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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

时间:2022-03-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变化是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发生的。因此,税费改革之后, 许多农业型村庄陷入公共品供给的困境,村庄公共品供给无人过问、 公益事业无人关心、社会秩序混乱、农村社会治理呈现一派乱象。
税费改革后的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_农村社会变迁中的文化演进与冲突

税费改革,不仅仅是取消了各种农业税费、 废除了 “三提五统” 及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 摊派、 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还涉及到国家财政体制及政府治理模式的改革, 比如国家与村庄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 国家不再征收农业税费, 还通过粮食直补、 资助农民参合参保等方式向农村转移越来越多的资源; 乡村之间在税费时期所形成的 “利益共同体” 也已不复存在。 此外, 这一改革重新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和收入范围, 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财政政策的转变。[1]在新形势下, 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在资金筹集、 权责主体、 管理体制等方面均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税费改革后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特点

(一)资金筹集主体及方式的多元化

税费改革以前, 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外的农民负担。 取消农业税后, 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筹措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方面彻底废除了农业税和各项杂费, 另一方面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筹资在农村建立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体系, 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筹资主体由农民转变为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 此外,农村兴办公益事业所需资金还可以通过 “一事一议” 的方式来筹集, 即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由村民投票决定并向村民筹集所需资金。 这一变化是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发生的。

首先, 在2000~2003年的试点阶段取消了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这一阶段的税费改革可以总结为 “三个取消和一个调整”。 总的来看, 除了农业税以外的其他所有收费、 摊派都被取消了, 国家不再征收除农业税以外的任何费用, 大幅度减轻了农民的税费负担, 因此, 税费改革被认为是继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的第三次农村革命, 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及政府治理模式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其次,2004年,中央政府推出了更加彻底的改革计划, 决定自2004年起在5年左右的时间彻底取消农业税。 对于由此带来的地方财政缺口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总之, 取消农业税后, 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资金来源实际上由三个方面构成: 一是原来由政府或应该由政府负责的农村公共品, 包括义务教育、 计划生育、 乡级公路、 五保供养、 公共医疗卫生、 社会管理(包括村干部工资和办公经费) 等由国家财政支付; 二是村集体内部的公共品供给, 如村内道路修建、村组水利设施维修或兴办其他集体公益事业,通过“一事一议”制度筹集资金和劳务; 三是原来属于农村公共品范围的农田灌溉等被划为经营性服务,直接向受益人收费。

(二) 村社集体的 “权责主体” 地位开始动摇, 逐步变得无权无责

如上所述,农村税费的过度汲取不仅使基层干群关系高度紧张,部分农村地区甚至出现了农民的“抗争活动”,严重危及到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合法性建设。 税费改革以后, 村集体不再具有向农民收取税费的合法性, 其办公经费及工资报酬依赖于乡镇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 乡村基层组织严重缺乏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逐步变得无权无责, 沦为与农民关系更为松散的“悬浮型政权” (周飞舟,2006)。

首先,从国家层面来讲, 国家取消了各项农业税费,也免除了集体公共品供给的责任。 不仅如此, 国家正试图绕开县乡政权和村级组织,采取了诸多直面农民的公共品供给惠农举措,如在粮食补贴、 新农合、 新农保实施过程中, 国家以 “撒胡椒面” 的方式直接对接数以亿计的分散农户, 以保证惠农资金直补到农户手中。 可见, 在农村公共品供给方面, 集体已经没有了来自上级政府的压力,亦失去了相应的责任和权力。

其次,集体经济逐渐弱化和“空壳化”。税费改革以后, 村庄集体已不再具有汲取农民剩余劳动价值的合法性和可能性,很多农业型村庄没有集体土地、 没有任何收入来源, 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主要靠国家自上而下的资源输入。 村集体既无公共品供给的意愿,也无公共品供给的能力。

再次,从乡村干部和农民关系层面来讲,农业税取消以后,村干部没有了收取税费的任务和压力, 亦失去了和农民博弈的筹码。 村干部只需要完成上级交办的事项即可, 组织运转及主要村干部劳动报酬依赖于乡镇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 而从农民层面来讲, 国家取消了农业税费和 “两工” 之后, 农民亦失去了以不缴纳税费或不出两工对抗村干部在公共品供给中不作为的博弈筹码。 因此,税费改革之后, 许多农业型村庄陷入公共品供给的困境,村庄公共品供给无人过问、 公益事业无人关心、社会秩序混乱、农村社会治理呈现一派乱象。

(三)农民在公共品供给中的“行动困境”

农民是公共品供给中的需求表达者和决策参与者, 在税费改革以前, 农民还是公共品供给筹资的最终承担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农民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 逐渐对公共品供给产生了多元化的需求, 村民自治制度也为农民表达、 实现自我的利益诉求提供了制度化空间, 即村民可以通过自主管理、 自我服务的方式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过程。 如根据国家规定, 涉及村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道路修建、 农业开发、土地综合治理等项目及村民认为需要实施的村庄公益事业可以通过 “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 尽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对 “一事一议” 所筹物资的适用范围、 筹集标准、 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严格审核, 并报送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但只要不出现严重增加农民负担的情况,国家并不直接干预。 由此, “一事一议”制度成为村民自治的集中表现, 它既是一个农民参与问题, 更是一个集体是否具有行动能力的问题。

作为一个反映集体行动能力的问题, “一事一议” 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却陷入了 “事难议、 议难决、 决难行” 的 “三难”困境。首先, “事难议”。 根据制度规定, 讨论与村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建设有关的事项, 需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并且要求18周岁村民过半数参加或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 从目前农村实际情况来看, 很多村庄18岁以上青壮年劳动力大多外出打工, 常年在外, 很难凑齐制度所规定的人数, 且由于农民的参与意识也较弱, 组织成本较大。 其次, “议难决”。即使能够按照制度要求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由于每个家庭的人口结构、 经济收入、 居住位置、 承包土地数量等不尽相同, 对公共品的需求偏好、 种类会出现较大的差异,如何将分散的、 多元化的需求统一起来, 达成行动上的一致性对基层组织来说是个考验。再次, “决难行”。 即使以上两个问题都解决了, 最终达成的决议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遇到 “搭便车”、筹资筹劳中的“钉子户”等问题,最终导致集体决议难以执行,集体行动宣告失败。

(四)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公共品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公共品供给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再分配制度。 公平的社会必须保障每个人能均等享有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公共品, 因此, 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 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公共品都属于基本公共品,必须由国家提供或由国家创造条件以使其能均等分配。 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公共品中, 教育与社会保障是农村急需发展的两个项目。俗话说“要穷不能穷教育”, 农村的贫困落后在于教育的缺失、 农民科学文化素质较低也是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不足所致。 在现代社会中, 教育是改善个人生活状况的最有效方式, 也是彻底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最终出路。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 社会福利等项目, 当个体在遭遇疾病、 年老、 失业、 生育等风险而导致收入减少或中断时, 社会保障能够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取消农业税后, 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建设的最大成效就表现在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逐渐完善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健全两个方面。

取消农业税以前,中央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农民集体和学生个人: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主要来源于乡、村两级农民集体的投入, 学校的办公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生杂费。 因此,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得不到保障,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水平相差很大。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3] 19号), 明确了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即明确了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地位。 2005年12月,国务院出台 《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 [2005] 43号), 通知确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分担机制,在责任共担的原则下,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应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因为我国县域众多,各个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别较大,所以仅由县级政府承担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会造成不同县域之间农村义务教育水平的巨大差异, 有违教育资源均等化的原则和目标。2011年6月,国务院出台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国发[2011] 22号), 明确提出了到2012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到4%的目标。 [2]要统筹城乡、地区之间教育协调发展,新增加投入重点向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项目和种类逐渐齐全。税费改革前,农村除了五保制度外,基本上没有什么社会保障项目而言。 2004年开始, 中央通过试点方式逐步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逐渐形成, 并开始与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接。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2014年人社部制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渐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自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 农民参合率逐年上升, 截止到2010年已基本覆盖所有目标人群。 2015年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指出,2014年,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维持在95%以上,各级财政对新农合人均补助达到320元。 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75%, 门诊报销比例提高到50%左右。 截至2014年11月底, 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已覆盖全国219个地市、1563个县(市、 区), 大病保险基金总额达97亿元, 全年共有115万人次受益。[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于2006年覆盖到全国, 奖励扶助对象达186.6万人。 [4]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建立,截至2015年1月份,全国有2930.2万户、5182.8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水平为126.9元/月/人, 农村居民五保集中供养人数为171.7万人, 分散供养人数为355.2万人。 得到五保供养的人数为534.1万户、 556.3万人。 [5]三是社会保障的水平逐年提高。 这主要得益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投入的增加, 2010年, 全国发放农村低保资金445.0亿元, 比上年增长22.6%,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69.0亿元, 占总支出的60.4%;2014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最初的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已达到8万元以上。

税费改革后, 农村与个人能力相关的公共品供给虽然有很大进步, 但与城市公共品供给相比, 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 且区域之间发展很不平衡, 同时还存在着不能准确地反映农民的需求、 不能及时有效地到达最需要的人群等问题。 因此, 还应该通过制度创新,建立能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村教育、社会保障的投入比例的保障机制, 完善农村居民对农村教育、社会保障需求表达和民主参与机制, 以缩小城乡、 区域间的差距, 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最基本的教育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促进农村居民个人能力的发展。

(五)部分公共产品的市场化改革取向

这主要表现在把原来属于农村公共品范围的农田水利灌溉等划为经营性服务,不再固定收取共同生产费, 而是按照 “谁受益、 谁出钱” 的原则直接向受益农户收费。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3]12)明确指出: 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 应按照自愿、 有偿原则向农民收取, 并实行公示制度; 不准强制服务、 强行收费, 或只收费不服务。 其中, 向农民收取水费、 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严格执行 “受益缴费, 计量收费” 的原则, 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 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 不得提前预收。[6]

将农田灌溉等农业生产环节的服务划为经营性服务, 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但这种改革没有认识到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田灌溉具有公共品的性质, 以致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如单个农户难以直接与水利单位特别是大中型水利工程单位建立稳定的买卖关系, 而农户间的合作又无法解决交易成本的问题; “搭便车” 问题; 农户不得已放弃利用大中型灌溉后只能选择修建机井等微型灌溉工程而造成的成本上升问题; 打井不仅成本高, 抗不了大旱, 而且对已有的大中型灌溉系统造成破坏的问题等。

二、村庄治理在公共品供给中的作用

税费改革前, 村庄治理在公共品供给中起主导性作用, 如上所述, 这一作用主要表现在资金和劳务的筹集两个方面。 从资金筹集方面来看,农村公共品供给所需资金大多来源于集体和农民。 尽管国家也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 但由于当时国家财力有限,无力承担更多的公共品供给的责任, 多数资金由村集体和村民自行筹措; 从劳动力的调配和使用情况来看, 为了发展村庄基础设施, 村集体运用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 强制性地调配和征用劳动力, 要求农民以农村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等形式参与村庄公共设施建设或维修,充分发挥劳动资源优势,弥补资金短缺的不足。

农业税取消以后, 国家对乡村社会的管制逐渐放松, 治理重心开始上移。 国家干预性的行政权力逐渐淡出村庄场域, 村民依托基层自治组织参与到村庄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决策中来,成为村庄真正的主人。 一方面, 国家不再直接管理村庄事务,也不再从村庄汲取各种资源,村庄治理的外在压力已不复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也由原来的 “强国家 ——弱社会” 向 “弱国家 ——强社会” 转变。 另一方面, 在国家缺场的情况下, 乡村社会却日益呈现出“空心化” 和 “原子化” 的特征, 村社集体被卸去承担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责任和压力, 同时也不再具有向村民提取资源的权力,许多农业型村庄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来源,集体经济土崩瓦解;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提高了人口的流动性,村民们不再固守于农业和农村, 与外界的社会联系日益增多,逐渐形成以业缘、 趣缘等为纽带的新型社会关联。 与此同时,村庄的边界逐渐开放,村庄舆论对村民的约束和控制逐渐弱化,费孝通所描述的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乡土社会已一去不复返了, 村民之间的关联更多地是建立在利益互惠、 利益交换的基础上, 集体认同感逐渐消失, 农民成为一个个分散的个体, 呈现出原子化的特征。以上述“一事一议”为例,村民将个人利益、个人得失无限扩大化, 村庄舆论已不能有效约束村民行为, 不能在村庄公共事务管理和决策中形成一致行动也是应有之义了。

总的来说,税费改革以前村庄共同体在资源整合、 秩序维持及村民的组织和协作方面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 作为联接国家与村民的中间组织, 村社会集体能够上传下达, 贯彻和落实国家各项管理职能,完成农村公共品供给的任务, 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 后税费时期, 村庄治理失去了外在的压力和动力, 相应地, 集体也逐渐卸去了在公共品供给中的责任和压力,村庄对公共品的自主治理已逐步走向“无效”。[7]

三、公共品供给中的制度创新

(一)强有力的基层组织

基层组织作为农民与国家、 市场连接的中介, 其沟通、 组织、 协调和动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村庄能否承接自上而下的资源转移, 能否整合村庄资源、 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从而实现公共品供给。 农村公共品供给得以实现的, 村组干部表现出来的积极性和动员能力、 调解能力是公共品供给得以顺利实现的关键因素。 村干部在遇到钉子户的时候, 能够直面问题而不退缩,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换取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虽然在协调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矛盾, 但是对待和处理矛盾的能力和手段如果能够得到其他村民的认同,会进一步强化基层权力的合法性。

与城镇相比, 村庄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 村干部与村民“低头不见抬头见”, 相互之间极为了解。 这种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熟人关系以及因之而来的信任, 是勾连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最好凭借。 中央的各项惠农政策、 农业科学技术推广、 法律宣传等活动, 如果仅凭试点推广和媒体宣传, 农民很难从根本上理解并接受,而且各种政策在推广过程中程序繁琐、 内容复杂,一般村民连理解都尚有困难, 更不要说落实和执行了。 在这种时候, 村干部如果能够发挥其宣传、 动员和协调作用, 就能够做到事半功倍。 在市场经济社会, 农民也需要和市场或外面的世界打交道, 但仅凭一己之力, 往往很难获取市场信息及资金支持。 这种时候, 村社组织作为中介, 可以沟通村民与市场、国家之间的关系。 如X村为了帮助企业申报各种资质, 专门成立了企业商会, 负责联系企业资质认证的各有关部门, 并招聘专业人才为企业填写名目繁多的各类表格和申请书, 几经努力,最终有50多家企业先后办理了生产许可证和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为及时了解最新的市场动态及产品信息, 村两委专门组建了驻外联络会,现已分布到全国20多个省市;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 铜价陡降、 资金周转紧张的不利形势, 村两委与宁晋县农商银行取得联系, 邀请银行到企业考察并举行银企对接会, 通过对接交流,搭建了银企互助平台,为企业融资创造了条件。

税费时期,国家通过借助强有力的农村基层组织从农民手中汲取资源, 基层组织扮演了 “国家代理人” 和 “索取者” 的角色。 时过境迁, 税费改革以后,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 粮食直补、 农机补贴、资助农民参合参保等方式向农村转移大量的资源, 基层组织所扮演的角色也由而演变为 “服务者”。 然而, 如何承接自上而下的资源转移, 如何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实施村庄公共事务管理, 又如何在村民离心化、 原子化的趋势下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 这一切构成了对基层组织存在合理性的重大考验。 然而,税费改革后, 国家权力开始上移, 基层组织权力也大大弱化,成为“无权的悬浮者”。基层组织无权也无力再承担农村公共品供给的责任和义务, 人浮于事, “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成为很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常态。 由此, 税费改革后, 大多数农村开始陷入新一轮的治理危机中, 村庄公共品供给无人过问、公益事业无人关心, 陷入公共品供给的困境。

因此, 在农村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 只有不断强化基层组织才能有效地将国家输入的各种资源转化为现实的村庄福利, 才能实现农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才能重新塑造村庄的集体认同感,牵制村民离心化、原子化的倾向。

(二)地方性共识的规约

任何一项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不能脱离于村庄场域内的地方性规范与共识而独立运行, 如能将其嵌入村庄治理的纹理之中,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在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除了受国家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利益观、 新闻舆论导向等因素影响外, 还受制于村民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村规民约和某些共识性的规范。因此, 在熟人社会内部,地方性共识、规范的存在及其所具有的内在约束机制, 虽然不能从根本上克服搭便车问题, 但却可以将搭便车者对普通村民的扩散效应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正如帕特南所说: “致密的社会参与网络的存在增加了不合作和欺骗行为的成本, 从而使得 ‘大多数理智与情感健全的人’ 不用多次重复博弈, 就有可能达成稳定的合作。”[8]地方性规范与集体意识是熟人社会中农民合作得以实现的基础, 它通过给搭便车者贴标签、 疏远、 隔离等方式迫使其遵从, 因为在高度封闭的村庄社会中, 被贴上 “不遵从” 的标签意味着搭便车者会被大多数人疏远甚至“指指点点”, 搭便车者甚至不敢再在公共场合露面, 出于长远利益的考虑, 搭便车可能会不得不放弃眼前的既得利益。

虽然, 地方性规范与共识具有明显的地方性与差异性, 但只要村庄治理者能将其嵌入到村庄治理的实践运行及模式中,就能将村庄的小传统与国家的大传统对接起来, 以此为契机,实现基层社会的善治。

(三)提升村庄社会资本的存量

村庄内的社会资本能有效降低村民之间的合作成本, 增强彼此间的信任和联系, 有利于在公共品供给中达成一致行为。在乡村的核心家庭之上,还存在着一些“认同行动单位”,如家族、 宗族、 协会、 村民小组、 合作社等, 认同单位之内对农民而言意味着 “私” 的领域, 在这一领域, 人们更多地受村庄舆论、 社区记忆等非制度因素的影响,可以有效遏制搭便车行为。目前,乡村社会仍存在社会资本赖以运行的基础性结构,治理者应将 “认同行动单位” 纳入到正式的治理体系之中, 充分发挥其组织权威及组织规范对村民的约束和动员能力, 将 “私”与 “公” 充分联接,通过制度性规范与非制度性规范的交互使用,提升集体行动的能力和空间。

发展各类村民社会组织是提升村庄社会资本的一个重要途径, 社会组织是规范村民行为并促使村民合作的一个重要依托。村庄中各类理事会、基金会、 协会、 合作社、 联络会、 监事会等均能在公共品供给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满足村民在公共品供给中的需求表达和决策参与

人民公社时期, 人民公社及生产队具体负责农村公共品供给事务, 农民对公共品的需求与参与主要通过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方式来予以满足。 由于当时农业劳动生产实行集体劳动制, 生产资料、 劳动力由生产队统一调配和使用, 村民统一生产、 按工分分配生活资料, 在人民公社时期, 农民基本上没有个性化的公共品需求, 更多地是执行和落实国家的各项经济建设指标和任务。 土地包产到户以后, 每个农户都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逐步具有了多样化的公共品需求, 村民自治亦为村民实施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参与公共品供给的决策和管理提供了制度空间。

(五)村庄治理与国家治理相辅相成

税费改革后, 国家权力重心逐渐上移, 但这并不意味国家就此要置农村社会于不顾, 在新的形势下, 国家介入农村的方式和手段出现了新的变化, 国家以 “在场” 或 “不在场” 的方式影响着农村公共品供给制度的模式及运行机制, 农村社会公共品供给中仍然可以看到国家的身影。 由此可见, 国家治理与村庄社会治理两种治理模式和力量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村庄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的基础, 国家治理亦为村庄治理提供外部支撑。实施村庄治理绝不是要否定国家治理, 应连接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两种力量,以共同治理的指向来实现公共品供给的路径创新。

[1]李燕凌: 《农村公共品供给效率研究》,湖南农业大学2007年博士论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网, http://www.gov.cn/zwgk/2011-07/01/content_1897763.htm。

[3]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5/02-06/7042158.shtml。

[4]陈锡文: 《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2页。

[5]“2015年1月份全国社会服务统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方网站(http://www.mca.gov.cn/)。

[6]“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08-03/28/content_2025.htm)。

[7]韩鹏云: 《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变迁轨迹与路径指向 ——基于村庄治理的视角》,载《长白学刊》2013年第4期。

[8] [美] 罗伯特·D.帕特南: 《使民主运转起来 ——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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