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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概念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特别说明外,本书所称的海商法都是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概念。对于海商法的概念,各国立法规定以及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尽管上述规定和观点说法不一,但其共同点都是把海上运输作为海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我国《海商法》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英文为Maritime Law或Law of Admiralty,前者通常翻译为“海商法”,后者则为“海事法”,但二者之间已无根本区别。在中文环境下,狭义的海商与海事两个词汇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指海上商事活动,如海上运输、船舶租赁等,后者则侧重于海上发生的事故,如船舶碰撞、海上污染等;广义上的海商与海事则是同义词,如“海商法”和“海事法”两个称谓的含义是一致的,只是习惯上一般使用“海商法”这一称呼。

海商法有实质上与形式上双重含义,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是指各国制定的综合性的或单行性的各种海运或海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海商法则指海商法典本身,如我国1992年颁布的《海商法》。除特别说明外,本书所称的海商法都是实质意义上的海商法概念。

对于海商法的概念,各国立法规定以及学者的观点不尽相同。美国学者认为,海商法系指有关海上立法、法院裁定和习惯,特别是有关公海和可航水域的客货运输、船长船员的权利义务、船舶所有和船舶管理的规定。《英国大百科全书》宣称,海商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它所调整的对象是船舶与航运(Ships and Shipping)。日本学者认为,海商法是关于海上企业,特别是海上运输业的法律;它作为商法的特别法,是以海上企业为对象的。尽管上述规定和观点说法不一,但其共同点都是把海上运输作为海商法所调整的对象。(1)

我国《海商法》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规定的基础上,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其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海商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狭义上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一)海上运输中的特定社会关系

按照《海商法》第2条规定,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各种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及因海上特殊风险而导致的其他法律关系:(1)与海上运输有关的合同关系。这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海上拖航合同关系、海上船舶租用合同关系、海上救助合同关系以及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等。上述这些关系,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并没有涵盖所有的海上运输合同关系。例如,我国《海商法》仅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不调整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除此之外,我国《海商法》还规定有国家对海上运输进行管理的内容,如沿海运输权等,但这只是个别条文,并不能改变《海商法》调整横向运输关系的本质。(2)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肇事方与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因海上运输的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等。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2)

(二)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

一切海上活动,无论是客货运输、海难救助,还是拖航、打捞、捕鱼、采油,都必须有船舶参与。使用船舶是各种海上活动最基本的特征,这就产生了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1)船舶物权关系。包括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以及船舶优先权等物权关系,这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在《海商法》中占据重要地位。(2)船舶安全与管理的纵向关系。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以及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这种特定关系虽然不是我国《海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但是从国际海运立法的发展趋势看,这种关系由海事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趋势正在日益增强。此外,有些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例如船舶登记与国籍取得等,则具有民事上与行政上的双重效力,因而在《海商法》中也具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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