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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6.1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6.1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关系,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 合同解除;③ 债务相互抵销;④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 债权人免除债务;⑥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通知义务如: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消灭后,仍应允许原承租人在适当位置张贴迁址公告启事。协助义务如: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责任出险,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仍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义务。保密义务如: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掌握委托人的技术资料,服务工作完成后,受托人对此仍需承担保密义务。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5.6.2 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1)协议解除

合同的协议解除,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经过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的情形,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单独行使解除权,不必经对方同意。①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双方的约定,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抵销

抵销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根据抵销产生的根据不同,有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之分。

如果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为法定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达到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对于依照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多数是金钱或种类物,这种情况下,双方所负债务的标的物性质同一,抵销后经济目的一般不会受到影响,如果允许不同种类的标的抵销,则有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某种特定的目的。

可以作抵销的债务,首先,如果是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则不能抵销,如被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其次,如果是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也不得抵销。

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为约定抵销。

抵销的作用在于,方便当事人履行债务,通过抵销,免除了当事人再履行同样债务的义务,而且可以节省履行费用。同时,抵销可以起到某种担保的作用,如果一方当事人经济状况恶化,另一方当事人再履行债务,可能得不到对方的履行而受到损害,通过抵销则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制度。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如果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原因,致使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不适合提存,如鲜活商品。提存费用过高,根据1995年司法部颁布《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6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的5%的,视为提存费用过高。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免除个别债务人的债务,不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人因此受损,否则,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来保全自己的债权。

6)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即混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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