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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时期投资风险控制亟待加强

时间:2022-03-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随着“九五”计划逐步展开,投资增长开始出现了重新加速的势头。因此,必须强化“九五”期间的投资风险控制。同样道理,“九五”时期如对目前有市场的汽车、石化等行业的投资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势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选择最佳项目法人是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的基础。
“九五”时期投资风险控制亟待加强_对中国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若干思考

当前,随着“九五”计划逐步展开,投资增长开始出现了重新加速的势头。然而,历史经验说明,投资规模扩张过快,伴随的问题是建设项目摊子大、负债多、成本高、周期长、收益低、资金循环与周转不畅,投资风险加重。因此,必须强化“九五”期间的投资风险控制。

一、“八五”时期我国投资风险失控情况分析

“八五”时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投资增长最快的时期,在调控投资总量和结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十分严重。据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最近对“八五”期间已投产的457个大中型项目的调查结果,我们分析认为,其投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资决策风险。“八五”期间,房地产、汽车、电子、石化等成为投资的“热门”产业。在众多的投资单位试图进入竞争性产业的条件下,一旦决策失误,盲目投资上马,造成市场过度竞争,就可能带来规模不经济与生产能力过剩的高风险损失。因此,决策审慎、事前控制就成为投资风险控制的关键。然而,由于投资决策权过于分散,项目审批缺乏严格的规范,盲目性投资的风险得不到事前控制,导致许多规模不经济和不合理的重复建设。以乙烯工业为例,据对“八五”期间资金、市场等条件的分析测算。我国完全可集中力量建设4—5个30万吨以上的大型乙烯工程,但实际是上了5个达不到规模经济标准的小型乙烯项目。值得注意的是,盲目投资的后果往往要滞后一段时间才反映出来。目前棉纺、平板玻璃等行业和产品生产能力明显超过市场容量,正是前一段这些领域盲目投资的结果。同样道理,“九五”时期如对目前有市场的汽车、石化等行业的投资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势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

(2)投资预算风险。从“八五”工程建设来看,由于投资预算的软约束,形成“工程项目造价上升——资金缺口加大——建设工期拉长——建成达产率下降”的连带效应,表明投资预算风险相当严重。在中咨公司的调查中,超概算项目占75.3%,其中,电力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超概算达70%以上。另据国家计委1995年对全国基建大中型项目概算检查的结果看,项目超概算的比例平均为91%,有46个项目要求追加投资额高达61亿元。由于资金供给不继,建设工期被迫拉长。457个调查项目平均建设工期4.4年,比计划工期超38%,超工期项目占51.5%。由于各种投资工期风险因素的综合作用,“八五”期间已建成并达产项目占应达产项目的66.2%,未达产项目占33.8%,明显制约了投资效益的发挥。

(3)投资债务风险。从“八五”时期建成投产的项目来看,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负债融资,资本形成阶段的债务比例过高,资本使用阶段的资金利息成本过大,资本收益阶段就会面临债务危机或债务风险。据对“八五”期间竣工的263个项目统计汇总,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7%,其中,煤炭、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等行业的资产负债率超过80%,有53个项目的资产负债率达100%以上。资产负债率过高,使投产项目普遍面临着还贷的巨大压力。对322个项目的还贷能力统计,可按期还贷的仅占42.5%,拟逾期还贷的占34.5%,无力还贷的占23%,沉重的债务负担已成为国有企业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固定资产投资过分依赖负债融资则是造成这个问题的源头。

(4)投资信用风险。固定资产投资运营涉及企银之间、企企之间、政企之间的一系列契约关系,如果在投资建设的各个阶段不能信守各种契约合同,就会引起“三负债”,从而导致投资信用风险。国家计委1994年6月进行的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快速调查显示,被调查的34345个项目,1993年未各项应付款为763.63亿元,到1994年6月已达到1006亿元,占全部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的30.7%,比上年未增加31.7%。在这种情况下,注入新的债务资金虽可暂时缓解拖欠,但把投资需求扩张建立在未偿债务累积的基础上,则意味着加大日后的偿债风险。

(5)投资收益风险。中咨公司的调查还表明,“八五”期间竣工投产的317个大中型项目中,盈利项目占64.5%,亏损项目占35.5%。目前,国有企业扭亏增盈的任务十分艰巨。如果对投资项目收益风险缺乏必要的前期控制,即使扭转了现有的企业亏损,新的亏损企业又会加入进来。

二、“九五”时期强化投资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由于投资体制改革在许多方面尚未到位,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很不健全,“九五”时期,投资风险失控的可能性仍然较大。因此,强化投资风险控制,应作为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建议:

(1)严格执行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设置“热门”产业投资的“进入壁垒”。最近,国务院已下达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必须按规定比例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九五”时期,要配合项目法人责任制,全面实施并严格执行资本金制度,对竞争性强、风险度高的“热门”投资领域,应在资本金比例、经济规模、技术起点等方面设置较高的标准,形成“进入壁垒”,以防止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确保投资主体拥有足够的抗风险的能力,提高投资效益。

(2)实行招标制,优选投资项目法人。选择最佳项目法人是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的基础。除某些特定项目外,大量的项目特别是竞争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法人。过去在一些产业和产品中常常出现“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现象,这启示我们,在投资项目法人选择上应当充分重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以招标方式优选项目法人,正是在投资领域把计划指导与市场机制结合起来的种有效方式。这对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3)建立投资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布行业发展和投资信息。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各个地区与行业投资风险的预警信息系统,对于投资者来说,难以准确判断投资的风险程度,使投资行为不可避免带有盲目性,对于宏观调控者来说,也难以对全社会投资活动进行事前调节,往往只能在事后采取补救措施。要使宏观调控达到预期目标,就必须把投资风险预警信息系统建立起来,及时发布行业和投资信息以指导各类投资主体正确决策。

(4)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管制度。在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中,需要建立健全所有者对投资经营者的监管制度,设立国有资产投资监事会是一种可行的做法。目前,国家对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委派了监事会,监管这些企业的资产经营状况。然而,投资经营的全过程不仅包括企业建成投产后的生产经营,更包括企业建成前的投资配置,只监管现有企业的资产经营,不监管企业建成前的投资配置,对国有资产经营的监管责任是不完整的。资产所有者通过监事会来约束项目法人的投资经营行为,是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此文系与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王元京同志合作,刊于国家计委《经济消息》,1996年第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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