分开”,但我国是否已建构了合理、有效的传媒产业规制体系仍是一个需要检视的问题。在建构符合中国传媒发展现实的产业规制体系的呼声日益显现之时,对传媒产业规制的审视与反思是构建合理规制体系的必要前提。

尽管国家在宏观层面提出了公共事业型传媒与产业经营型传媒的“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尽管传媒产业在微观运作机制上实现了新闻采编与产业经营的“两分开”,但我国是否已建构了合理、有效的传媒产业规制体系仍是一个需要检视的问题。

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我国对传媒产业的治理并不主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调控,而是靠党和政府的各种政策予以领导。有学者指出,现有的传媒规制呈现双重层次:一重层次是明确的政策法规,另一重是党政方针、纪律等非书面性质的规范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结合既共同规范着传媒业的发展,也暴露了其缺乏恒定性和规范性、“潜规则”的影响有甚于“明规则”等诸多问题。此外,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媒介融合,广泛地影响着传媒业的时长结构与行为特征,也给传媒产业规制带来许多新的问题。

和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一样,传媒产业规制始终是在一个不断解决市场、技术所引发的种种问题,努力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同时还兼顾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的复杂过程中摸索、确立和改进的。

尽管国外传媒产业规制体系与国内公共事业规制的建构历程,均可以为我国传媒产业规制的建构提供借鉴与参考,但我国的传媒产业规制并不能照搬任何其他国家的传媒产业规制模式或其他产业领域的规制模式。

在建构符合中国传媒发展现实的产业规制体系的呼声日益显现之时,对传媒产业规制的审视与反思是构建合理规制体系的必要前提。

政府规制是在特定的经济环境中(如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对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进行制约、规范和管理的。与宏观经济调控的一般性不同,政府规制是“个量的差别管理”,表现为直接作用于市场主体过程的各种微观政策、法规。

近年来,综观我国文化体制改革、传媒产业发展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可以发现,我国文化传媒政策开始尊重传媒的产业属性、重视传媒的产业功能,政策措施的制定与选择逐渐遵循经济规律并满足产业发展的需求;将刺激经济的机制引入政策立法,以培育市场、推进产业发展。但是,落实到微观规制政策层面,我国传媒产业的规制是否随着改革开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实现了规制环境的优化、规制依据的完善和规制重心的调整,尤其是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要求下,传媒产业规制的诉求是否从以往过于关注政治效益,渐渐发展为关注经济效益,并且更进一步注重传媒产业包括社会文化效益在内的多元效益,这些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

中国传媒产业规制表现为始终处于一种变动不居的状态,原因有二:一是,作为对市场机制内在问题的矫正与改善,规制实践总在不断应对层出不穷的市场问题;二是,对规制者而言,相机规制不断变动可以使控制方式更为灵活,有利于实现规制者的控制目标,但是规制的变动不居也会因其随意性而导致动荡局面的产生。

因此,无论规制实践是否偏离文化体制改革目标,背后的原因探究都显得尤为必要。如果规制实践未曾偏离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促成有效规制体系建构的动因与路径可能成为其他产业领域规制体系建构的经验借鉴,甚至丰富规制经济理论的讨论;如果规制实践偏离了文化体制改革目标,探究偏离背后的原因则更为重要,是反思和推进规制改革的必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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