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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完善与发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海商法》自身存在着某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上述立法作为一般法,其出台晚于《海商法》,因此在许多方面也更加先进、合理,但是基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关系,许多先进的一般立法却无法在海商海事领域内得到适用。基于上述事由,现行《海商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展开,修改草案文本也已经公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海商法》修订工作的结束。

三、《海商法》的完善与发展

《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海商法》的实施,《海商法》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也日益显露。

首先,《海商法》自身存在着某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我国《海商法》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不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从而使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关系人为地由两个法律调整,这种双轨制与我国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发展并不一致;而且,我国《海商法》对海运单、电子提单的规定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海运发展的新要求;还有,船舶污染在《海商法》中没有得到体现,对于一部综合性法典来说,缺乏对海上污染的立法规范是一件很大的憾事。此外,在一些制度设计、文字表达以及明确性及可操作性方面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其次,自《海商法》生效实施以来,我国的国内立法也有了飞速的发展,与海事、海商有关的立法相继出台,比较重要的有《对外贸易法》、《仲裁法》、《担保法》、《保险法》、《拍卖法》、《合同法》、《公司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关法》以及《物权法》等。上述立法作为一般法,其出台晚于《海商法》,因此在许多方面也更加先进、合理,但是基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关系,许多先进的一般立法却无法在海商海事领域内得到适用。因此,对于一般法和特别法之间不协调的情况,需要通过《海商法》的修改得以解决。

最后,以当时通行的海事国际条约为基础,吸收国际通行的海事惯例规则,借鉴有广泛国际影响的标准合同格式,是《海商法》制定的一大特色。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些当时的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合同格式,有的已被新的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合同格式所取代。例如,《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规定的国际条约》已被《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国际条约》所取代;“1976年金康”(GENCON)合同格式已发展到“1994年金康”(GENCON)合同格式;《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已经出现了1990年、1994年以及2004年三个修订版本等。这使得《海商法》引用或者参照的相关内容与这些新的条约、民间规则或者合同格式相比较,不但丧失了原有的超前性和先进性,而且成为陈旧甚至过时的法律规定。(6)

基于上述事由,现行《海商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展开,修改草案文本也已经公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海商法》修订工作的结束。事实上,《海商法》的修订还需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在《海商法》实施过程中以及海事审判实践中所发现的问题还没有得到系统、理性的研究,许多问题还没有好的解决办法,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另一方面,近些年来出台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大多还没有实施,许多新的制度和规定还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因此《海商法》的修订也必将经历更长的一段时间。

【注释】

(1)张湘兰等.海商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1.

(2)司玉琢.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4.

(3)Patrick J S.Griggs.Uniformity of Maritime Law-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J].Tulane Law Review,1999:(73).

(4)金正佳.《海商法》特点浅见[J].海事审判,1993:(1).

(5)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9-10.

(6)司玉琢,胡正良.谈我国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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