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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企的“剥削”问题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民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问题,主要存在“剥削论”、“无剥削论”、“贡献分配论”三种看法。民营企业主的收入主要不是剥削所得,并且绝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其一,不认为剥削有理,但允许适当、合法“剥削”。就利润分割而言,所谓“剥削”其实是一种利润的重新安排问题。因此,关键并不在于有无“剥削”,而在于“剥削”所得用于何处。
关于民企的“剥削”问题_中国式现代化:小康理论及其指标体系研究

关于民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问题,主要存在“剥削论”、“无剥削论”、“贡献分配论”三种看法。剥削论认为,民营企业主就是剥削者,就是资产阶级。劳动人民成为为私有制经济“服务”的工具和被剥削的对象。私有制本性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会无时无刻不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思想道德上,以及人与人的关系上表现出来。[48]

无剥削论认为,有产与剥削、所有制与剥削并不是必然联系。刘吉指出,现在私有企业给职工的待遇,比国有还好,那到底是谁剥削谁?反过来官僚体制国有企业也是可以剥削劳动者的。[49]中国民营企业主不是剥削者,而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者。民营经济是在改革开放政策召唤下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主原来就是劳动者,现在仍然从事经营管理、科技工作等劳动,相当一批是拿工资的。民营企业主的收入,有劳动收入、要素收入和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收入三部分。民营企业主的收入主要不是剥削所得,并且绝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为社会主义事业作出贡献。在没有阶级对抗的社会主义社会,民营企业主不仅不是剥削者,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应彻底清除民营经济就是靠剥削而不是靠劳动发展起来的错误观念。[50]

第三种看法是“按贡献参与分配论”。“十六大”、“十七大”报告强调坚持“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持“剥削论”者除极少数完全否认民营企业存在的价值外,大部分主张要客观、全面地看待“剥削”。其一,不认为剥削有理,但允许适当、合法“剥削”。把民营企业所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看作是为了酬报民营企业管理经济的代价。[51]其二,认为“剥削”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必然产物”,但国家能够对“剥削”进行有效控制。既包括对其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也包括对其经济收入使用方向的监督和管理,还包括对民营企业家对待员工合法权益情况的监督和管理。民营企业家与其员工在政治上是平等的。民营企业家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员工,员工有维护自己政治、经济利益的权利,国家也会全力维护、保障员工的一切合法利益。[52]

“剥削”这一分配分析范式,属于对经济的阶级分析方法论的范畴。就利润分割而言,所谓“剥削”其实是一种利润的重新安排问题。因此,关键并不在于有无“剥削”,而在于“剥削”所得用于何处。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可以运用税收和其他手段对利润予以调节。在规范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基于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虽然有一小部分利润用于不断提高消费水平,但大部分利润实际上被不断地投入扩大社会再生产及提高社会生产力中,为整个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成为推进财富最大增值的社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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