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外出版业流通代理制运用情况比较

中外出版业流通代理制运用情况比较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出版业的流通代理制,在我国称之为图书发行代理制,是指出版社委托代理商代替自己发行图书的基本流通制度。可见,流通代理制确已成为国外出版业的主流体制。少数出版企业的不断探索,为代理制的推行点燃了丝丝亮光。在中外出版业实践中,其流通代理制的实现形式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

出版业的流通代理制,在我国称之为图书发行代理制,是指出版社委托代理商代替自己发行图书的基本流通制度。它是以图书流通中的商务代理为主线而形成的关于选择代理商、签订代理协议、确定代理关系、规范代理行为等一系列规定、制度的总和。中外出版业流通代理制的运用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流通代理制在中外出版业中处于不同的地位

代理制作为三大基本流通制度之一,在国外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商品流通中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如在美国,其社会商品批发总额的80%是通过代理制实现的;在日本,1994年其全国钢材总产量为9 000万吨,其中通过国内九大代理商销售的占70%。在代理制占据商品流通主体地位的社会环境下,流通代理制在国外出版业中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出版物流通的主要制度。在美国、德国等出版业发达国家,出版业中的大中型中间商大多开展代理业务,这些国家的图书有70%~80%是通过代理商组织流通的。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图书有75%以上是通过两大中间商“日贩”和“东贩”进行流转的,而“日贩”和“东贩”就是地地道道的批发代理商。可见,流通代理制确已成为国外出版业的主流体制。

与此相比,我国的图书发行代理制则一直到1994年才开始提出,并一直是作为一种试行体制而出现的,迄今为止的十余年时间里,代理制还未能得到出版业界的广泛认同,采用代理制的单位依然不多,代理制操作不规范的情况还非常普遍,运用代理制进行流通的图书品种也极其有限,因此可以说,我国的图书发行代理制仍处于艰难孕育阶段。可喜的是,近几年来,我国出版业界一些较为活跃的出版社,如作家出版社、和平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等,已积极地进行了运用代理制的实践,并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运行效果。少数出版企业的不断探索,为代理制的推行点燃了丝丝亮光。要使我国的图书发行代理制像国外的流通代理制一样真正成为出版物流通的主流体制,则还需要众多出版企业的积极参与,还需要经历漫长的发展道路。

2.流通代理制在中外出版业中具有不同的实现形式

代理制的实现形式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出多种类型。就代理权授予方式而言,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代理产品情况而言,有总代理和部分代理,或单品种代理;就代理商受托权限而言,有独家代理与共同代理;就代理商接受委托方数量而言,有特许专卖代理和一般代理;就所代理的业务环节而言,有全权代理和分段代理;就代理权转让的层次而言,有本代理和再代理,等等。这种种代理制实现形式,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与运作要求。在中外出版业实践中,其流通代理制的实现形式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在代理范围上,国外出版业多采用全国代理形式,我国出版业多采用地区代理形式。占国外出版企业中绝大多数的小型企业,一般不具有单独组织图书流通的能力,其所出图书,都只能通过代理商进行流通。为了使自己所出的图书能销得更多,他们就必须尽量扩大书的销售范围,为此,他们大多选用全国总代理形式,将自己所出的全部产品委托给一家能辐射全国的流通中间商负责向全国流通。如贝塔斯曼集团下辖的批发公司,其批发图书总量中即有60%是作为数十家中小出版社全国总代理商的发货量。我国出版业中迄今为止还没有一家出版企业实行全国总代理,却有不少的出版社采用了地区总代理的形式,如吉林文史出版社委托四川省新华书店作为西南地区的总代理,和平出版社委托浙江省新华书店作为浙江全省及其周边地区的总代理,等等。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出版业中间商不很发达,还缺乏具有强大辐射力的、能成为合格的全国总代理商的中间商;再加上近几年我国出版业运行中强化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出版社普遍加强了发行机构建设,像国外那样只能出书,自己不能发行的小型出版社在我国已不复存在,我国的出版社都不愿意放弃业已拓展的发行业务。

其二,在代理产品上,国外出版业多采用总代理形式,我国多采用部分品种或单品种代理形式。所谓总代理,即出版社将自己所出版的所有出版物的销售全部委托一家代理商代理。在契约规定的总代理关系存续期间,代理商要对委托方全部产品的市场命运负责。正如前面所说,国外众多的小型出版社不具有单独组织图书流通的能力,所以在选择代理商时一般会选择一家代理商承担自己的全部产品的流通组织任务,由此而使总代理成为了国外出版业的一种使用较普遍的代理制实现形式。我国出版业中总代理形式难以推行,主要是因为传统流通体制的制约,迄今为止的教材、教辅读物等计划类产品,依然采用专营形式,其经营权由政策决定,代理商的选择受到了限制,由此而使众多的拥有此类产品出版权的生产商无法将此类产品经营权连同自己的其他产品经营权一起交由总代理商使用。因此,在我国出版业实行代理制的众多实践中,大多采用的是部分产品代理或单品种代理的形式,如长江文艺出版社将自己所出的《陈永贵》一书交由湖北省新华书店代理发行,复旦大学出版社将《中国文学史》一书交由新华书店上海发行所全国独家代理,等等。

其三,在代理层次上,我国采用分级代理的情况较多。国外则一般不采用分级代理形式。所谓分级代理,即由本代理与多层再代理所形成多层分级委托授权的代理形式。我国采用分级代理的情况较多,一是因为我国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出版市场规模巨大,要将市场充分开发出来,需要众多代理商的共同努力;二是我国出版业的中间商大多市场控制能力有限,一些图书的流通仅凭一家的实力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如刘晓庆所著的《我的自白录:从电影明星到亿万富姐》一书,因文稿是从深圳书稿拍卖会上竞拍得到的,支付版税很高,要将其推向市场,需要销售达到100万册以上才能收回出版成本。要完成如此巨大数量的销售任务,在我国很难寻找到理想的独家代理商,如此,该书的出版社选择了多级代理的形式,由新华书店上海发行所作为本代理,上海发行所再选择了几家省级新华书店作为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再选择了数百家三级代理商,将该书的代理销售任务层层分解,有效地保证了该书预定销售目标的实现。

3.流通代理制在中外出版业中有着不同的运行环境

流通代理制之所以能在国外出版业中成为一种主流体制,是与其在国外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分不开的。这种良好的运行环境,至少包括了以下基本内容:一是有秩序的市场环境,二是有压力的企业环境,三是有保证的技术环境,四是有规范的操作环境。这些都是流通代理制运作顺利的基本保证。恰恰是在这些方面,我国还与国外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在市场环境方面,我国出版物市场的建设与监管还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市场硬件建设还不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还不健全,假冒伪劣产品在出版物市场上还大量存在,“李逵斗不过李鬼”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在企业环境方面,我国的一些出版企业依赖教材和教辅读物生存,竞争压力小、危机感不强,既无破产的风险,又无发展不快的压力,所以往往对推行代理制缺乏积极性。

在技术环境方面,我国出版业的信息化进展十分缓慢,仓储作业机械化程度也不高,其落后的以手工操作为主的技术条件,难以为建立在规模经营基础上的代理制推行提供保障。

在操作环境方面,我国出版界目前对代理的认识还很不统一,甚至对代理制的含义也各有各的理解;对代理制如何运作缺乏制度规范;对如何具体操作,如怎样签订代理协议,代理纠纷如何处理等都缺乏统一要求,由此而使代理制的操作缺乏依据。

要使我国的图书发行代理制像国外的流通代理制一样健康发展,就必须尽快采取措施解决上述几个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使其运行环境尽快得到改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