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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出版业图书经销制运用情况比较

时间:2022-04-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图书经销制在国外又称买断经营制,是指围绕图书批发商向图书生产商购进出版物商品所有权,实行独立自主经营而形成的关于选择购销形式、建立购销关系、规范购销行为等一系列规定与制度的总和。现将世界上出版业发达的部分国家实行寄销的情况汇总成表25,以便进行比较分析。

图书经销制在国外又称买断经营制,是指围绕图书批发商向图书生产商购进出版物商品所有权,实行独立自主经营而形成的关于选择购销形式、建立购销关系、规范购销行为等一系列规定与制度的总和。图书经销制出现于商品经济社会开始发展的初期,是一种建立在产销明确分工基础上的传统的商品流通制度。它的最大优点是能使产销双方在商品组织中各负其责、权益明确。我国出版业长期采用图书经销制,正是由于该种商品流通制度能较好地适应计划经济体制下出版业运行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要求,所以迄今为止,图书经销制依然是我国出版领域的主要流通制度,采用图书经销制所实现的出版物商品流通量至少要占我国出版物商品流通总量的70%以上。

与代理制相比,经销制的最大特点是出版商与销售商之间形成了图书商品购销关系,通过一定的购销形式实现了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中外出版业图书经销制运用方面的差异,也主要体现在购销形式的运用上。购销形式的核心是存货损失的责任由产、销双方中的哪一方承担,如果允许退货,则意味着存货损失由产方承担,这就形成了寄销制;如果不允许退货,则意味着存货损失由销方承担,这就形成了包销制,所以购销形式的基本类型只有两种:寄销与包销。其他的购销形式都是这两种基本形式派生出来的。下面对这两种基本购销形式的中外出版业运用情况进行比较。

1.中外出版界对包销制的不同理解与操作

国外出版界(除以俄罗斯为代表的独联体国家外)所采用的包销制,主要是指零售书店向出版社进货后,不能退货,存货损失由订货的零售书店负担的购销形式。德国将此种购销形式称之为“固定订货”,采用此种订货方式时,图书的所有权至书店付款前属出版社,书店30天以内付款;如果超过此期限1个月,就要受到警告;除了按规定可以退货的图书外,固定订货的图书都不能退货。日本的包销制分为三种情况,即:包销、订购、包销缓期付款,包销品种不同,运作方式也不一样,但原则上都不退货。

英国出版界采用包销制时规定,书店填写的订单,自交给出版社或批发商的推销员之日起即正式生效,在未经供货者许可或事先达成有关协议之前,书店订购的图书,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这里指的“达成有关协议”是指采用其他的购销形式,也就是说,除包销之外,采用其他的购销形式均可退货。北欧四国(芬兰、挪威、丹麦、瑞典)的出版公司,通过订单向书店征订,或派推销员拿着样书到书店征订,书店订货后便不能退货,付款期限有长有短,但都对书店提前付款实行奖励,如挪威规定书店收货后45天付款,如果提前付款,可以再增加2%的折扣;芬兰规定1个月内付款,如提前付款,可多得折扣1%~2%。上述国家包销制的共同特点:一是不允许书店退货;二是书店收书后不需马上付款,但都规定了一个较短的付款期限;三是只要求书店对自己所订购的图书进行包销。

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国家,采用的是征订包销形式。出版社在每种图书开印前向书店计划预订,由书店填报订单,决定订数;出版社汇总书店订数后决定印数,图书发出即与订书店结算货款。这与我国长期实行的征订包销制基本相同。

我国出版界所采用的征订包销,是出版社将所出图书的所有印数全部交由某一图书流通机构负责发行,其中交由新华书店发货店负责总发行的占绝大多数。其具体操作程序是:先由发货店编发订货目录,向全国销货店征订;然后汇总各销货店的订数统一向出版社报订;出书后由发货店直发每一家订书店,并在收书5天后与出版社结算货款;销不完的图书不能退货,存货损失由订货者负担。可见,我国的征订包销与国外的包销制相比,除了具有“不退货”这一共同点之外,另有两种不同之处:一是包市场,出版社将所有印数都交由包销者发行,由包销者负责安排市场,按照原国家出版局的规定,采用征订包销制时出版社自办发行量不得超过包销书发行总码洋的3%;而国外的包销制一般不包含“包市场”的要求,国外出版界的市场安排,大多通过代理制形式解决。二是付款期限短,要求发货店收书5天后向出版社付款,在实际执行中大多在10天左右即已划款,而此时的图书可能还在发货店仓库,需由发货店垫付资金,几乎属于现款交易的付款期限,给发货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国外的包销制一般规定在1~1.5个月付款,基本上可不占用书店资金。

我国从1987年以后开始实行的另一种购销形式叫征订经销制,即出版社将由本社负责总发行的图书中的书店征订部分,交由订书店负责销售的购销形式。此种购销形式与征订包销制的具体操作要求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总发行权的归属。采用征订经销制时,总发行权属出版社,出版社在满足经销店的订数以后可以自行决定补充征订与批销。这样,征订经销减少了征订包销制时书店“包市场”的责任,也就更加接近国外出版界的包销制。

2.中外出版界对寄销制的不同理解与操作

我国的寄销制,是出版社将书直接分配或通过发货店分配给零售店销售,发货店收书2个月与出版社结算货款,寄销1年后,销不掉的书可退给出版社,退书运费由零售店负担。

国外出版界实行的寄销制,在寄销范围、期限、结算时间等方面都与我国的寄销制有所不同。现将世界上出版业发达的部分国家实行寄销的情况汇总成表25,以便进行比较分析。

表25 部分国家寄销制类型与操作情况表[1]

续表

从表25所列情况可以看出,国外出版界所实行的寄销制,与我国的寄销制相比,除了具有可以退货的共同点之外,还有以下几点不同:一是寄销时间不同,国外的寄销时间大多为3~6个月,而我国图书的寄销期为1年;二是书款结算时间不同,国外的书款结算时间是在寄销期结束之后,而我国的书款结算时间在寄销期结束之前;三是退货的运费负担者不同,我国的退货运费由书店负担,国外有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等由出版社负担;四是退货期限不同,我国是在寄销期满后才能退货,而国外是寄销期满后不能退货,如日本规定,寄销期满后未退的书作为包销书处理。这些差别说明,从寄销制所反映的交易条件看,国外的寄销制更有利于调动书店经营寄销书的积极性。

3.包销制与寄销制在不同国家的地位

按照两种基本购销形式在不同国家出版界所处的地位划分,世界上出版业较发达的国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1)以包销制为主的国家。我国以及俄罗斯、芬兰等,都属于此一类型。我国的寄销还处于摸索试验阶段,绝大部分图书采用征订包销与征订经销的形式进行交易,而按照国际出版业界通行的做法,书店进货之后就不能退货的形式便是包销,那么,我国现行的两种主要购销形式:征订包销和征订经销,都应属于包销的类型。俄罗斯的情况基本与我国相同。北欧的芬兰、挪威、丹麦、瑞典等国,出版业经营中也大多采用的是包销形式。

(2)以寄销制为主的国家。日本、美国、法国等国家属于此种类型。日本出版界所实行的包销制虽然有三种类型,但都是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才会采用,一般情况下的图书交易则以寄销为主;在日本的众多出版社中,只有岩波书店等3家实行的是不退货的预订制,也即包销制,其他出版社则都采用寄销制。美国的出版社大多采用寄销制,出版商给零售书店的贸易条件非常优惠,不仅给予的销售折扣多,而且还允许退货。在法国,凡是在书店订货的图书,也都采用寄销的形式。

(3)寄销与包销并重的国家。德国、英国即属于此种类型。德国的图书产销交易中,既采用“固定订货”的形式,也即包销的形式,同时又采用“有条件订货”的形式。《联邦德国图书贸易往来条例》中规定:“有条件的商品,是出版社有条件供给零售店的书,他给予零售店在有条件往来的范围内有退回其售本的权利。”该条例还对采用此种形式的具体运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可见寄销在德国出版贸易中也是一种很重要的购销形式。英国的代销、试销、寄销等多种购销形式,实际上都属于寄销,具有寄销的基本特点:可以退货。但与此同时,出版社不允许书店退货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各出版商所采用的“预约订货”,就是不允许书店退货的,这就说明,包销也是英国出版界的一种主要购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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