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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海商法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近代海商法到了近代,欧洲的海商法有了重大发展,为了适应航海贸易的需要,各国根据通行的习惯法,相继制定了本国的海商法,其中最典型的是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条例》。各国海商法的不统一,给国际航运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从19世纪末以来,各国航运界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各国海商法差异的呼声也日趋强烈。

三、近代海商法

到了近代,欧洲的海商法有了重大发展,为了适应航海贸易的需要,各国根据通行的习惯法,相继制定了本国的海商法,其中最典型的是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颁布的《海事条例》(Ordonnance de La Marine)。该条例不但内容广泛,而且自成体系,成为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1807年拿破仑制定了《法国商法典》,同时把《海事条例》中私法部分纳入其中,作为第二编“海商”编。1861年制定的《德国商法典》,其中同样包括“海商”一编,该法典也影响了众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海商立法。英国1855年制定了《提单法》(Bill of Lading Act),1894年制定了《商船法》(Merchant Shipping Act),1906年制定了《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1971年制定了《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美国先后制定了1893年《哈特法》(Harter Act),1916年《提单法》(Bill of Lading Act),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1984年《航运法》(Merchant Shipping Act)等。

这一时期,随着各国航运贸易的发展以及各国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海事立法却越来越国内化,从而导致了各国海商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不统一,并形成了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等不同的海商法体系。各国海商法的不统一,给国际航运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从19世纪末以来,各国航运界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各国海商法差异的呼声也日趋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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