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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终止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专利权的终止是指,原有效的专利权因为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权利消灭的情形,其不包括专利权自始无效的无效宣告情形,也不包括专利权因转让而使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的情形。专利权的消灭主要是因为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弃权等原因,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主要是因为原专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件。在专利的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死亡,该专利可由专利权人的继承人继承。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一旦作出,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第三节 专利权的终止

一、专利权终止的概念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专利权消灭的情形。

专利权的终止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专利权的终止包括一切使专利权消灭的情形,既包括专利的期限届满也包括专利的无效宣告,既包括专利权的绝对消灭又包括专利权因转让而使原专利权人相对丧失专利权的情形。狭义的专利权的终止是指,原有效的专利权因为特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权利消灭的情形,其不包括专利权自始无效的无效宣告情形,也不包括专利权因转让而使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的情形。本书所讲的专利权的终止,专指在狭义上的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制度虽然都是原本被授予的专利权消灭,但却有很大的不同:第一,前提不同。专利权的终止针对的是满足《专利法》要求的合法有效的专利,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针对的是不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却被错误授予的情形。第二,原因不同。专利权的消灭主要是因为期限届满、专利权人弃权等原因,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主要是因为原专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要件。第三,后果不同。专利权的消灭没有溯及力,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却使专利权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第四,程序不同。

二、专利权终止的事由

(一)专利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其具有时间性,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消灭。知识财富应当是社会的共同财富,其除了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外,也应当为整个社会的进步作出贡献。所以,为了提高智力劳动者的创造性、积极性,应给予其一定时间内的专有权利,同时为了促进社会的进步,在期限届满后该知识产品即会变成整个社会的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期限为10年。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产生时间是从其授权公告之日起,而专利期限的起算点是其申请日而不是授权公告之日。

【案例10-6】

专利权期限的计算

王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其一项发明创造于1996年2月的一天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邮戳上的日期无法辨认,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6年2月29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权。假定在2006年3月1日,该专利权人发现张某未经其许可制造该专利产品。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该请求被法院驳回。

点评:专利权是有期限的,当期限届满,专利权就自然终止,不再受保护。所以该案例的关键是专利期限的计算。按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般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该专利申请虽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但因为邮戳上的日期无法辨认,所以其专利申请应当按专利局实际收到的日期计算,即该专利申请的日期为1996年2月29日,后该申请被批准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即从1996年2月29日起计算,按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的保护期限,其终止期限应为2006年2月29日,即2006年2月底,可是1996年为闰年,2月有29日,但2006年并非闰年,2月只有28日,所以该专利权的终止期限只能是2006年2月28日,他人制造该产品的时间是2006年3月1日,已超过了该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虽然未经许可,此种行为依法并不侵权。

在专利的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死亡,该专利可由专利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在无人继承该权利时,该专利权是否终止,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日本专利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间内,无人主张继承权时,专利权自行消失。[4]我国《专利法》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的空白,我国应明确这方面的规定。

(二)专利权因欠缴年费而终止

《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专利的当年开始应当缴纳年费。《专利法》第44条规定,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终止。可见,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专利权之后,若要使其专利权中持续存在,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专利年费。

1.年费的缴纳时间

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外,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2.年费的起算时间

专利年度的起算时间不是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算,而是从专利权的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日无关也与自然年度无关。假设,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0年7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就是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第二年度是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以此类推。在缴纳费用的时候,各年度的费用按照年度费用表中规定的具体数额缴纳。

3.年费的补缴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并缴纳滞纳金。在该期限内按照规定补缴了年费及滞纳金的专利权依然存续。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不足1个月的不需要缴纳滞纳金,超过1个月的滞纳金按照下面的比例缴纳: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2)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3)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4)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5)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4.未补缴年费及滞纳金的后果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2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因未及时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的,其权利从上一专利年度届满之日起终止。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而耽误了限期,未能及时缴纳年费,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并补缴相关费用。

(三)专利权因权利人放弃而终止

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对其进行处分。维持专利的有效,虽然可以在一定期间能享有对该知识产品的专有使用权,排斥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但同时其每年要缴纳专利年费。所以,当维持专利不能给权利人带来大的利益时,权利人会选择放弃专利权。当然,放弃专利权的理由还有很多,只要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都是允许的。

但放弃专利权是一个要式行为,按照《专利法》第44条的规定,专利权人需要以书面声明的方式放弃其专利。其书面声明应当使用专利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表格。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放弃的内容只能是一项专利权的全部而不能是针对部分专利权。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一旦作出,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当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时,放弃专利权的声明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的同意。如果只有部分专利权人声明放弃专利权,则该专利权并不会产生终止的后果,只导致声明放弃权利的丧失其专利权,该专利权由未声明放弃权利的专利权人继续享有。

【练习题】

1.概念题

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无效。

2.思考题

(1)专利申请复审的条件有哪些?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将产生什么效力?

3.案例分析题

(1)李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改变螺纹钢产品形态”,申请人提出:现有的螺纹钢产品为9米、12米两种规格长度的,该申请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具体工程的需求将规格化的螺纹钢变为工程所需求的不同长度的规格的螺纹钢,即定向生产、定向销售。将螺纹钢生产的无方向化销售模式改变为定向性产品销售方式。国家专利局驳回其申请并通知李某,李某不服。

问:请分析国家专利局驳回申请的理由?李某对驳回申请不服,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2)张某取得了一项防滑轮胎的实用新型专利,3个月后张某发现市场上有王某生产的该种轮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则认为张某的该项技术是该领域的公共知识并没有新颖性,不应受专利法的保护。因此王某在接到张某的起诉书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张某的专利权无效。

问:当王某提出专利无效申请并被受理后,原专利侵权诉讼是否依然继续审理?如果张某的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则王某是否应对其专利被宣告无效前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注释】

[1]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发明专利审查基础教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3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html/dxal/,2009年12月30日访问.

[3]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网.http://www.iprcn.com/jpkc_0507_jxzy.asp?idname=11&page=6,2009年12月20日访问.

[4]杜颖.日本专利法.易继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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