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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海商法的形成和发展海商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海商法起源于地中海地区,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普及于欧美。至今日,海商法已成为一门具有国际性和独立性的法律。到了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国家的形成,制定全国性海商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欧洲各国纷纷制定本国的海商法典或单行法规。因此,消除分歧,实现统一成为国际航运界对海商立法的强烈要求。

一、海商法的形成和发展

海商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海商法起源于地中海地区,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普及于欧美。至今日,海商法已成为一门具有国际性和独立性的法律。

(一)欧美海商法发展史

历史资料表明,航海贸易活动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时期(约公元前20世纪)的地中海一带。到了公元前9世纪,地处地中海之东的罗德岛成为当时航海贸易的中心,许多海上纠纷都在那里解决,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部有关共同海损和海上保险的海上习惯法——《罗德海法》,该法被视为现代海商法的雏型。进入中世纪以后,航海贸易得到较大发展,有关的海商习惯法也大量涌现,其中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的惯例规则主要有:奥列隆惯例集(Lex Oleron)、海事裁判集(Lex Consolato)和维斯比法(Laws of Wisby)。但这一时期的习惯法均属于私人编纂的惯例集,有明显的区域性,也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所以在适用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到了近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国家的形成,制定全国性海商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欧洲各国纷纷制定本国的海商法典或单行法规。法国路易十四1681年颁布的《海事条例》率先将海商法纳入国内法,是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商法典。1807年拿破仑制定的《法国商法典》将海商法吸纳,后来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使海商法成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前后,以判例法为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为了适应海上航运和贸易不断发展的要求,也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如英国1734年《船舶所有人责任法》、1855年《提单法》、1894年《商船航运法》、1906年《海上保险法》等,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1912年《海难救助法》、1916年《联邦提单法》等。

各国海商法规的大量颁布,一方面促使海商法由习惯法向相对统一迈进了一步,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各国海商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冲突和差异,给愈来愈国际化的海上运输业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消除分歧,实现统一成为国际航运界对海商立法的强烈要求。

(二)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

鉴于海商法的国际性特点和日益强烈的统一呼声,1897年国际法学会专门成立了国际海事委员会,该组织与1948年联合国国际海运会议上成立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称为国际海事组织)为推动海商法的统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制定了许多重要的国际性海事公约和规则,如《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公约》、《1910年救助公约》、《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为推动海商法的国际统一作出了积极努力,由它主持通过的相关国际公约有《1978年汉堡规则》、《1980年多式联运公约》等。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了各项公约,承认并接受公约中技术性较强的规定。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条件不同,以及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的差异,要实现进一步统一并非易事。

(三)我国海商立法

航海业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早在西汉年间,我国就已发明指南针并将其用于古代的航海活动。盛唐时期,海运业更加发达,沿海地区专设市舶司统一管理航运事宜。宋元时代,我国的航线已远至印度洋沿岸和波斯湾地区,与我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和港口逾百个。明初年间航海家郑和七次下“西洋”的壮举世人皆知。尽管我国的海运贸易极为发达,但有关航海方面的法律规定却所留甚少。

明末清初,我国实行所谓“海禁”政策,直接阻碍了民族航海业的发展。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我国海运大权长期由外国列强把持。1909年清政府拟就的《大清商律》虽然包括海商方面的规范,但未及颁布,清政府就灭亡了。此后40年间一直处于战乱之中,南京国民政府虽然颁布了一些海商和船舶管理的法规,却始终未能贯彻实施。

新中国成立以后,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海商法有关的法律条例,均因时代因素被束之高阁。到80年代初,随着外贸航海业务的迅猛发展,海商立法逐步走上正轨,先后颁布大量有关航运管理、海事行政、海事司法的单行法规,并于1992年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这一法律结合我国实际并吸收了大量海事国际公约的内容,基本做到了与国际海商海事实践接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一系列新法规的颁布,海商法已经丧失了原有的适度超前性和先进性,而且有的成为陈旧甚至过时的法律规定,[4]目前,修订和完善海商法已经成为众多有识之士的共同呼声。

除了国内海商立法,我国政府还先后加入了许多有关国际海运和海事的公约,并成为国际海洋组织、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等诸多专门性国际组织的成员,为促进国际航运事业发展、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推动海事立法统一作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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