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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裴 艳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指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法学传入中国的时间是在鸦片战争后。具体表现为大批青年分赴东西方学习法政,他们后来成为中国近代法学传播的主体力量。二留学生对法学的引介、传播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京师法律学堂成立后,京师及各省法政学堂次第开办。值大量留日生学成回国,他们中的许多人回到家乡,参与创办法政学堂,充当学堂监督、管理人员、教员。
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_跨越与转型:国际商务视野下的华侨华人与华商

裴 艳

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指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像大多数近代学科一样,近代法学不是传统中国社会内生的产物,而是近代中国文化领域的主要现象——西学东渐的结果。在西学东渐的历史中,留学生顺应历史潮流以其贯通中西的学术阅历、声势浩大的传播阵容、积极主动的传播意识为西学东渐做出了历史贡献。具体到法学科,从清末到民国,活跃在法律界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从官员到司法人员到教育者到研究者,十有八九都是留学生,他们翻译法学名著、参与教育实践、创办学会、发行期刊、著书立说,是法学从建立到成长的每一步都不可或缺的角色。

西方学术界一般认为,现代西方法学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学,直接渊源是中世纪意大利波伦那大学教师伊纳留斯领导的注释法学派。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英国边沁和奥斯汀为代表的分析法学派出现,标志着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诞生了。法学传入中国的时间是在鸦片战争后。早期西方法学的传播者有开明的封建官僚、学堂洋教习、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据考察,早在1839—1942年,林则徐就曾组织人翻译《各国律例》。太平天国时期,洪仁玕提出“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1]1898年,梁启超在《湘报》第5号发表《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发出“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矣”的呼唤,是近代以来第一个明确提出中国应研究西方法学的思想家。20世纪初,随着晚清修律运动的开展,国内出现了学习西方法学的热潮。具体表现为大批青年分赴东西方学习法政,他们后来成为中国近代法学传播的主体力量。

纵观近代法科留学的历史,可以分成3个阶段。第一阶段(1874—1895年),法科留学处于初始的无意识发展阶段,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各省都没有有计划的派遣活动,但出现零星自费习法者,福建船政学堂和北洋水师学堂赴欧留学生及在事人员中有少数接触西方法制或接受专门法律教育。第二阶段(1895—1911年),法科留学蓬勃发展,表现为中央提倡、地方响应,法政留学一时成为变法求才的首要途径。各种官费、公费、自费生分赴东西肄习法律、在职官吏出洋游历考察政治学术、亲贵子弟肄习政法以固国本。其中,留日生在数量上占据了绝对的优势。第三阶段(民国以后),法科留学整体步入平缓发展的轨道,再未出现清末习法的汹涌热潮,留学运动向欧美国家扩展,法科留学呈现出日、美、欧同步发展的趋势。

据有关学者估算,从鸦片战争到1949年的100年时间里,中国的法科留学生大约有4 500名。[2]留学生归国后多任职于法律院校或司法行政部门,形成了一个职业法学家群体。自清末新政开始,近代中国立宪运动迭起,建设法治国家的任务迫在眉睫,独特的历史环境为法学留学生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他们在工作实践、教学研究中必然地传播法学知识、促进学术生长。

留学生对法学的引介、传播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对西方法学的译述

国内大规模译介西方法学著作开始于清末,留学生凭借语言优势和政法专业知识成为一股重要力量,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馆期间,就曾“遴选谙习中西律例司员分任纂辑,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复调取留学外国卒业生从事翻译”。[3]

早期翻译法学著作最力者为留日学生。他们组织了许多翻译团体,如译书汇编社(1900年)、教科书译辑社(1902年)、湖南编译社(1903年)、闽学会(1904年)等。其中译书汇编社是成立最早的中国留日学生翻译机构。先后译刊的著作有伯盖司(美)的《政治学》、伯伦知理(德)的《国法泛论》、孟德斯鸠(法)的《万法精理》、卢梭(法)的《民约论》、伊耶陵(法)的《权利竞争论》以及日本学者的《近世政治史》、《政治学提纲》、《国法学》等数10种。留日知识分子还在日本东京创办十几种刊物,如《国民报》、《新民丛报》、《游学译编》、《湖北学生界》、《直说》、《浙江潮》、《江苏》等。这些杂志纷纷以“输入东西之学说,唤起民族之精神”[4],“绍介新学术于我国过渡时代”[5]等为宗旨,在这些刊物中多辟有“译述”、“学说”、“法政”专栏,刊载介绍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的译著文章。

随着国内法律教育的开展,教科书、参考书的编译迫在眉睫。留学生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在法理学领域,对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起着比较重要作用的滂恩德(庞德)的《社会法理学论略》(上海商务印书馆1920年版)是由美国留学生陆鼎揆翻译的;穗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8年版)是由日本留学生李鹤鸣翻译的;福克的《法律哲学ABC》(上海世界书局1929年版)是由美国留学生施宪民翻译的;高柳贤三的《法律哲学原理》(上海大东书局1932年版)是由日本留学生汪翰章翻译的;霍金的《法律哲学现状》(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5年版),是由美国留学生费青翻译的;巴得生《比较法理学发凡》(上海太平洋书局1937年版)是由美国留学生胡庆育翻译的。可以说,当时中国一些有影响的法学译著和教材,几乎都是由法科留学生翻译的。

(二)创设教学机构,开设法学课程

近代法律教育发端于法律专门学堂,伍廷芳(1874年留英)是首议创设法律学堂的第一人。中国最早的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就是在他的倡议呼吁下设立的。京师法律学堂成立后,京师及各省法政学堂次第开办。值大量留日生学成回国,他们中的许多人回到家乡,参与创办法政学堂,充当学堂监督、管理人员、教员。日本法政大学毕业生邵从恩,1906年被聘为四川法政学堂第一任监督。早稻田大学法政速成科毕业生张百麟,1906年创办贵州法政学堂。日本法政大学毕业生陈国祥,1907年任河南法政学堂监督。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毕业生曾如璟,1907年被聘为龙州边防法政学堂监督兼教员。此外,还有曾任湖南法政学堂监督朱益睿、陕西法政学堂监督钱鸿均、山西法政学堂监督刘绵训,也都是留日法科毕业生。除了担任监督外,留日生还是法政学堂师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龙州法政学堂“开办初期,教员多聘留日法政速成者充当”。[6]甘肃法政学堂初期,6名任课教师,有两人是日本法政大学毕业,一人是日本警官学校毕业。[7]1910年,四川法政学堂教师共有22人,教授法律课程的主要有李德芳(教务长兼法学通论)、陈润海(大清律例)、龚道耕(大清会典)、孔庆余(国际公私法)、李光珠(刑法)、郑鸿基(民法)、刘天佑(政治学、行政法)、程莹度(法院编制法)、周常昭(商法)、覃育贤(宪法)、陈崇基(民法)等。[8]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

留学生还参与了国内大学法律系的创设。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部的林棨,是“学有专长,才堪任事”之人,1909年4月15日被派充京师大学堂法政科大学监督。1906年,留日法科毕业生解英辂任山西大学堂监督,着手添设法律门,偏重英美法律,与侧重日本法律体系的山西法政学堂遥相呼应。1909年解英辂解职后,又有留德法科毕业生胡钧继任监督。另外,山西大学堂第一任督办沈敦和也曾赴英留学,研究国际公法。民国时期以法科驰名的武汉大学则是由留欧的法科生周鲠生、王世杰一手创办。在创办过程中,为筹集建校资金、物色珞珈山校址、设计校舍、聘请教师等,他们费尽心血。1930—1939年,周鲠生即留在武汉大学任教兼政治系主任,后又兼任教务长,1945年后任武汉大学校长。在担任武汉大学校长时,周鲠生以蔡元培先生为办学的楷模,请来一批年轻而有学问的教授,建立起一支很强的教师队伍,使武大法科能够在国内外长期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

除了在法律系科的创建过程中发挥巨大作用外,还有大量留学生担任法律学院、法律系的领导职位,他们利用职务便利,聘请名师、购买图书、改善办学条件,为法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客观环境。广东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改为国立广东法科学院以后,担任院长的邹鲁等人从各国购买大批英、法、日、德、意等西文原版珍本,据当时在校学习的郭寿华回忆:“基本政治知识的书籍,都能在本院图书馆看到。”[9]担任山西大学校法科学长近20年的冀贡泉,在其任学长期间,对教师教学与学生思想、学习要求都极其严格,学生对其敬而畏之,他所讲授国际法、中外条约等课,条理分明,引人入胜。他主张学术自由,无门户之说,积极支持鼓励学生组织、参加学术社团,使法科形成自由开明的风气。[10]

留学生也是大学法科教师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京师大学堂法政科大学的教习多留学于法学发达的美、德、法、日等国。例如,王家驹(日本法政大学法科毕业,1908年法政科举人),程树德(日本法政大学法律科,1908年法政科进士),李方(美国康伯立舒大学法律科,1906年法政科进士),陈箓(法国巴黎大学,1908年法政科进士),沈觐扆(比利时财政大学,法政科进士),嵇镜(日本早稻田大学,1906年法政科举人),等等。[11]朝阳大学作为民国北方法律教育的重镇,留学生在教师群体中始终占据绝对优势,据1944—1948年该校教员的名单,教授、讲师、兼任教授共有110人,其中有49人为留学生。[12]1941—1947年,国民党教育部对全国专科以上学校教员作了一次资格审查,其中1941年2月至1944年3月间审查合格的法科教授、副教授为339人,留学出身者300人,所占比例高达88.5%。[13]

(三)创立学术团体,创办学术刊物

学会是国家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学科纵深发展的必然产物。中国最早的学会出现于19世纪中期,建立者为外国传教士。戊戌时期,中国人自组的学会开始出现,首开学会之风的是梁启超(1873—1929),“西人之为学也,有一学即有一会,故有农学会,有矿学会,有商学会,有工艺会,有法学会”,“今欲振中国在广人才,欲广人才在兴学会”。[14]中国最早的两个法学会——湖南公法学会和法律学会就是在他的呼吁鼓动下建立的。这两个法学会的出现,反映了维新派知识分子借研究学术探索强国之路的愿望。但从学术的角度看,公法学会和法律学会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微弱的。20世纪初,近代法学艰难起步,留学生大量归国,组织学会的时机逐渐成熟。

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学学术团体北京法学会是由清末一批留日法科生创办的。创始者为汪子健、江翊云、汪乐园、陈鲤庭、王璞川、熊飏咨等6人,得到当时法学前辈沈家本的赞成和财力支持,具体负责人为汪子健。汪子健等6人当时分别任职于修订法律馆和京师法律学堂,汪子健、江翊云均为留日归国学生。学术活动主要包括发行《法学会杂志》、设立法政学校、设立法学讲演会。其中以《法学会杂志》和法政学校对后世影响较大。

1935年9月,民国时期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性法学研究组织中国民国法学会成立,法学会第一任理事长居正早年在日本政治大学、日本大学学习法律,是同盟会中的元老。副理事长覃振曾经在东京弘文书院读书,并在留日期间与湖南留日生发起组织过革命团体——新华会,副理事长戴传贤则16岁就东渡日本入法政大学研习法律,期间与宋教仁、廖仲恺来往密切,受革命思想影响很大。除上述3人外,还有叶楚伧、孙科、王用宾、陈立夫、茅祖权、焦易堂、张知本、洪澜友、孔祥熙、谢冠生等共同组成了第一届常务理事会。据统计,13名理事会成员中的10名都是留学生,其中留日6人、留美3人,留法1人。1935年法学会成立,1947年停止工作,共产生过三届理监事会,委员共有61人,40人有出国留学经历,留学生在理监事会委员群体中所占比例为66%。[15]

中华民国法学会在民国后期适时发挥了专业学会的学术功能,召开过3次年会,法学领域一大批专家学者在它的领导下,围绕现实的法制建设、司法改良、法律教育、学科发展等问题相互切磋、交换意见,使法学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拓展和深化。学会会刊《中华法学杂志》囊括了吴祥麟、杨幼炯、戴修瓒、杨兆龙、吴经熊、史尚宽、燕树棠、查良鉴等法学各领域的顶尖学者作为采编人员,聚合了全国法学者共同研究法学理论、司法改良、宪政建设等问题,有效地传播了中西方法律法学知识、灌输近代民主宪政、司法革新的基本精神,为实现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目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近代法制转型走的是移植西方法律的道路,即初期模仿日本,后来效仿西洋。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后进的国家要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不可避免地借鉴、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观念、法律规范,但移植的法律常常面临与本土资源的背离和扭曲。以六法全书的颁布为标志,中国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现代化,但“中国法学中,未曾孕育中国民族之灵魂”[16],从不同国家学成归来的留学生带来的西学也是五花八门,这给中国法学界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纷乱复杂,没有体系。部分法学家敏锐地意识到这个问题,在引进西方法学的同时,积极探索法学的本土化和中国化。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结合中国特殊的国情现状开展科学研究。中国受帝国主义的压迫和欺侮,爱国学者出于对国家命运和民族前途的关心,都十分重视对国际关系的观察和研究,列强的对外政策尤其是对东方的侵略和中外关系领域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正如用陈体强的话说,“中国国际法学家下大力做过研究的一个领域就是不平等条约问题和外人在华特权问题”。[17]民国时期国际法学的奠基人周鲠生自1921年回国到1949年有20多年时间从事法律教学、科研事业,曾先后著有《领事裁判权》(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不平等条约十讲》(上海太平洋书店1928年版)、《革命的外交》(上海太平洋书店1929年版)、《中俄关系与中东铁路》(合著,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非常时期之外交》(上海中华书局1937年版)、《抗战中各国外交之动向》(合著,重庆独立出版社1938年版)、《日本暴行与国际法》(合著,重庆独立出版社1939年版)、《战时外交问题》(重庆青年书店1940年版)、《赢得太平洋上的和平》(英文,纽约1944年版)等多部著作。以研究国际法著称的王铁崖回国后先后在武汉大学、重庆中央大学、北京大学等校任教,担任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课程。在教学之外,他不断地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这两个方面来研究条约,特别是中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20世纪40年代初,英美等国在战争压力下与当时的国民党政府谈判,并缔结废除领事裁判权及其他特权的条约,王铁崖发表一系列文章分析这些条约,后来编为《新约研究》一书,到了抗战快要结束的时候,他转而研究战争对条约的影响问题,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后来也辑为《战争与条约》一书。

第二,将中国传统法学、中华法系等问题的研讨作为法学研究的侧重点之一。具体表现为中华法学会会刊《中华法学杂志》的办刊宗旨,明确提出“研究吾国固有法系之制度及思想,以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相应地,有关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固有法系、中华法系的专论也成为杂志文章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陈顾远是民国时代著名的法律史学家,对于中华法系的研究是他法学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1936年和1937年先后发表了篇相关文章:“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他在这些论文中对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和精神做了精辟的论述,比如他认为“中国固有法系之主要思想……既非法家思想,亦非宗教或其他思想,乃儒家思想是也”,“法家所重者乃法律之形式方面,而忽者法律之目的方面;儒家所重者乃法律之目的方面,而忽者法律之形式方面;形式不备固影响法之作用,目的不备尤影响法之存在基础也”。[18]他的这些准确而深刻的论断后来成为法律史学界的共识,产生了深远的学术影响。此外,还有刘陆民《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两个根本问题》、丁元普《中华法系与民族复兴》、居正《中国法系之重新建立》、张天权《论中华法系》、曹德成《中国法系研究发微》、尚爱荷《新中国法系的重建与三民主义》等,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中华法系的分期、特质等基本问题,并对未来重建中华新法系做了展望。

中华法系不仅有悠长的历史,而且还有其独特之处,法学者回到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找滋养符合法学学科发展的一般规律,可视为法学界在中国法学的国际化道路中所提出的本土化、中国化诉求,是民国时期法学生长中的自我否定,标志着法学走向成熟的趋势。

综上所述,鸦片战争后到1949年的百年时间,是中国近代法学萌芽、发展、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中国法学界形成了以留学生为主的教学研究队伍,成立了独立的教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数量庞大的留学生群体怀揣着学术救国、民族振兴的迫切愿望,将西方的法律观念、法制体系、概念术语等法学成果传入中国,为中国近代法学的生长做出巨大贡献。不仅如此,留学生还就法学中国化的问题开始了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但是这种探索还没来得及深入,就由于国民党政权的覆灭而中止,法学的学科化进程也因此发生令人遗憾的断裂。时至今日,法学的本土化和中国化仍是学术界热烈讨论的话题,并且在我们拥有立足于中国法律传统、能和西方法学平等对话的中国法学之前,这个话题将一直讨论下去。

(本文作者为暨南大学华人留学研究所、人文学院讲师、博士)

【注释】

[1]洪仁玕:“立法制喧谕”,转引自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北京图书馆编:《太平天国史料》,开明书店,1951年,第147页。

[2]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3]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寄簃文存》卷一。

[4]“开办章程”,《湖北学生界》,第1期。

[5]“发刊词”,《浙江潮》,第1期。

[6]韦学军:“龙江边防法政学堂述略”,《广西地方志》,2002年第6期。

[7]陆润林主编:《兰州大学校史1909—1989》,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4页。

[8]四川大学校史编写组编:《四川大学校史稿》,四川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5页。

[9]郭寿华:“忆述‘公立法政’与‘国立广东大学法科学院’”,转引自黄仕忠编:《老中大的故事》,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第43页。

[10]王李金:《从山西大学堂到山西大学(1902—1934)——探寻中国近代大学教育创立和发展的轨迹》,山西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90页。

[11]“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转引自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43页。

[12]“朝阳大学教授名录”,转引自薛君度等主编:《法学摇篮——朝阳大学》(增订版),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30—41页。

[13]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271页。

[14]选自梁启超:《变法通议·论学会》。

[15]参考《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1期、复刊第3卷第1期、第4卷第4期。周棉主编:《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李新,孙思白主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 民国人物传》,中华书局,1978年;刘国铭主编:《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团结出版社,2005年,以及其他相关文史资料。

[16]许章润主编,蔡枢衡著:《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1页。

[17]Tiqiang Chen,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Dalhousie Law Journal.8 No.1,1984,p.8.

[18]陈顾远:“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中华法学杂志》1936年3期,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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