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海商法的内容与特点

海商法的内容与特点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海商法的内容与特点(一)海商法的内容体系同海商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样,各国对海商法内容和体系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海难救助制度也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由海上的特殊风险所决定的,其适用范围、报酬的确定等都是由海商法来确定的。总而言之,海商法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是与航海业务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紧密联系的,这也是海商法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一大特点。

二、海商法的内容与特点

(一)海商法的内容体系

同海商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样,各国对海商法内容和体系的认识也不尽相同。在我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构成了海商法的主干部分。此外,关于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的一些实体和程序事项也被纳入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的范畴。因此,我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船舶物权。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除了《海商法》外,船舶物权还受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的约束和规范。

(2)海上运输(合同)。主要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但《海商法》仅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活动,而沿海和内河货物运输主要受《合同法》的约束。海上拖航合同以及船舶租用合同也可归入这一部分,因为拖航是服务于海上运输的,而租船的目的也都是为了海上运输。

(3)海上侵权。主要指船舶碰撞和船舶污染,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船舶碰撞,却没有规定船舶污染。不过我国先后参加了《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另外我国制定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这都是船舶污染法的重要渊源。

(4)海上特殊风险与责任。包括海难救助、共同海损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是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而产生的,也是海商法有别于其他民商事立法的最特殊的内容。

(5)海上保险。我国没有海上保险的单行法,“海上保险合同”单列一章规定在《海商法》中,其与《保险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6)海事争议解决。这包括诉讼时效的确定、涉外法律关系的适用以及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等事项,《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民事诉讼法》是其主要渊源。

(二)海商法的特点

除了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的不同外,与其他民商事法律相比,海商法还有以下特点:

1.固有性

海商法的固有性,又称特殊性,是指在海商法发展过程中独立形成的、体现其固有本质的规则制度,这主要包括:(1)船舶优先权制度。船舶优先权制度是海商法所特有的,它所担保的债权项目及其受偿顺序、它的实现和消灭等都是海商法专门规范和调整的。(2)承运人责任制度。与其他民商事合同所不同的是,在海上运输中存在着特殊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尤其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目前国际上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而且承运人还享有单位责任限制的权利。虽然这背离了一般民事合同的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原则以及全部赔偿的原则,但该原则是在海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为鼓励和保护海上运输业的发展需要。(3)共同海损制度。这是海商法中最古老、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体现了同舟共济、风险共担的理念。它作为海商法中的固有制度,有着自己的发展轨迹,并没有受到民法理论的影响。(4)海难救助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也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由海上的特殊风险所决定的,其适用范围、报酬的确定等都是由海商法来确定的。(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同承运人责任制度一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也是基于鼓励和保护海上运输业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形成的,虽然与民法基本原则相背离,但现在仍没有被废弃的迹象。对于上述固有性的规则制度,通常情况下只能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而没有适用一般民事法的必要。

2.专业技术性

海商法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尤其是随着现代科技的运用,其专业技术性更加明显,无论是在船舶制造和驾驶,还是货物照管、海上保险等方面,都体现出了这一特性。(1)船舶方面。船舶的构造、性能、设备和安全条件等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和等级,这是海上安全航行所必需的。(2)船员与海上航运方面。航海是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活动,船员首先必须具备船舶驾驶、航线测定、雷达观测、气象报告、海上避碰以及轮机操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此外还要具备有关货物的特性、配载、装运、保管、照料以及危险货物的照管和处置等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各国及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船员的资格、培训、值班和发证等方面的制度。总而言之,海商法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是与航海业务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紧密联系的,这也是海商法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一大特点。

3.涉外性与国际性

涉外性和国际性是海商法区别于其他民商事法律的一个最为明显的特征。由于海上活动空间的广泛,几乎不可能为任何一个国家所垄断,因而海上运输具有显而易见的涉外性和国际性,各国都必须在相互交往和相互妥协的基础上来发展海上运输事业,从而能够形成一套能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海商法律制度,这正是各国海商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相互趋同甚至统一,以及在海商法领域内有如此众多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原因所在。我国海商法在这一点上表现得更为突出,《海商法》是在大量参照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制订的,同时我国也参加了许多海商海事国际公约,使得海商法成为民商事法律中最具涉外性和国际性的一部法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