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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维权实践机制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工会是转向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制度的核心组织,这是党和政府顺应改革开放以来工业经济领域的新形势,积极推动中国工会组织改革和创新的结果。中国工会组织的改革除了扩张工会组织体系,在工会化的基础上实现对新工人的全面覆盖之外,还包括积极构建工会维权的具体机制,否则即使企业工会普遍建立了起来,也很难发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功能。
工会的维权实践机制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中国工会是转向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制度的核心组织,这是党和政府顺应改革开放以来工业经济领域的新形势,积极推动中国工会组织改革和创新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工业经济领域形成的新形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工人阶级队伍的剧烈变化,传统产业工人的规模相对缩减了,而从农村转移出来的新工人则成为了工人阶级的主体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是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在工业经济领域就业的劳动者不再由国家直接保障其社会经济权利,而是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并根据自己的劳动技能,从雇用他们的企业那里实现相应的社会经济权利。其实,无论是中国工人阶级构成的变迁还是劳动关系的市场化,都要求实行经济民主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也不可能解决数亿新工人进入工业经济领域之后造成的劳资矛盾,有鉴于此,可以说推行以工会为中心的经济民主制度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一种自然而然的选择。[18]

在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工会一直以来就被视为经济民主的核心组织,工会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工人之间的分散状态,使得劳动者的利益能够以集体组织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以集体的方式争取,而且打破了工人与政治生活之间的区隔,推动工人进入政治过程和影响政治决策,结束了“政治作为世袭集团或有产者独占权利”的状态。[19]20世纪中叶,西方发达工业国家普遍建立了经济民主制度,当然有关经济民主的争论也越来越激烈,但是伴随着经济民主制度实践的深入发展,关于经济民主的争论就从价值层面转向实证层面,学术界的兴趣在于辨明经济民主是否能够兑现其承诺,即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者对管理过程的满意度从而改善劳资关系、促进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生产效率等。劳动经济学家理查德·弗里曼和詹姆斯·梅多夫立足美国经验得出了如是结论:“在一个政府、企业和工会合作不充分——有时有利于普遍利益,有时有悖于普遍福祉——的经济体中,工会有了发挥作用的空间,不仅提高了成员的福利,也改善了整体社会的利益,从而提高了工会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包括工人的尊严和权利。”[20]其实,无论经济民主的实践效果如何,它都成为了发达工业国家经济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能够改变的只是经济民主的实践范围和具体制度。

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党和政府也只需不断地对工会组织进行改革,以重新建构企业民主制度。中国工会组织的改革除了扩张工会组织体系,在工会化的基础上实现对新工人的全面覆盖之外,还包括积极构建工会维权的具体机制,否则即使企业工会普遍建立了起来,也很难发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功能。在转向经济民主之后的企业民主中,党和政府支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向所有类型的企业扩张。企业工会组织的建立意味着企业民主的基础性制度得到了确立,因为劳动者不再是分散的原子化个体,而是组织起来的、能够协调彼此的行动、得到了集体性力量支持的工人阶级,但是企业工会的建立并不能自动带来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如果企业工会不能依靠自己成员的支持并且代表自己成员的利益开展维权行动,那么非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且企业工会将会再一次被劳动者抛弃,遭遇组织生存危机。

转向经济民主的企业民主是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工会主导的经济民主过程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进行,而且立足中国正处在全面转型的改革时期,因此经济民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内容就是推动劳动保护立法的进程,逐渐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实事求是地讲,在过去的20年时间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推动劳动保护立法方面从事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工会法》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制定等事关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悉数出台,与此同时,中华全国总工会还会同相关政府机构,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法规,这些都说明企业民主制度的总体制度框架在不断完善,或者说经济民主实践的制度环境在逐渐改善。劳动保护立法的推进,使得企业工会的维权行动有了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许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法律体系在工会维权与国家领域的政治之间建立了一个缓冲地带,只有在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维权行动,工会才不会面临政治问题的责难。

如果说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劳动保护立法的推动者,那么基层的企业工会则是保障劳动保护法律贯彻落实的关键行动者,毫不夸张地说,身在基层领域的企业工会肩负着在实践中落实劳动保护法律的重要职责。企业工会并不具有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级总工会一样的行政级别,故而严重缺乏可以利用的权威资源,如果企业工会只是依靠自身力量来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律,那么企业工会很容易遭遇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其实,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企业工会在监督劳动保护法律的贯彻落实时,就是采取了仅仅依靠基层工会组织的策略,其典型的做法就是工会干部甚至只是工会主席孤立的行动,而非采取动员和组织劳动者共同参与劳动保护法律贯彻落实的策略,最终导致了“有工会无组织”的状况。[21]中国工会改革的动力之一就是要化解组织生存危机,重新将工人阶级团结在自己的组织轨道上来,基层工会在此过程中处在十分关键位置,而且对于缺乏权威资源的基层工会来说,要想有效地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律也必须依靠自身所团结的职工群众的力量,只有将劳动者组织成为一个集体,企业工会的维权才能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

如何在维权实践中将企业职工组织成为一个集体呢?企业工会是企业职工集体的代表,但并非职工集体本身,因此企业工会要想在维权实践中依靠职工集体,就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一个基本原则,即但凡涉及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时,必须经由企业职工集体协商决定。此项原则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精神,有学者甚至指出,《劳动合同法》能否发挥应有的功能,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第四条能够得到遵循。[22]当企业职工集体参与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时,就不再是工会的行动了,而是在工会的组织下职工集体的行动,而且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企业民主过程的核心部分,即职工民主管理。职工民主管理既是企业民主的核心内容,也是企业工会实现企业民主的关键机制,在职工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的集体行动和劳动者的代表性组织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然而职工民主管理在实践中有着多重障碍,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展只能是一个循序渐进、程度由浅入深的过程。在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展尚未达到职工集体享有一定的决策权的时候,职工民主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参与和咨询,此时职工民主管理就更多的是企业工会维权的实践机制,并且只有当职工民主管理充当了企业工会的维权机制之时,职工民主管理才能发挥改善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是当前中国企业工会维权另外一个重要的实践机制,而积极推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则是企业工会维权的至关重要的内容。企业同其雇佣的劳动者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尤其是劳资双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劳动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必然要求,因为只有建立了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才能彻底改变工业生产领域普遍存在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才能从制度上进一步培养和巩固劳动者的集体意识。所谓集体劳动合同就是企业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同企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围绕劳动者权益订立书面的文本即劳动合同,由工会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于本企业的所有职工,乃至在一些情况下对于本行业的所有职工,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或者说提供同等的法律保护。

集体劳动合同产生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集体劳动合同是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订立的,其中企业工会是代表企业职工从事集体谈判的组织,而且一旦集体劳动合同得到了确立,企业工会就必须监督集体劳动合同的执行,集体劳动合同则成为了企业工会具体的维权行动的依据和准则,企业工会的维权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也会跟随形势的变化推动集体劳动合同向着扩大劳动者权益的方向修订,所以在企业民主的实践中,企业工会与集体劳动合同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企业工会作为订立集体劳动合同和监督集体劳动合同执行的关键行动者,它代表着的是企业职工的集体利益,当然也要依靠企业职工的集体力量,所以企业工会借助集体劳动合同进行维权时,必须以有效地组织和动员企业职工为前提。在企业民主向经济民主形态转型的改革时期,企业工会往往并不能有效地组织和动员企业职工,而且整个经济民主制度的建立也离不开党和政府的支持,因而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就不能完全依靠企业工会,党和政府的适度支持和推动是不可或缺的。由此可见,在中国工业经济领域的企业民主实践中,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更多的是企业工会的维权机制,而企业工会在建立集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作用则有待进一步加强。

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关系的本质特性是“对立性相互依赖”,[23]这就意味着不管企业民主能够如何努力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权益的每一次伸张往往意味着资本家利益相对减少,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基本上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因此企业民主实践的价值就不会是消除劳资冲突,而是将劳资冲突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或者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引入劳资冲突调节机制。劳资冲突调节机制是党和政府推动工会改革的重要内容,党和政府在希望工会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要求工会维护工业生产领域中的人民整体利益即劳资关系的和谐,所以工会的维权实践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努力保持中间立场从而调解劳资冲突。

推动建立劳资调节机制、培养和提升工会的劳资调节能力,是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在经济民主制度建设方面开展的一项重要工程,从中央政府层面直至企业基层,由政府机构、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工会)组成的三方调解委员会先后建立起来。“2006年以来中央自上而下推动的大调解,通过工会内部的上下联动、法律援助促成和解、劳资仲裁加强庭外和解以及法院鼓励诉前联调等调节机制创新与整合,显著地提升了国家对劳资争议的调节能力。”[24]正如前文已经说明的那样,企业工会在劳资冲突调解中,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要站到中间立场进行矛盾调解,因此企业工会运用调解机制时采取了法律援助的策略,这就是积极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技术支持和法律咨询。企业工会主要依靠上级工会的法律援助机构而成为法律援助的提供者,法律援助的结果不仅是让劳动者得到了法律规定、司法程序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让劳动者对于中国司法体系的现状、资方的影响力、法官和仲裁人员形成比较现实的认知,进而引导劳动者在既定的框架之内通过调解的方式追求合理的利益。[25]

除了党和政府积极推动建立的维权实践机制以外,一些地方工会也根据本地劳动关系的特性和劳资冲突的问题,尝试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维权实践机制,其中浙江省义乌市的社会化维权模式就是十分典型的代表,而且义乌市的社会化维权模式也在很大程度上提供了能够在全国范围推广的工会维权经验。[26]立足中国工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长远角度来看,义乌市对社会化维权模式的探索代表了未来的发展方向,鼓励地方工会探索和丰富维权实践机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发展经济民主的重要条件。只有得到了广泛的实践经验的支持,经济民主在中国工业生产领域中的扩张才更具有说服力,中国的企业民主制度也才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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