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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大学多级的管理体制的介绍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剑桥大学的校长是由校评议会选举产生的,是剑桥大学的代表,但很少介入大学事务,只是负责颁发荣誉学位和出席学校的各种庆典等。剑桥大学的多级管理机构是由自1570年的伊丽莎白一世法令之后,以及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的专属法令所构成的。剑桥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目前唯一的职责是选举校长,因为要招集如此多的人来就某些问题进行投票是不切实际的。

二、多级的管理体制

剑桥大学实行多级的管理体制,评议会(Senate)是剑桥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现今它的主要职责就是选举校长。评议会亦称为“大学会议”(University Court),负责剑桥大学的日常行政工作。评议会的实际权力机构是评议会理事会,该机构创立于1856年,其前身是校务委员会。而校务委员会是每个学院推荐产生的学监组成,常常是作为副校长的咨询委员会。摄政院是剑桥大学最高立法机构,由各学院的教职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就是制定和修改大学规章和章程、任命副校长和大学会议成员。剑桥大学的校长是由校评议会选举产生的,是剑桥大学的代表,但很少介入大学事务,只是负责颁发荣誉学位和出席学校的各种庆典等。真正负责大学日常事务的人是剑桥大学副校长,由评议会提名,由摄政院投票任命。

剑桥大学的多级管理机构是由自1570年的伊丽莎白一世法令之后,以及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的专属法令所构成的。其中,它还赋予了一些细节性的方案,如颁发学士学位以及更高学位的授予权,以及将来通过王室的提名,剑桥大学中的管理层才会有成员的更换,并且声明了要削弱自中世纪建立以来的评议院的权力,这就包括了重要的大学成员的更换,以及它所选择出来的学监的权力。另一方面,却提高了副校长和评议会理事会的权力,还给学院的一些领导人分配单独的土地。在19世纪50年代之前,剑桥大学的管理机构仍然保持着各方权力均衡的完整性,将实权都掌握在副校长和院士的手中。之后,1856年的议院法案对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幅的调整。尽管以学院领导人为代表的大学寡头统治仍然存在,并且这样的统治保持有很强的生存能力,但是,在将民主与行政效率加以协调的同时,民主制、代表制等因素在新建立的评议员和新组成的理事会的统治下更快发展和更加完善。这种格局在20世纪一直保持着完整性。图2-1是剑桥大学的管理体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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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剑桥大学的管理体制示意图

(一)评议会、校务委员会和摄政院

1.评议会

评议会是剑桥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包括剑桥大学所有的硕士和博士,他们都有权在评议会里行使权力,在若干正式的问题上进行投票。例如,1897年,就是否给女性授予学位问题的投票,很多从剑桥大学毕业的历届文科硕士从四面八方赶来。为此,还开了火车专列从伦敦运送他们到剑桥大学来投票。剑桥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目前唯一的职责是选举校长,因为要招集如此多的人来就某些问题进行投票是不切实际的。实际上,评议会很少召开和行使职权,只有在选举大学校长这样的问题上,才需要评议会作出决定。行使评议会权力的实际机构是评议会理事会。

在剑桥大学,评议会理事会实际上在行使评议会权力,其成员包括大学的高层管理人员:剑桥大学校长、副校长以及由摄政院从其成员中选出来的16人。在这16人中,有4位学院院长、4位教授或高级讲师,以及8位其他管理人员。其中,有8人是每隔两年选举产生一次。而且,有些人就是各学院的院长和协会的负责人,有些人还兼任大学财务委员会(Financial Board)和总学科理事会的成员。事实上,剑桥大学的权力基本上就集中在评议会理事会、大学财务委员会和总学科理事会三个机构。例如,19世纪70年代,时任剑桥大学圣约翰学院院长的遗传学家威廉·贝森特(William Bateson)就是大学评议会理事会成员,他是当时剑桥大学改革运动中的中心人物之一;纽纳姆委员会主席、语言学家约翰·佩雷(John Peile)也是评议会理事会成员,他是19世纪剑桥大学妇女教育协会的主要人物。评议会除选举校长的主要任务之外,它还会任命一些教授到剑桥大学的特别委员会任职。

在19世纪中期改革之后,剑桥大学评议会的权力被保留了下来。作为大学的主要权力机构之一,它是民主治校和寡头治校的结合。显然,因为所有剑桥大学的文学硕士都有投票权,它实行了广泛的民主,有着最终决定权;但事实上,大学中的事务都是由评议会理事会和其他权力机构来处理的,而这些权力机构的领导人又往往是由同一群体来担任。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它也是寡头统治的表现形式。与英国其他大学相比,尽管所有人至少在选举方面是平等的,但是,明显的是更具有垄断性。剑桥大学规定了评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大学的权力都是掌握在资深的剑桥大学权力团体手中,这个团体的成员大约有70位,是由副校长、各个学院的院长、学监、各系部的负责人和财务委员会成员组成的。

学监最初是从医药大学中传过来的,在医科大学中他们负有很重要的管理职责。他们名义上是由摄政院提名的,但实际上是由更加复杂的程序从学院中选举出来的。他们参加评议会举行的仪式,以及对各级学位的学生有言行管制的责任。直到1971年,学监和他的助手——学监助理(bulldogs)都会经常出现在城镇的大街上,巡视一下有没有本科生在外面不守纪律的情况。学监被认为是剑桥大学中具有很高荣誉的职位,甚至还引起了很多人来争相竞选这一职位,尽管学监的职位只能得到4英镑的薪金。除了在评议会中的各种各样的任务之外,学监还被赋予了一项特殊的职能,就是陪同副校长出席一些严肃的场合,例如,在巡礼时和评议会大会上,走在副校长前面,拿着剑桥大学中象征权力的银色权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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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会理事会

教务处主任(registrary)是剑桥大学负责教务的大学官员。他主要的职责是签署新生录取和学位候选人的名单,其中包括确认将要授予学位的人数确认和资格确认,再将名单转录到大学的永久记录本上。教务处主任还会受邀参加两次校务委员会的关于学位申请的会议,在整个会议上的议程上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甚至会和评议会委员会成员一起分配名额,之后会在学士毕业典礼上公布,然后要对细节进行记录。其次,他还负责大学的文件的审阅,并盖上印章;另外,他还要保存评议会大会、评议会理事会和大学会议的记录,甚至还包括将动议翻译成拉丁文。

评议会在讨论和选举大学官员时,会提前与大学事务委员会联系并进行商讨,然后召开被称为“法令集会”(Statutable Congregation)的会议。在这个会议结束之后,还会召开类似于媒体发布会的集会,称为“特殊会议”(ExtraordinaryCongregation)。在集会这一天,圣玛丽教会的钟声会持续敲响一个小时来吸引人群,其中选出26人来组成一个团体,就评议会的决议进行宣布。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王室就对剑桥大学的评议会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实际上是加强了校务委员会的权力。

2.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在摄政院和非摄政院两个权力集团之间,通过教授以及那些特殊教员引荐的个体最先成立的协会。1570年的《剑桥大学法案》正式承认校务委员会的权力,确定它是一个从主要提名者、选举者、成员和领导的权利对话中获得权威的协会。校务委员会从剑桥大学、皇家法令和议会通过的法令中获得了大多数权力。可以把校务委员会的成立和过渡看成是剑桥大学政体变革的分水岭,在校务委员会成立之初到权力巅峰,剑桥大学的全体教员可以被看成是整合的利益团体——由不同学术机构组成,即代表不同利益团体争取权力和发言权。在校务委员会逐渐弱势,最终被校评议会理事会所取代之后,剑桥大学的政体性质就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整合利益团体的变化——由大学教授组成,即今天的剑桥大学教授治校。

随着摄政院、非摄政院的代表权力的削弱,校务委员会代理人权力却随之增加,也巩固了校务委员会在剑桥大学中的地位。在剑桥大学历史上,校务委员会是一个在评议院行使权力之前审查动议或提议的委员会。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520年,在《祷告书》(Grace Book)中被首次提到。校务委员会的权力也在英国皇室及宗教机构的一系列法规中获得了保护和权力,在爱德华七世的法令下,它在每次大学集会中被提到重要的位置上,又在之后的红衣主教法令中建立了一年一度的选举,给予每个校务委员会成员与否定权。在伊丽莎白一世执政的前期,校务委员会的权限甚至超出了爱德华七世法令中规定的权限。这确保了在校务委员会成员权力的延续性和地位的稳定性。1560年,在莱斯特(Leicester)伯爵的鼓励下,各大学行政管理高层像校务委员会这样一个大学权力机构体逐渐地展示了权力集中的内在控制力,促进了剑桥大学新法令的起草,同时在大学行政管理的其他领域也有相似之处。除此之外,英国枢密院(Privy Council)在通过和剑桥大学校务委员会的交流中,也加强了对剑桥大学的管理和控制。

(1)校务委员会的选举

校务委员会由副校长和5名成员所组成。在新的规定下,由副校长、高级学监和初级学监每人提名5个候选人。按照名额的规定,每组里有一名神学博士、一名法学博士、一名医学博士、一名非摄政员和一名摄政员。换句话说,在校务委员会的选举中,因为摄政院的影响,每个职位上最大限度有3个候选人,选举实际上是在这3个候选人中展开的。最初的时候,候选人的名单是保密的,但随着竞争激烈程度的增长,候选人的名单被公布出来,这也显示出了校务委员会选举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按照选举法令,每个剑桥大学硕士生都有参选校务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但在新的法令下,这个宽泛的选举特权被废除了。选举的实际过程也由剑桥大学的副校长、院长、博士和观察员(scrutator)所控制。一般情况下,副校长本人就是校务委员会的成员,而由他任命的人也能够保证被选为校务委员。因为在人员上的重合,所以早在18世纪,校务委员会在提请动议到评议会之前就会有一致的意见。因此,在正式提交评议会之后,很少会出现反对的情况。在19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剑桥大学面临改革之时,校务委员会的成员是改革的支持者,所以,校务委员会就表现出了积极的改革姿态。博士们的影响力往往很小,被排除在权力之外,什么事情都不能做,只有缺席选举进程,以示抗议。观察员却被指控是大学权力层的傀儡。正如事实那样,校务委员会的选举基本上都是在剑桥大学领导层的影响下进行的,领导权在重要的大学政体中得到有效的支配。之后,剑桥大学的新法令根据副校长的呼吁,为了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加强校务委员会的责任意识,又加入了2名学监的名额。

(2)校务委员会的责任

在1570年之后,校务委员会成为了剑桥大学政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到1600年后,校务委员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它和校评议会、摄政院组成了一个完整的大学政体。这实际上也是西欧国家三权分立在大学体系中的具体实施和体现,这3个实体非常清楚地表明了分配大学权力的观点。由校务委员会行使权力,因为它有效的任命方式以及有效的领导权力集中,促成了剑桥大学具有中央行政管理特点的体系。校务委员会的重要性,主要显现在摄政院和非摄政院之间的权利平衡。作为这两个权力集团的过滤器,校务委员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平台,即在决议审核通过之前,有一个缓冲的时间段和讨论期。在重要事情和动议提请摄政院表决之前,就事先有了准备。如果校务委员会通过,那么在摄政院通过的可能性就极大;反之,亦然。另外,校务委员会的成员拥有否决权,这种否决权源自于中世纪剑桥大学保护剑桥成员利益,以及宗教在大学中的利益。对不能够顺利通过的动议和决议,校务委员会也会坚决地否定。从校务委员会的观点来看,否决权本质上是从权力层获得的权力活动,就是打算调整和检查那些承认大学政体协议的问题。从这个观点来看,校务委员会的变革与那些学监和副校长相关权力上的变革性质是一样的。而且,校务委员会的每一位成员都有否决权,如果某一动议被否决,说明在摄政院的通过几率就会减少。从权力层面上来看,校务委员会代表了摄政院和评议会的利益。

3.摄政院

剑桥大学的最高立法机构是摄政院。它是大学的立法与选举机构,由各学院的教职人员组成,主要是学院的教学行政人员,包括文科硕士和博士、各行政和学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学院的院士,大约有3 000人。摄政院可以制订或修改学校规章和章程,投票任命副校长、评议会成员、颁发学位和荣誉学位。《剑桥大学章程》规定了剑桥大学在各方面事务的行政条例,如果需要修改或改动,就需要摄政院批准。其批准的程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关剑桥大学的校内动议,例如,任命校长和大学相关人员。动议首先由有关的特别委员会或委员写成报告并提交评议会,然后在学期中的某一个周二,在副校长的主持下提请评议会进行讨论。在这一讨论过程中,评议会的任何一个成员都可以对报告提出异议,再根据讨论的最后结果对报告进行修改。在经评议会的会议通过后,再由评议会理事会提交到摄政院讨论。与此同时,报告将刊登在校刊《剑桥大学报告》上。如果在10天内没有一定比例的摄政院成员提出反对意见,就算通过;如果在10天内有10个以上的摄政院成员表示反对,则再投票对动议进行表决。另一种是剑桥大学会议成员以外的人士提出的动议,则是首先由提案人将动议发表在校刊上,然后举行公开讨论;其次再由提案人根据公开讨论后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相应修改,最后提交到摄政院讨论。如果在10天内没有一定比例的摄政院成员反对,就算通过。

当摄政院召开会议时,由剑桥大学校长主持。如果校长因故不在,则由副校长主持;如果副校长也缺席,则由副校长指定某一学院院长主持。有些较小的修改意见或分歧不大的意见,则会直接写成批准报告,例如,核准学位的颁布等。如果是对大学或学院的章程进行修改,则要严格执行第一种程序,例如,副校长的聘选等。

(二)总学科理事会和财务委员会

剑桥大学的权力机构除评议会、校务委员会和摄政院之外,另外还有负责大学学术安排与制定教育政策的总学科理事会和负责大学财务开支的财务委员会。

1.总学科理事会

总学科理事会主要负责剑桥大学的学术安排。具体来讲,第一个任务是要保持剑桥大学的教学和研究水平,包括对教授和讲师的学术考核及科研成果考核,以及剑桥大学所有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安排,协调各个系部的教育组织。正是因为总学科理事会在教学和科研上的宏观统筹,才使得剑桥大学的学术水平在世界大学中一直居于一流水平;第二个任务是对主考人的任命,其中包括各种荣誉学位考试和每学期考试的主考人。同时,主考人必须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教授,由他们负责大学的考试,才能保证教学的质量,因此,主考人也是一项有很高荣誉的头衔;第三个任务是保证剑桥大学的教学人员遵守学术规定并履行职责,培养良好的师德,创造优良的学术环境。总学科理事会还要就剑桥大学的教育和教学提出相关的政策,并且为政策的实施提供人力和物力。总学科理事会成立于1882年,至今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为剑桥大学的高水平教学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总学科理事会成员由12人组成,其中8人是下属各个系委员会成员、4人则由评议会提名并委任。该理事会的一半成员每两年选举一次。

总学科理事会负责剑桥大学所有有关教学和科研问题,它会向各个系委员会征求有关教学科研的意见或建议。因为剑桥大学实行独立学院制的管理模式,所以,每个学院都会设立文理学科,其中会有相同的学科设置,剑桥大学就将文理学科涉及的系分成不同的学部。例如,有关文理科的系分成了62个学部,每个学部的负责人由各个系委员会任命一名教授来担任,各系委员会安排自己相关专业的教学并承担相应的研究任务,向总学科理事会负责。按照相关或相近的学科,剑桥大学又将各系组成4个学院,即自然科学学院、生物科学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和医学学院。这4个学院是独立的行政机构,协调和组织学院内各系和学部的教学及科研,最大程度上搞好剑桥大学的教学工作。如果涉及有关学术方面的动议,则先由各个系委员会提交报告,然后学院进行整理和准备,最后提交到总学科理事会讨论审议,审议通过后再由总学科理事会提交到评议会和摄政院讨论审议。

2.财务委员会

大学的财政是一所大学独立运行的根本保障。剑桥大学专门成立了财务委员会,负责大学及各个部门的收支和预算,并管理大学投资及不动产,对兴建新的教学楼或实验楼以及对现有建筑的维修拥有管理权。财务委员会由11人组成,副校长任委员会主席,学院任命4名委员会成员,再由评议会任命4名委员会成员,其余2名委员会成员由摄政院任命。财务委员会在学期中每隔两周的周三开会,讨论有关剑桥大学的财务问题。

在20世纪初期之前,剑桥大学完全是依靠自己的收入和捐赠运作的,享受独立自治带来的学术自由和大学的独立性。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给剑桥大学带来了财政上的困难,学生人数的锐减和大学土地税收的减少使剑桥大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困难。这迫使剑桥大学于1919年接受了英国政府的拨款,于是,皇家委员会开始介入剑桥大学的内部事务,英国议会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向剑桥大学提供资金。财务委员会负责接受提供的资金,再用于剑桥大学的各项开支。剑桥大学则接受大学拨款委员会每5年一次的视察,接受有关大学组织和财政来源的问询。大学拨款委员会再根据视察的情况和财务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在下一个5年中对剑桥大学所需经费的种类和金额提出意见,然后提交英国议会审议,在英国议会通过后,再由大学拨款委员会把资金拨给剑桥大学。所以,财务委员会的工作对于剑桥大学就显得格外重要。1958年,科林·安德森(Colin Andersen)担任英国大学拨款委员会主席,对财务委员会进行了改革,把已经存在很多年但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拨款制度重新统一起来,提高办事效率,并且把对剑桥大学90%的拨款用在确实需要提供帮助的地方。[25]此外,大学拨款委员会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剑桥大学财务委员会对某项特殊科研的申报而提供专款,例如,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的建立等。

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英国经济的衰退和剑桥大学的大量优秀科学家去了美国,剑桥大学的经济状况逐渐拮据,政府的拨款也大量减少,这迫使剑桥大学财务委员会减少了三分之一的教学和科研经费,放弃了一些较好的科研项目。仅卡文迪什实验室就减少了100万英镑之多,严重影响了剑桥大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1963年《罗宾斯报告》的出台,呼吁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给大学提供援助,并进行扩招。此后,剑桥大学由于提高了留学生的费用,加上财务委员会申请到的资金逐渐增多,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后剑桥大学科学园的创立促使经济逐渐繁荣,剑桥大学的科研得以借助企业的资金帮助,因此,剑桥大学的财政经费又慢慢恢复了起来。

在剑桥大学的管理和治理体系中,独立学院制的完善使得剑桥大学人才培养的模式独特而富有成效。不同于现代大学的法学院、文学院等专业学院的建制含义,剑桥大学的独立学院制具有综合性,每个学院学科齐全,文、理、工科均有开设,并且保持学生人数的相对稳定,以提供高质量的教学和培养优秀的人才。独立学院制也使每个学院具有独立性,在招生、财务等方面相对独立。正是学院制的完整性、综合性和独立性,使得剑桥大学的学院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导师制旨在从多角度激发学生的主动性,不断挖掘学生的潜力,提高教育质量。其优势就在于每一位导师可以针对学生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加以引导,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针对问题有所思考,进而产生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法。在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的同时,导师还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性,这不仅是达到教育质量要求的保证,更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保证。剑桥大学导师制以其独有的培养模式、教学方式和师生关系,体现了剑桥大学创办一流大学的理念,而这正是剑桥大学成为精英人才摇篮的重要因素。

剑桥大学的多级管理体制充分体现了全校师生的利益,剑桥大学的行政管理具有一套明确而繁杂的程序。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剑桥大学的行政管理体制也不断地改革和更新,最终确立了以副校长为首的多级管理体制。而且,针对大学的学术发展,专门设有总学科理事会,协调和制定大学的教育政策;针对大学的财政管理,专门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大学的预算和收支。剑桥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评议会,决定大学的重大政策调整和决议通过。每当遇到剑桥大学的改革和重要事件,校评议会都会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尽量满足各方的需求,并以投票的形式来表决,充分体现大学管理的民主性。

【注释】

[1]梁丽娟.剑桥大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2—3.

[2]Ted Tapper & Brian Salter.Oxford,Cambridge and the Changing Idea of the University[M].London:Open University Press,1992:Ⅵ.

[3]金耀基.剑桥语丝[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21.

[4]Charles Henry Cooper,John William Cooper,Annals of Cambridge[M].Vol.Ⅳ.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isty Press,1766:340.

[5]转引自[德]彼得·扎格尔.剑桥历史和文化[M].朱刘华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16.

[6]Lawrence Goldman.The Blind Victorian,Henry Fawcett and British Liberalism[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6-7.

[7]John Willis Clark & Thomas McKenny Hughes.The Life and Letter of the Reverend Adam Sedgwick[M].Vol.2.Cambridge:Cambridge Unicersity Press,1890:100.

[8]徐鲁.剑桥的书香[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58.

[9]天舒.天舒访谈:剑桥的华人院士,http://www.chinadaily.com.cn/language_tips/bbc/studyinuk/2009-10/09/content_8771743.htm,[2011-09-29].

[10]Christopher Brooke.Roger Highfield & Wim Swaan.Oxford and Cambrid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40.

[11]D.A.Winstanley.Unreformed Cambridge:A Study of Certain Aspects of the Universi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35:45.

[12]Charles Astor Bristed.Five Year in an English University[M].Vol.Ⅰ.New York:Putnam,1852:13.

[13]Christopher Brooke,Roger Highfield & Wim Swaan.Oxford and Cambrid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277.

[14]Christopher Brooke.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M].Vol.Ⅱ.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314.

[15]威廉·威克姆(1539~1595),毕业于剑桥大学国王学院。1570年成为伊顿公学校长,1584年成为林肯郡主教,1595年成为温彻斯特主教。

[16]Samuel Clarke.A Collection of the Lives of Ten Eminent Divines[M].London:printed for William Miller,at the Guilded Acorn near the Little North-door in St.Pauls Church-yard,1662:82.

[17]托马斯·胡克(1586~1647),英国著名清教徒和殖民地领导人,最早就是由他创建了美国康涅狄格州殖民地。他还是著名的演说家和普选权(universal suffrage)的推动者。1608年毕业于剑桥大学伊曼纽尔学院,取得学士学位,并于1611年取得硕士学位。之后,在伊曼纽尔学院当院士。后成为英国埃斯特(Esher)教区主教,赢得了相当高的声誉。

[18]Victor Morgan.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M].Vol.Ⅱ.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332.

[19]Ruth Willard Hughey.The Correspondence of Lady Katherine Paston,1603-1627[M].Norfolk Record Society,Miller son & co.(Wyman & sons,ltd.)Printers,1941:65.

[20]Peter Searby.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M].Vol.Ⅲ.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128.

[21]Peter Searby.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M].Vol.Ⅲ.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130.

[22]D’Arcy Wentworth Thompson.Wayside Thoughts[M].Edinburgh:W.P.Nimmo,1868:95.

[23]Wilmot Emerton Heitland.After Many Year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26:128.

[24]Abraham Flexner.Universities:American,English,German[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30:225.

[25]John Carswell.Government and the Universities in Britain:Programme and Performance 1960-1980[M].Cambridge and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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