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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性质与地位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观点认为,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其应从属于民法。国际上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将其理解为海运领域里的特别商法。这样做的理论基础是,航海贸易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自然应由商法来调整,海商法便隶属于商法了。

三、海商法的性质与地位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民法的特别法;(2)商法的一部分;(3)经济法的一部分;(4)海法的一部分,即海法的部门法;(5)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6)独立的法律部门,即认为海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自己的学科体系。

在上述观点中,我国学者大多支持前两种观点,即海商法隶属于民法或者是商法的一部分。

1.海商法隶属于民法

此种观点认为,海商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大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而其应从属于民法。不过,由于海上运输有特殊风险相随,又使它有别于一般民法。例如:承运人对因船长、船员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与民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相悖;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责任人享有法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这与民法按实际损失赔偿的精神不符。所以,一般民法不能解决海运领域里的特别问题,有必要根据海上运输的特点,专门制定海商法。民法与海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我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最多。

2.海商法隶属于商法

国际上实行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把海商法归入商法典,将其理解为海运领域里的特别商法。1807年《法国商法典》、1861年《德国商法典》都包含了“海商编”,荷兰、日本等国的《商法典》同样如此。这样做的理论基础是,航海贸易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自然应由商法来调整,海商法便隶属于商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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