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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的办理程序

时间:2022-10-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持《就业报到证》及有关证明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就业报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减免有关税费手续。志愿服务西部的毕业生不办理《就业报到证》。3.改派手续的办理改派是毕业生进行再次择业,与前一家用人单位解约后另行签订就业协议,重新办理《就业报到证》的过程。

二、就业报到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就业协议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制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

1.《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依据《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到院系办公室登记领取协议书——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填写单位情况,签署意见、盖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毕业生所属院(系)签署意见、盖章——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并留存一份备案。

3.《就业协议书》的盖章要求

(1)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须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市人事局、师范类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其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具体情况应视用人单位性质而定。对无用人自主权的国有单位,如公办学校,需教育局盖章,机关事业单位需人事局盖章。所有非国有单位均需人事局盖章,如:私立学校,民营、私营等中小型企业。

(2)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在省外就业的,按有关省、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外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须经地市(含地市)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4.《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定

(1)《就业协议书》是办理《就业报到证》的基本凭证,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复制。

(2)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集体购买并对应编号免费发放。毕业生彼此之间不得挪用和转借。

(3)《就业协议书》因污损或改签不能使用时,毕业生可到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更换,但需由个人支付工本费。凡属改签的,同时需要携带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改签证明。

(4)毕业生应规范填写、妥善保管自己的《就业协议书》。凡不慎遗失者,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特殊情况确需补发时,毕业生须写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缘由,经所属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研究处理。

(5)自觉培养诚信意识,严禁同时签订多头协议。凡因同时多头签约引起的违约责任,均由当事人承担。

5.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增强法律意识,要熟悉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讲诚信、树形象,提高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自觉性。

(2)摸清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签约后考研或考公务员的态度、立场;明确任何一方在未认真履行协议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明确用人单位关于用工制度、工作条件、工资住房、服务期、医疗及养老保险的规定,双方最好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对此做出约定,并盖章确认。

6.《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就业与用人意向的初步约定,经过学校同意和见证。《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学校既不是其中的主体,也不是见证方。

(2)内容不同。《就业协议书》主要体现了三方的共同意愿,即:毕业生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同意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内容更为详细、具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更为明确。

(3)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问题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项内容也应予以认可。

(二)《就业报到证》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是只有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1.《就业报到证》的作用

(1)是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人是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3)凭《就业报到证》办理人事档案户籍和党团组织关系的迁转手续。

(4)持《就业报到证》及有关证明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5)凭《就业报到证》到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档案代理手续。

(6)持《就业报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减免有关税费手续。

2.《就业报到证》的办理

(1)《就业报到证》一般由学校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也可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作数据,学生凭数据自己到省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考取研究生或被专升本录取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不办理《就业报到证》。专升本录取后,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到校学习需要就业的,可到录取学校招生部门开具退学证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

(3)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将《就业报到证》直接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也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继续择业。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4)到省级直属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报到证》时,需同时携带省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5)志愿服务西部的毕业生不办理《就业报到证》。服务期结束后需要就业的,在毕业生提供相关材料后,由学校负责办理。

3.改派手续的办理

改派是毕业生进行再次择业,与前一家用人单位解约后另行签订就业协议,重新办理《就业报到证》的过程。

(1)改签时限:在两年择业期内均可随时办理。

(2)改签条件:由原接收单位出具同意改签证明,交还原来《就业报到证》,并且要有新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4.《就业报到证》遗失补办程序

(1)在择业期内,就业报到证遗失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出具由工作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由学校统一重新补发新证,并且在备注栏内注明“遗失补证”。

(2)超过择业期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省级报纸上声明遗失,同时出具由工作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和当年经省招生办公室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办理,不再补办新证,省就业中心只开具遗失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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