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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海商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现代海商法鉴于海商法的特殊性和国际统一的要求,1897年6月6日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比利时安特卫普成立,这标志着现代海商法时代的开始。该组织的宗旨是“在各国国内协会的协助下,实现海商法的统一,为此,推动建立国家海商法协会,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该组织所属的法律委员会,主要研究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拟定相应的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同时也积极参与海商法统一运动的工作。

四、现代海商法

鉴于海商法的特殊性和国际统一的要求,1897年6月6日国际海事委员会(Comité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在比利时安特卫普成立,这标志着现代海商法时代的开始。该组织的宗旨是“在各国国内协会的协助下,实现海商法的统一,为此,推动建立国家海商法协会,并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一百余年来,为实现其宗旨进行了多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包括《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1910年救助公约》等在内的一系列公约草案,并提交国际会议通过,为推动各国海商法的统一,作出了很大贡献。

依据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IMCO)1959年在伦敦成立,1982年起改称为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该组织所属的法律委员会,主要研究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拟定相应的国际公约及有关法律。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也主要与海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有关,如《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

除CMI和IMO外,还有一些国际组织也活跃在国际海事领域。如1964年成立于日内瓦的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UNCTAD),它作为一个长期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宗旨在于促进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与发展。同时也积极参与海商法统一运动的工作。由它主持通过的海运国际公约有《1974年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1978年汉堡规则》、《1980年多式联运公约》和《1986年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等。

以上三个组织先后制定了一百多个国际公约、议定书或修正案,从提单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从海难救助到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从船舶碰撞到扣船,从海员培训、发证到防止海洋污染,从船舶登记条件到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基本涉及了海商法各个领域。总之,CMI、IMO、UNCTAD及其他组织,如UNCITRN、BIMCO、ICC,均参与制定有关航运贸易的规则、守则及其他文件,并为实现海商法的统一仍在作坚持不懈的努力。(3)

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努力下,海商海事法的国际统一进程得到了迅猛发展,一些新的国际公约或民间规则更是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这包括《19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国际条约》、《1996年有毒有害物质国际公约》、《1998年残骸清除国际公约(草案)》、《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2002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以及《2006年国际劳工公约》等。此外,IMO于2002年12月通过了船舶反恐新举措,将其纳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之中;联合国新运输法国际公约也即将通过;有关国际组织还在酝酿海上保险、海盗、海上人身伤亡等国际公约或者示范法的起草工作。可以说,海商法的国际趋同与统一的时代已经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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