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立新闻传播的法律秩序的分析

建立新闻传播的法律秩序的分析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没有具体、全面的新闻法律条款,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庄严承诺等同虚设。法律上的新闻自由是新闻活动的秩序状态,以某种平衡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史表明,建立法律秩序的关键在于立什么法,怎样立法。

二、建立新闻传播的法律秩序

新闻法不是给新闻工作者无限的自由,而是把媒介行为限制在有益于社会的范围内,把宪法原则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进而形成法治状态。“新闻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在于定型化,这是由法律法规的本身特点决定的。它是对调整对象的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反映,也是成熟的政策的升华,更是法律自身一系列法定程序的要求,因为法律是体现普遍性与永恒性的理性规则。”[1]这是记者首要的法治意识。

在形式上,成文法国家以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为标志,判例法国家以制定大量新闻判例和个别法令为手段,维护宪法中新闻自由的精神。没有具体、全面的新闻法律条款,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庄严承诺等同虚设。新闻法治真正关心的是建立和维护秩序,对于法律来讲,秩序才是目的。法律上的新闻自由是新闻活动的秩序状态,以某种平衡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依照公平原则,强有力地维护合理的新闻秩序,是新闻法治的最终目标。在新闻传播关系中,媒介既有代表社会利益的一面,也有代表个体利益的一面,也可能直接危害他方利益,只有新闻法治才能有效地实施对各方利益的协调。

法律史表明,建立法律秩序的关键在于立什么法,怎样立法。按照法律程序,新闻立法权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行使,才能制定一部反映民意的法律。新闻法不应由政府或某一政治集团来制定,因为非人民代议机构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即使制定了法律,也缺乏维护法律秩序的权威性。对违法新闻行为的认定,不是由新闻自由主体中的记者、行政部门或一般民众的三方任何一方,而是由执法部门的法庭辩论和审判来裁定。在法律范围内,公民享有表达思想的自由,除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剥夺或限制违法者权利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新闻的司法问题,无权判定法律的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新闻出版也制定了条文法和管理法规。《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新闻媒介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002年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中,强调新闻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种出版物要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娱乐,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

当代中国的上述法律条文和行政规定,反映了保障个人新闻自由权、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统一的法理,如果真正依法行事,这些法规能够促进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人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记者的正当报道权受到保护。

同时也应看到,新闻法治观念的树立与新闻法治规范的健全,还要走漫长的道路,只有在民主制度下,新闻法治才能保障人民的思想言论自由,惩办滥用自由的非法行为。建立新闻法律秩序是一个交织着利益冲突、理想冲突的过程,立法者和司法者面临着如何评价各种利益和如何保护各方权利的问题。现实冲突与法律秩序是对立统一的,司法部门对现实冲突的每一次解决,都能保证法律秩序中的新闻自由得以实现。新闻活动的现实秩序通过新闻法的调解,一方面是新闻活动主体行使权利的表现,另一方面又是司法机构解决新闻行为的冲突。两者都是形成现实法律秩序的重要环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