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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时间:2022-07-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戴维斯和诺思是制度变迁概念和原因的最早研究者之一。即制度变迁可能是由对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杨瑞龙提出了我国制度变迁的三种方式。不过,在自上而下的主导型制度变迁还存在的条件下,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面临进入壁垒的障碍。

(1)戴维斯和诺思是制度变迁概念和原因的最早研究者之一。他们认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能够出现,是因为人们对它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他们分析了制度变迁的一般原因。

(2)拉坦的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模型:拉坦论证了技术变迁、制度变迁与经济发展之间的非常复杂的相互关系。即制度变迁可能是由对与经济增长相联系的更为有效的制度绩效的需求所引致的。

(3)林毅夫定义了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他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一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

(4)布罗姆利是从制度交易的角度来分析和探讨制度变迁理论的。人们因为有自己的对制度交易的偏好和选择,当他为增加自身的利益而且预期新制度安排能够带来足够的利益时,就会反对现行的制度结构,改变现存的制度安排,提出一种新的行为准则或所有权结构,以此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基础。

(5)杨瑞龙提出了我国制度变迁的三种方式。①他认为,改革之初我国选择的是“自上而下”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这实际上就是拉坦和林毅夫分析的强制性制度变迁。②随着我国放权让利改革的深入,企业和农户拥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他们有较强的利益动机和行为,一旦认识到新制度安排具有潜在收益时,就会利用下放的决策权实施制度创新,这就是所谓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过,在自上而下的主导型制度变迁还存在的条件下,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面临进入壁垒的障碍。③杨瑞龙还认为,通过放权让利的改革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的变革,地方政府“有可能突破权力中心设置的制度创新进入壁垒,从而使权力中心的垄断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率的产权结构之间达成一致,化解‘诺思悖论’。这样一种有别于供给主导型与需求诱致型的制度变迁方式,我把它称之为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

杨瑞龙关于我国制度变迁理论的贡献在于他提出了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的概念和指出了我国由一个中央集权型计划经济的国家有可能成功地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过渡的现实路径:改革之初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逐步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并随着排他性产权的逐步建立,最终过渡到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一致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从而完成体制模式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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