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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云南巡抚研究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代云南巡抚研究辛亦武第一章明代云南巡抚的设立——由临时性差遣到制度化巡抚一词,最初为巡行、视察的意思,并非一种官制,而作为一种官制则始自明代。至此,云南全境基本平定。在征讨麓川时,云南巡抚开始设立。

明代云南巡抚研究


辛亦武

第一章 明代云南巡抚的设立——由临时性差遣到制度化

巡抚一词,最初为巡行、视察的意思,并非一种官制,而作为一种官制则始自明代。明承元制设行省,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废除行省制,改行省为布政司,确立都、布、按并立的三司制。明朝中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逐渐尖锐化,各种突发事件愈演愈烈。而作为地方官吏的三司,由于事权分散,办事效率低下,并且矛盾重重,对地方所发生的事处理不力。明朝统治者为了应付地方上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当地方上一出现重大的天灾人祸时,即派重臣“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巡抚事毕复命,职亦撤销。开始时,巡抚为临时性的差遣官,宣德以后逐渐改变了临时性差遣的性质,成为地方最高官。从此,巡抚作为省级权力机构存在约二百年,并为清朝所承袭。

一、明军平定云南及其统治原则的确立

1368年,当朱元璋在南京建立明朝时,云南仍然控制在故元势力梁王手中,且与逃到漠北的北元势力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大理段氏、麓川思氏,以及安南等乘机或拒地自雄,称霸一方,或拒不纳贡。从洪武二年(1369年)起,朱元璋多次派遣使者招抚梁王、大理段氏,未果。于是,洪武十四年(1381年)十二月,明王朝在做了充分的准备之后,命颍川侯傅友德为征南将军,永昌侯蓝玉为征南左副将军,西平侯沐英为征南右副将军,率大军发动平定云南的战争。明军势如破竹,迅速扫灭残元势力。十五年(1382年)闰二月,进军大理,擒段氏。然后“分兵取鹤庆,略丽江,破石门关,下金齿,由是车里平缅等处,相率来降,诸夷悉平”[1]。至此,云南全境基本平定。

云南平定后,明政府于洪武十五年(1382年)二月,设置都指挥使司,同时,“置云南布政使司,改中庆路为云南府,命汝南侯梅思祖,平章潘原明署布政使司事”[2]。三月,“更置云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设府52,州63,县54,千户所2,蛮部6。洪武三十年(1397年),设提刑按察使司。至此,建立起与内地相一致的三司体制及行政区划。另外,明王朝根据云南的实际情况,继承历代对云南“因俗而治”的羁縻政策,“踵元故事”,在经济欠发达且未能直接控制的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土司制度,把云南纳入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管理体系当中。

明朝平定、统治云南的思想及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以重臣治理云南;第二,推行宽猛适宜,威德并行的统治政策;第三,“非惟制其不叛,重在使其无叛”。这是朱元璋为明王朝统一云南制定的基本原则,也是明王朝治理云南的主要思想。林超民教授指出,明王朝在云南采取的许多巩固云南的措施无不围绕这个原则。[3]在这一原则及思想的指导下,明王朝在治理云南时,无论是在明初任命梅思祖、张,以及留沐英镇守云南等等,还是在明朝中期,对巡抚的任命都体现了这一原则及思想。并且,这些地方官到任后,对云南的治理基本上也是围绕着这一思想及原则进行。

二、明代云南巡抚的初设

明王朝在平定云南之后,建立起三司制和土司制相结合的地方行政体制,并且,在朱元璋制定的统治云南的思想及原则的指导下,推行相应的管理措施,对云南实施有效的统治。此后,云南处在相对稳定的时期,明王朝未再对云南大规模用兵,直到正统年间,麓川思氏发动叛乱,云南镇守之将士无法将思氏的叛乱镇压下去,明王朝才派王骥率大军“三征麓川”。在征讨麓川时,云南巡抚开始设立。

元代中后期,麓川地区的傣族上层思氏崛起,逐渐吞并、控制了周边部落,在思可发时期,势力达到最强盛。麓川思氏的崛起与元中央王朝产生矛盾冲突,元朝多次派兵剿灭,但都未能如愿。至正十五年(1355年)八月,思可法降,称臣纳贡,元朝设立平缅宣慰司。明初,思氏趁机据地自雄。明王朝在平定大理之后,明军分路进击,兵锋直指麓川等少数民族地区,迫于兵威,诸夷“相率来降”。明王朝在麓川等地设立统治机构。“麓川、平缅,元时皆属缅甸。……(洪武)十五年,大兵下云南,进取大理,下金齿。平缅与金齿壤地相接,土蛮思伦发闻之惧,遂降。因置平缅宣慰使司,以伦发为宣慰使。……(十七年)诏改平缅宣慰使为平缅军民宣慰使。……寻改平缅军民宣慰使司为麓川平缅军民宣慰使司,命兼统麓川之地。”[4]明初,麓川的统治范围,据李思聪《百夷传》载:“东接景东府,东南接车里,南至八百媳妇,西南至缅甸,西连戛里,西北连西天古剌,北接西番,东北接永昌。”思氏虽然臣服明王朝,但明王朝的势力却并未深入麓川地区,思氏遂趁机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势力。洪武十六年(1383年),思伦发率兵屠景东。洪武十八年(1385年),思伦发率十万众寇景东,“都督冯诚率兵击之,值天大雾,猝遇寇失利,千户王升战死”[5]。景东失陷,土知府陶俄逃到白崖。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春,思伦发再次纠集百夷,寇马龙他郎甸之摩沙勒寨,沐英遣都督宁正击破之。三月,为报摩沙勒寨之仇,思伦发拥众十余万,寇定边,被沐英击退,败逃麓川。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思伦发为积蓄力量,暂时纳贡请降。洪武三十年(1397年),明王朝趁麓川内乱之机,派军队镇压叛乱,并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分其地,设孟养、木邦、孟定三府,隶云南。设潞江、干崖、大侯、湾甸四长官司,隶金齿。永乐元年升孟养、木邦为宣慰司”[6]。朱元璋的招抚分化与兵威,很好地解决了麓川问题,使明王朝的统治势力由大理、永昌进一步深入滇西南的景东、麓川等地。直到宣德年间,麓川之地大体安定。但麓川思氏的问题却一直困扰着明王朝,思氏一方面遣使纳贡,另一方面却加紧兼并扩张,不断侵扰邻疆。[7]终于酿成了正统年间麓川思氏的大规模叛乱。

永乐十一年(1413年),思任发袭其兄职为麓川宣慰使。其“狡狯于父兄,差发金银不与时纳”[8]。极力想恢复其父所失故地,不断侵扰邻境。正统年间,缅甸与孟养土司发生争端。思任发乘机侵入缅甸,侵占孟定府及湾甸等州。正统二年(1437年),侵夺南甸所属之罗卜思庄等处,烧杀抢掠,无恶不作。思任发对孟定等的入侵威胁到明王朝在滇西南的统治。明廷一方面敕谕沐晟等相机剿抚,另一方面敕谕思任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宣达朝廷宽宏大量之意:“近者南甸等处,皆奏尔侵占地方,虐掳百姓,抢象马,害官吏,掠官船,守江口,仍筑山寨,以绝往来。镇守总兵官等,以尔不遵法度,屡请官军问罪,欲一鼓而扑灭之。朕体上天好生之心,虑大军一出,不免伤及无辜,离人父母妻子,于心不忍。兹特遣人抚谕,尔能革心向化,遵守成规,人民掳掠者释之,地土侵占者归之,则悉宥尔罪。若怙终不悛,必兴师征剿,尔追悔无及矣。”[9]但是,由于云南都布按三司官相互推诿,未齐心协力亲临其地,宣达朝廷旨意,致使思任发愈加猖獗,形势恶化。“七月……又遣其部属万余夺占潞江等处地方,杀死官军”;“七月丁未,云南总兵官黔国公沐晟奏:麓川贼思任发沿江造船三百艘,欲取云龙州等处”;“八月……麓川贼思任发遣部属杀瓦甸、顺江、江东等处军馀殆尽”[10]。三司官的虚与委蛇,致使思氏不断内侵,遭到兵部左侍郎林聎的参劾:“云南都布按三司官,奉敕抚捕思任发,不亲临其地,谕以祸福,乃遣属官,职微言轻,不能敷扬圣化,遂致蛮寇愈凶顽,请治其罪。”[11]明英宗也大为震怒,下诏切责三司官:“朕以贼势日甚,累敕尔等筹划剿捕,乃玩寇养患,至于如此。”[12]面对思任发咄咄逼人之势,明王朝允黔国公沐晟率都督方政、佥事张荣及右都督沐昂,率兵进讨;另外,仍不放弃最后的努力,再次敕谕思任发:“昔我祖宗临御之时,尔能恭修职贡,朝廷思待之礼,益久益厚。朕即位以来,只体祖宗之心,抚辑华夷,无间远迩。比者云南总兵镇守官奏,尔擅兴兵马,侵夺孟定、孟养地方,杀虏人民,请发大军往问尔罪。朕体上天好生之德,虑大军一出,不免伤及无辜,离人父母妻子,于心不忍。以遣人斋敕往谕,冀尔悔悟,去逆效顺,则悉宥前罪不问。今尔遣头目陶孟、刀派本,赴京朝贡,朝廷不逆尔诈亦不忍罪尔。原来使臣,姑遣之归,且令斋敕往谕,并赐尔及妻彩币,尔其省愆思咎,勉图自新,庶无负优待之意。”[13]

正统四年(1439年)正月,在屡抚无效的情况下,云南总兵官沐晟率都督沐昂、方政等征讨麓川。但是,由于主将失和,沐晟犹豫不前,方政贪功冒进,孤军深入,致使明军败绩,主将方政战死,明军败退永昌。“时任发兵愈横,犯景东,剽孟定,杀大侯知州刀奉汉等千余人,破孟赖诸寨,孟琏长官司诸处皆降之”[14]。明王朝急调湖广、四川、贵州兵五万人,由都督吴亮、马翔统领增援,期八月与沐晟军会合。结果,大军还未会合,四月,沐晟罹罪,暴卒于楚雄。明王朝只好以沐昂代之。大批明军进入云南,粮饷耗费很大。然而,云南自平定之后,虽然实行了卫所屯田,经济有所发展,但是,据户部统计,到正统二年(1437年)底,云南所储备的粮食只有五十四万一千五百四十余石,而且,还不知道已经用了多少;另外,正统三年(1438年)所收仓粮,尚未有数。[15]为了解决征讨麓川的粮饷问题,明王朝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进行预算,合用粮储,并设法转运军粮到金齿储存,以备用;第二,减少金齿的驻军,只留附近士卒进行防御,其余回衙听调,以减少在金齿的军粮消耗;第三,在金齿、大理进行籴米以备用;第四,暂时减少云南官吏(都指挥使除外)的俸禄;第五,实行召商纳粮,并且把纳粮的范围扩大到土汉官军,以达到“庶使民省转输,官钱不亏,粮饷足用”[16]的目的;第六,适当减免云南差发银等项的征收;第七,从湖广地区征调粮饷,救济云南。

正统五年(1440年)初,总兵官沐昂、副总兵吴亮、左参将马翔、右参将张荣等领兵10万征麓川。明军抵拢把,“至金齿,逗留不进。昂等令荣率军先至芒部等处,出哨,贼窥视至营,荣但令都指挥卢钺与之敌,致贼杀败官军,荣悉弃符验军器以遁。昂等相距甚远,弗为策应”[17]。明军败逃。

明军两次征讨麓川,均遭败绩,朝野震动。明王朝内部在征讨麓川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结果,以兵部尚书王骥、吴国公张辅为首的主战派在英宗宠幸的太监王振的支持下取得胜利,明王朝集结大军,准备大规模征讨麓川。

大军未动,粮草先行。明王朝在征讨麓川之前,已经实行了六点措施,以保证云南粮饷的供应。并且任用得力之人,转运粮草。这一次大规模征讨麓川,明王朝更加审慎,准备充分。正统五年(1440年)六月,明廷任命丁为都察院右佥都御使巡抚云南。并敕谕:“今命尔往云南,同左布政使戴新,及按察司廉干堂上官一员,自云南至金齿一路,预备粮料。尔等同志协力,从长设法,务使官有储蓄,人不疲困。大抵云南频岁供给烦劳,人情厌苦,朕甚念之,故兹遣尔。必推抚恤之诚,奖劝之道。金齿除官军准俸职田外,或有空闲田地,即勘附近卫所屯田如例,征收子粒;但有豪强占据,治之如例;其余官民诉讼,悉付巡按御使理之;军机边务,尔有所见,便于事者,宜与总兵及三司官议协而行;凡事关大体及厉害之当建革者,悉奏来处置。用副朕委任之意。”[18]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理顺明代云南巡抚设立的原因。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军平定云南之后,朱元璋制定了统治云南,特别是处理少数民族的原则,即实行“宽猛适宜,威德并行”的统治政策,在处理少数民族的问题上要坚持“非为制其不叛,重在使其无叛”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沐英与三司同心协力,剿抚周边少数民族,使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逐渐深入。永乐十一年(1413年),麓川思任发在袭兄长之职后,极力想恢复父辈所失之地盘,其势力逐渐坐大,不断侵扰邻境。正统年间,思任发趁缅甸与孟养土司争构之机,举兵叛乱。明王朝统治者谨遵祖训,多次诏谕思任发,同时诏谕三司官相机抚剿。但是,三司官之间矛盾重重,相互推诿,致使对思任发的招抚不成功。思任发愈加骄横,率兵侵金齿。正统三年(1438年),沐晟、方政率兵进剿,由于主将不和,方政孤军深入,明军败绩,方政战死,沐晟畏罪而亡。明王朝再次调集10万大军,由沐昂率领,进剿麓川。又因明军“逗留不进”,贻误战机,明军再遭败绩。明军两次征麓川,均遭败绩,朝野震动。英宗在太监王振的怂恿下,违背治理云南的祖训,准备大规模地征讨麓川。明军大量调入云南,麓川又屡攻不下,粮饷耗费庞大,云南粮储空虚。由于云南路途遥远,山高路险,粮饷转运不及。虽然,明王朝在征讨麓川的过程中,实行了一些保障粮饷的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但是,仍不能缓解形势。又因思任发于金齿切断明军的粮路,形势严峻。明军准备大规模征讨麓川,所需粮饷更多。为了保证粮饷的供应,正统五年(1440年),才首次任命丁为云南巡抚“自云南至金齿一路预备粮料”。可见,明代云南巡抚的初次设立是因麓川之事而设。

于正统五年(1440年)被任命为云南巡抚,督运粮草,并协助三司处理军务。正统六年(1441年),麓川平定后,云南巡抚被罢。“云南麓川蛮叛,官军与战失利,诏驰往传视,言用兵便利十余事,遂用抚云南,兼督馈饷。麓川平,诏还。”[19]正统七年(1442年)七月,命礼部侍郎侯云南参赞军务。[20]“迨壬戌七月,上以麓贼平,谂无西顾矣,但云南遐荒,去京万里,百蛮杂处,叛服不常,自昔虽有武臣临镇,特乏文臣以佐耳,乃敕兵部左侍郎侯、刑部右侍郎杨宁迭更参赞戎务,用靖边夷”[21]。九年(1444年),侯升官离职,刑部侍郎杨宁代其参赞军务,并提督云南都司各卫所,操练军马及预备粮储屯田等事。[22]十一年(1446年),侯代杨宁参赞军务。[23]十四年(1449年),云南按察司副使郑代侯参赞云南军务。[24]天顺元年(1457年),云南巡抚被罢。

总之,从正统五年(1440年)明军准备大规模征讨麓川,云南巡抚开始设立到天顺元年(1457年),巡抚罢置不设,这一时期是云南巡抚的初设期。云南巡抚主要是为了征讨麓川及处理善后事宜而设,其职责主要是转运粮饷,协助三司处理军务。此时的巡抚是一时之设,属临时性差遣,即设旋罢,还不具备地方官的性质和作用。

三、云南巡抚设置的制度化

公元1457年,英宗复辟,改元天顺。太监石亨因“夺门首功”而得到英宗的宠幸,其素“恶文臣为巡抚,抑武臣不得肆”[25],遂与曹吉祥等极力怂恿英宗革去各地巡抚。天顺元年(1457年),英宗悉数罢去天下巡抚。但是,置罢时间很短,天顺二年(1458年),石亨等逐渐失宠,而革去巡抚之后,矛盾暴露出来,“各边革去文臣巡抚,十分狼狈”。英宗也逐渐清醒地意识到巡抚对于安定地方的重要性,革去巡抚之后,形势难以驾驭,李贤等大臣也建议复设巡抚。于是,英宗令群臣议设巡抚。“先是,上语李贤曰:‘朕初复位,奉迎诸人皆以巡抚官不便,一旦革去,军官纵横,士卒疲驰,文武官不相制之过也。宜为朕举才能者任之。’”[26]于是,天顺二年(1458年)以后,各地巡抚悉数逐渐恢复。

云南巡抚自正统五年(1440年)开始设立之后,至天顺元年(1457年),在大罢巡抚的形势下被革去。此后20年间,云南未设巡抚。成化十年(1474年),云南总兵官黔国公沐琮奏:“请如镇守两广总兵事例,节制云南三司。奏下,兵科参看云南旧有巡抚都御使,今宜复之。兵部覆奏,谓:沐琮世守云南,与陈锐奉敕镇守两广事体不同,若令节制,事权太重,唐之藩镇可鉴也;或三司推避不理其事,宜如兵科所言,复设巡抚官为便。上曰:国朝建官之制,文武相颉颃,虽尝敕兵部节制三司,乃一时权宜,难以著令。兵部议是,宜不允,巡抚亦不必设。”[27]从沐琮奏请节制三司以及明王朝处理云南地方事务的态度来看,一方面,云南三司之间不相统摄,事权分散,矛盾重重,三司与沐氏之间也存在矛盾冲突。他们之间的矛盾冲突早在三征麓川之前就已经暴露无遗,正是由于沐氏与三司以及三司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对麓川思氏的叛乱剿抚不力,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贼势猖獗,两次进剿,均告失利。最后,明王朝不顾刘球等大臣的忠谏,千里迢迢,调集大军三征麓川。沐琮向朝廷上疏指出云南三司之间的矛盾,想利用勋臣旧戚的身份借机扩大权力,节制三司;另一方面,明王朝内部君臣在处理云南地方官吏之间的矛盾时,意见也不一致。

成化十二年(1478年),大学士商辂等言:“近年广东、云南等处有贡奇花异卉、珍禽奇兽、珍珠宝石、金银器物,盖此物非出于所贡之人,必取于民,取于民不足,又取于土官、夷人之家。一物之进,必十倍其直,暴横生灵,激变边方,莫此为甚。见今安南抗拒渐有内侵之患,亦其所召乞降诏旨。自后除常例岁贡外,其内外臣无令以玩好着物上进,庶上下绥靖,而远人可格……今两广、四川、贵州、云南系俱皆边远之地,而云南与安南切近要紧,蛮夷土官衙门,易生事变,宜命吏部推选刚正有为大臣一员,巡抚其地,庶可安靖地方。疏入。上曰:卿等所言,皆为国为民,切于时务,赀用财,朕自斟酌,余悉准行。”[28]八月,以南京户部左侍郎王恕为都察院左副都御使,巡抚云南。王恕到云南后,不负朝廷厚望,整饬纲纪,振兴边备,对云南局势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恕居云南仅九月,威行徼外,黔国以下,咸惕息奉令。疏凡二十上,直声动天下。”[29]王恕在云南任巡抚9个月后,以考满升职离任,云南巡抚罢设。

自从王恕离任之后,云南局势再次处于动荡之中,安南屡次骚扰云南边境,因此,恢复云南巡抚的呼声一直不断。如成化十四年(1478年)八月,南京监察御使郭经等言五事,其一项为添设巡抚。“辽东、四川、云南俱边夷重地,其巡抚都御使必须得人。今辽东虽有陈钺,然不谙边事,四川旧有张瓒,又入为侍郎,而云南之地近安南,至今犹缺巡抚。今致仕都御使有韩雍、彭谊、阎本、夏埙四人,素称老练。乞起一人以代陈钺,一人往抚云南。”[30]成化十五年(1479年),户科都给事张海等上书:“近年海贼劫掠地方,交趾屡犯云南边境,巡抚官未经添设,暂遣大臣巡视福建,命都御使巡抚云南。十三道监察御使李介等亦以是为言。”[31]成化十六年(1480年),镇守云南太监钱能奏:“成化十五年(1479年)闰十月,安南国遣夷八百余人,越云南蒙自县境,结营筑室,称欲扼险以捕盗,虽责令撤还,然恐其反侧未安,宜加禁止。”[32]安南的连年侵扰,以及边境土官争袭,连年仇杀不已,迫使明王朝统治者改变在云南恢复设立巡抚的态度。成化十六年(1480年),湖广右副都御使吴诚被任命为云南巡抚。“云南近罢巡抚官,至是虑交人入寇,故有是命。”[33]倪蜕《滇云历年传》亦云:“(成化)十六年(1480年)正月,禁云南边军交通外夷。夏五月,复设云南巡抚,自是以为常。”至此,云南巡抚成为定设,由临时性差遣走向制度化,成为云南地方最高长官。

综上所述,从正统五年(1440年)云南首次设立巡抚到成化十六年(1480年)云南巡抚成为定设,巡抚由临时性差遣成为定设,并最终走向制度化,成为云南地方最高长官。

四、明代云南巡抚概况

明代云南巡抚从正统五年(1440年)开始设立到成化十六年(1480年)成为定制。160余年间,明王朝相继派出巡抚到云南赴任,从未间断。此后,云南巡抚因明王朝的灭亡,南明小朝廷的建立而被撤销。清代在平定“三藩之乱”之后,在明代的基础之上,在云贵总督之下设云南巡抚,直到“清末新政”时,云南巡抚最终被废止。

首先,从时间上来看。从正统五年(1440年)到崇祯十七年(1644年),也就是到明朝灭亡时,204年的时间里,计有73人(次)到云南任巡抚;如果以成化十六年(1480年)云南巡抚成为定设为分界线,则164年的时间里,计有67人(次)任云南巡抚。巡抚平均在云南的任职时间分别为2.8年和2.4年;任职时间最短的仅几个月,最长的达10余年。如陈用宾,从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到云南赴任,万历三十六年(1608年)因“武寻之乱”失印下狱论死,任职时间长达16年之久。另外,在这些巡抚之中,有3人两次到云南任巡抚,即杨宁、胡训、顾应祥,这也是不多见的。

其次,从巡抚的出身来看,云南巡抚除郑之外,都是进士出身,进士占99%。如果以成化十六年(1480年)为分界线,则云南巡抚均系进士出身。一方面,它反映的是明朝科举制度的发达;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明代云南巡抚的身份较特殊。

第三,从明代云南巡抚的地域分布来看,云南巡抚多来自经济富庶、文化发达的地区。如直隶、山西、陕西、山东、浙江、湖广、四川、福建等地区。云南巡抚的地域分布体现的是封建专制制度下的任官回避原则。同时,云南巡抚的地域分布势必对其在云南的施政措施、作用产生影响。

第四,从云南巡抚的职衔来看,云南巡抚多挂风宪之职,或佥都御使,或副都御使。这说明,明代的巡抚制度虽然在宣德之后逐渐制度化,但是还不成熟,仍然保留有秦汉以来中央派出官吏巡视地方的痕迹。

最后,从云南巡抚的归宿来说,云南巡抚的归宿不尽相同。其归宿或因政绩突出,考满得以升迁;或因贪恣被参劾而削职;或因失事,下狱论死;或因年老致仕;或因积劳成疾,病逝于云南。

综上所述,明代云南巡抚自正统五年(1440年)开始设立,到成化十六年(1480年)成为定设。之后,开府建牙,存在时间长达160余年。到云南任巡抚者多达60多位。这些巡抚“屈指乃海内名流”,身负朝廷重托,或以侍郎,或以佥都御使、副都御使的身份,不远万里来到云南;任职时间短则数月,长则达10余年;其归宿或因政绩突出,考满得以升迁;或因贪恣被参劾而削职;或因失事,下狱论死;或因年老致仕;或因积劳成疾,病逝于云南。总之,从各个方面来说,云南巡抚存在时间长,数量众多,情况复杂。

五、云南巡抚的职责

明代巡抚的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抚循地方、考察属吏、提督军务,即治民、治吏、治军。并且,在具有共同职责的同时,各地巡抚往往又有各自的特别使命。内地庶政纷繁,巡抚以察吏安民为主;边境军务丛脞,巡抚则主整军御寇。[34]由于云南的特殊性,云南巡抚除具有其他巡抚所拥有的共同职责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职责。

在众多巡抚当中,云南巡抚是唯一设在既有勋王世代镇守,又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封疆大吏。另外,一般情况下,明王朝在各地遍设巡抚的同时,也遍置总督。巡抚以民政为主,总督负责军事。虽然,云南在正统年间三征麓川时,曾任命王骥为总督(多数学者认为这是明代设立总督的开始)。但是,三征麓川之后,云南总督即被撤销,此后,整个明代云南未再设总督。可见,云南巡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郭斗在《都察院续题名记》中指出:“至于外而巡抚,则文武百僚之贤不肖赖以体察,遐迩诸夷之向背赖以联属,地方利可兴,害可除,贤才可举用,奸宄可慑服,钱谷可稽,饥馑灾变之可恤可弭。事若事繁,政若是其大也,而皆其职务焉。”[35]大体上概括了云南巡抚的职责。综上所述,云南巡抚的主要职责除其他巡抚都具有的治民、治吏、治军之外,还有治理边疆,处理夷务,监督镇守勋王的职能,即治边、治夷、督镇。兹将云南巡抚的主要职责分述如下:

(一)抚循地方,处理地方事务

抚循地方,处理地方事务是云南巡抚的一项基本的职能。宣德八年(1433年),宣宗在给各地巡抚的敕谕中指出:“兹命尔等巡抚郡县,务宣德意,抚民人,扶植良善。一切税粮,从尔设法区外,必使人不劳困,输不后期;卫所屯种,从尔比较,水田圩岸,亦从提督,使耕耘有时,水旱无患。应有便民之事,悉具奏闻。”[36]另外,明廷在嘉靖十一年(1532年)重申:“凡徭役、里甲、驿传、仓廪、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精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37]这两条敕谕大体包括了巡抚在民政方面的基本职责。显然,凡地方与此相关的大小事务或由此派生出来的水利的兴修、仓储的修建、城堡的修筑、矿场的开闭、灾情的勘报、劝课农桑、督筹税粮、招抚流民、均平赋役、减免捐税、镇压叛乱、化解民变等等,都是巡抚的基本职责。云南虽地处边疆,但管理民政,处理地方事务与其他巡抚也别无二致。

(二)掌控兵权,提督军务

明代以文臣参与军务,始于永乐四年(1406年)征讨安南。当时以朱能为征夷将军总兵官,兵部尚书刘俊参赞军务。此后,凡军兴,例以文臣参赞军务。而军事行为又必然涉及军饷的筹集供给和地方的治安等问题,因此,宣德以后,文臣参赞军务者多兼巡抚,或以原有巡抚和镇守提督参赞军务。云南地处边疆,“诸夷杂处”,且“叛复不常”,因此,巡抚拥有掌兵权显得尤为重要。

云南巡抚因麓川之事而设。正统五年(1440年)六月,任命丁为都察院右佥都御使巡抚云南。并敕谕:“今命尔往云南,同左布政使戴新,及按察司廉干堂上官一员,自云南至金齿一路,预备粮料。尔等同志协力,从长设法,务使官有储蓄,人不疲困。大抵云南频岁供给烦劳,人情厌苦,朕甚念之,故兹遣尔。必推抚恤之诚,奖劝之道。金齿除官军准俸职田外,或有空闲田地,即勘附近卫所屯田如例,征收子粒;但有豪强占据,治之如例;其余官民诉讼,悉付巡按御使理之;军机边务,尔有所见,便于事者,宜与总兵官及三司官议协而行;凡事关大体及厉害之当建革者,悉奏来处置。用副朕委任之意。”[38]十二月,再次敕谕丁:“昨命而提督云南各卫所官军操练,今以尔所理粮储事重,特命监察御使严恭专督选军操练,仍总兵事。”[39]可见,云南巡抚在设立之初即以兵事为重。成化十六年(1480年),云南巡抚成为定设,其拥有的掌兵之权也渐趋固定,并有所扩大。《明会典》卷290“都察院督抚建置”条云:“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粮饷一员。正统九年,命侍郎参赞军务。十年,始命侍郎镇抚。天顺元年革。成化十二年,复设。嘉靖三十年加兼理军务,四十三年,改赞理。隆庆三年加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

明军在平定云南后,设都指挥使统兵,同时,留沐英镇守云南,并节制诸都司卫所。其后,沐氏世镇云南,兵权自然被沐氏所掌控。巡抚成为定设之后,与沐氏同操权柄,共掌军务。而实际上,兵权却被巡抚所操纵。“云南远在万里,诸夷环处,而赞理军务,厥任匪轻。兵虽责之总镇,然政令之弛张,军机之缓急,巡抚实维掌握,事无纤巨,动关戎马,毫厘一失,千里遂谬,鲜有不偾事者矣。”[40]具体来说,云南巡抚统临安兵备、腾冲兵备、澜沧兵备、曲靖兵备4道,云南布政司之云南11府,曲靖军民宣慰司、芒市等2长官司,云南都司之云南左右等20卫,安宁等20所,潞江等4安抚司,茶山等3长官司,兼制四川建昌兵备、贵州毕节兵备。云南巡抚掌控兵权,统领诸兵备道,对边疆的稳定与巩固起了重要作用。

(三)考察属吏,整饬吏治

考察属吏,整饬吏治,是巡抚的又一项基本职责。巡抚的这一项职能,并非一人独专,而是会同巡按御使共同进行。宣德七年(1433年)八月,宣宗敕谕,命各处巡抚侍郎会巡按御使共同考察地方官吏。弘治元年(1488年),左都督马文升、兵部尚书余子俊奏准,命巡抚、巡按岁劾镇守总兵、中官及分巡、守备等官兵政,行保举、论劾。[41]另外,正德十三年(1519年),何孟春被任命为云南巡抚,临行前,武宗皇帝敕谕曰:“文武大小衙门管事官员,有才不胜任,妨废政务者,有肆为贪酷,虐害军民者,听尔体察得实。轻则量轻黜罚,重则拿问如律,应奏者,参奏处治。钦此,钦遵。”[42]也就是郭斗在《都察院续题名记》所说“文武百僚之贤不肖赖以体察”,最终“地方利可兴,害可除,贤才可举用,奸宄可慑服”[43]

(四)监督沐氏

洪武平定云南之后,一项重要措施之一就是留沐英镇守云南,并节制诸都司卫所。其后,沐氏家族作为朱明王朝在云南的政治代理人世镇云南。沐氏家族从沐英到沐天波,曾经出了2王、1侯、1伯、9国公、4都督,震慑一方,位比亲王,与明朝相始终。沐氏自沐英留镇云南,以功进秩,爵位不断攀升,沐晟时达到顶峰。永乐六年(1408年)沐晟因征安南之功,“特进荣禄大夫右柱国黔国公,食禄三千石,子孙世世承袭”,并“节制都司属卫官军”[44]。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加镇守云南黔国公沐晟太傅。[45]至此,沐氏由侯封公,子孙世袭,世镇云南,权力达于极致。沐晟之后,沐氏开始走向衰落。林超民教授认为,沐晟之后,沐氏家族的子孙没有完全能继承先辈事业,为镇守云南,抚慰夷民,稳定边疆,巩固统一做出贡献,有负先贤。[46]其实,沐氏的衰落之象,腐败之迹在沐晟时已经彰显。沐英镇守云南时,明王朝“无西南之忧”,及沐春出镇云南:“条数事咸区处有方,上顾谓群臣曰:西南得人,朕无忧矣。”[47]到沐晟时,沐晟的所作所为已让明王朝统治者大为不满,明成祖下诏切责曰:“昔尔父黔宁王……承我皇考太祖高皇帝命,镇云南,抚按怀柔,克尽其道,故能使远夷慕义,军民乐业,朝廷无西南之忧。尔兄亦能继述,边境以宁。此皆尔所知之也。今乃不能恪守先训,致兵不得休息,民不得力作,政事烦扰,号令纷更,远近嗟怨。可谓有忝父兄者矣。”[48]驸马都尉沐昕,贵为皇亲国戚却为所欲为,肆无忌惮,被太子宾客刘观所参劾:“驸马都尉沐昕,先帝临御之日,命掌后军都督府事,稍畀重权,辄营非分,擅取官木,窃造私居。甚者,胁人女子为妾。既已置诸法司,久乃曲蒙原赦。皇上嗣登大宝,俯念至亲,略其前过,命掌南京后军都督府事,所宜改过效职。乃更嗣欲为非,擅拓官街,毁军士营房,撤都府仓廪以营其私第,砖瓦材木,窃取于公家,工匠人力,横索于军伍。又占据官地,役民耕种,贪婪无厌,法不可容。”[49]沐晟久镇,广占田土,贿赂权贵,臭名远扬。“(沐)晟久镇,置田园三百六十区,资财充禼善事朝贵,赂遗不绝,以故得中外声。”[50]方国瑜先生说:“明代经略云南,沐氏之功居多,及其衰替,作威作福,为害亦最大。”[51]

巡抚进入云南之后,面对沐氏的渎职与不法,奏疏不断,请求朝廷对沐氏严厉惩处。如嘉靖八年(1529年),巡抚欧阳重劾沐绍勋对庄户管束不严,恣纵为盗,任用庄户何经管庄,“诱引投献,混占民田”。万历十九年(1591年),吴定参劾沐昌祚悖戾偾事。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云南抚按参劾沐昌祚:“田,自钦赐外,多至八千余顷,横征暴敛,以致庄户劫掠公行,该镇庇之,滇民如在水火。”[52]天启三年(1623年),巡抚闵洪学与巡按御使罗汝元奏沐启元“狂悖不法”。朝廷对沐氏的做法,根据巡抚的奏疏,或下诏切责,或进行相应的处罚。分析巡抚的奏疏,巡抚参劾沐氏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一是沐氏居功自傲,难寄大任;二是贿赂权贵,祸乱地方;三是兼并土地,横征暴敛。这三个方面是沐氏危害最大的方面,也是巡抚参劾最多的方面。巡抚对沐氏的渎职与不法进行参劾,打击了沐氏及其爪牙狂悖不法的嚣张气焰,部分限制了沐氏的权力,客观上起到了监督沐氏的作用。

应该说,巡抚对沐氏的监督是相对而言的,巡抚与沐氏在行政上并不是隶属关系。明王朝所颁布的法令,以及在给云南地方官吏的敕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巡抚具有监督沐氏的特权。云南巡抚与沐氏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权力此消彼长。因此,巡抚对沐氏的监督是相对而言的,这不仅表现为沐氏与巡抚在行政上不是隶属关系,巡抚只有上奏权,而无处置权。并且,作为朱明王朝在云南的代理人的沐氏总是受到朝廷的优待,百般庇护。所以,巡抚对沐氏的监督是有限权力之内的监督,只是这种监督在明王朝走向衰落,沐氏贪暴纵横时,显得尤为突出。

(五)抚绥夷民,处理民族事务

云南自古为多民族聚居区,边疆“诸夷环绕”,境内“诸夷杂处”,且叛复无常。洪武平定云南之后,面对云南民族众多,且“叛服不常”的现实,曾经制定了治理少数民族的原则和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剿抚兼用,恩威并施,宽猛适宜的原则,达到“非惟制其无叛,重在使其不叛”的目的;第二,留大军镇守,并实行卫所屯田。即朱元璋所说:“屯田以守要害,此驭夷之长策。”第三,推行土司制度。明王朝通过这些原则及措施,对少数民族实行有效的控制。巡抚来到云南之后,继续坚持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原则,推行有效的管理措施,抚绥夷民,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巩固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

巡抚在镇压了少数民族的叛乱之后,趁机在这些地区实行改土设流。据《明实录》载,经巡抚上奏,进行改土设流的有北胜、陆良、元谋、马龙、新化、宁州、蒙自、寻甸、武定、顺宁、云龙、峨等地。通过改土归流,明王朝加强了对这些地区的控制。

另外,巡抚在解决土官的袭替与承袭、土官子弟的教化方面亦多有建树。如嘉靖二年(1523年),巡抚王启奏处置土官事宜,吏部覆:“请令今后土官应袭替者,该管府州县并守巡官,即为勘明具呈抚按,批送三司,比册相同,免其参驳,除杂职及妇人代为具奏外;其品官衙门,设在腹里地方宁靖者,照旧赴部袭替,具免纳谷;其设在边远,兼有争竟仇杀者,抚按等官勘实,代为奏请,就彼袭替,仍依原例纳谷备赈;其六品以下,有贫乏者,听该管审实量减;若应袭土舍有罪未结,或争袭未明者,各官速为勘处;若延至一年之上,不为勘结,或本部转行覆勘,一年以上,不行回报者,听其抚按及本部查参治罪,或土舍恃顽,延至十年之上,方告袭者,不准承袭,或因为事及查勘迟延至限外者,不在此例;若土官举宗朋恶相应,改设流官,抚按酌处具奏。议上报允,仍著为令。”[53]成化十七年(1481年)春,巡抚吴诚奏:“乞令土官衙门各遣应袭子于附近府分儒学读书,使之忠孝礼仪,庶夷俗可变而争袭之弊可息。仍禁约学校师生,不许索其束馈送。礼部覆奏,以为有益风化,事在可行。……上曰:然。……如巡抚官及尔礼部所言,使蛮貊毕争之风潜消,而华夏礼仪之化远既,故不美欤。”[54]

巡抚在云南抚绥夷民,处理少数民族事务,宣达朝廷旨意,有利于边疆的稳定,民族之间的融合与交往,促进边疆与内地的整体发展,有利于明王朝大一统局面的巩固。

(六)治理边疆,巩固边防

云南自秦汉以来就是中央王朝版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代中央王朝在把云南纳入统治范围之后,都十分重视对云南的治理与开发。作为云南的最高地方官,治理边疆,巩固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是巡抚的一项重要职责。

唐龙在《处置地方贼情疏》中指出:“(云南)东接交趾,西连番夷,南辖木邦、缅甸,实四川、贵州之藩篱也。曲靖所辖六州县,由府西而趋沾益之中路,以达四川、山陕,曰西路;由府东而趋沾益及罗雄之旁径,以达贵州,抵湖广常德,分而南之江西、浙江、南直隶、山东,北之河南、北直隶,以总会于京师,曰东路,尤云南之噤喉也。云南弗靖,则川贵摇动。曲靖阻塞,则云南受其困。殆未有藩篱坏而家室无事,噤喉病而饮食下咽者也。”[55]从唐龙的奏疏中我们可以看出,云南地理位置的重要。云南的安定与否,不仅影响到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而且关系到四川、贵州的局势,从而影响到整个大局。鉴于云南地理位置的重要,明初,留大军镇戍,设置卫所,进行卫所屯田;并在元代的基础上在边境地区设立宣慰司、宣抚司、御夷府等统治机构。到永乐时计设10宣慰司、2御夷府和1州,即麓川宣慰司、木邦宣慰司、缅甸宣慰司、大古剌宣慰司、底撒马宣慰司、底兀剌宣慰司、老挝宣慰司、车里宣慰司、孟养宣抚司、孟艮御夷府、孟定御夷府,以及宁远州,一共13个政区。[56]这是明王朝在鼎盛时期的政区设置,明代中期之后,明王朝的边疆逐渐内缩。

云南自古为多民族聚居区,并且少数民族多居住在边疆地区,因此,处理好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少数民族与明王朝之间的关系是治理边疆、拱卫边疆的一项重要内容。前面所提到的巡抚利用掌兵权对少数民族叛乱的镇压,向朝廷上疏严格限制土司的袭替,解决土司之间的纠纷,改土设流,以及对土官子弟的教化等等都是巡抚治理边疆的重要内容。另外,建关筑隘,修城筑堡,屯兵边疆,大兴屯田以拱卫边疆。如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陈用宾在云南困厄时来到云南,为防备缅甸的入侵,积极加强边防建设。二十三年(1595年),陈用宾“设八关于腾冲,立蛮哈、拢把守备,拨兵戍守。募人至,约暹罗夹攻缅。筑堡于猛卯,名曰平麓城。开二十四屯,上《请罢开采宝井疏》,又为《还定六慰后说》”[57]。虽然陈用宾的这些措施是明末国势衰落、内外交困之下被迫采取的消极防御措施,但是,有效地暂时遏制了缅甸的进攻,“自是缅甸不敢深入”[58]。最后整饬兵备,清理赋役。如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陈用宾针对云南兵饷亏空,战斗力弱的情况,上奏称:“清汰老弱之兵,岁可省饷五万三千二百八十两。”同时,对赋税进行清理,共清出新增矿盐庄粮等项银3万1 000余两和旧额税粮等银,约支付官兵饷银12万9 000余两。“自此,兵以渐清,饷以渐积。”[59]巡抚通过这些治理边疆的措施,使云南的边疆得以巩固,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得以延续。

以上我们论述了巡抚在云南的主要职责,云南巡抚兼治民、治吏、治军、治边、治夷、督镇于一身,应该说巡抚的这些职责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整体,处理好地方事务、民族事务,治理好军队,管理好属吏关系到少数民族的向背,边疆的稳定;有利于边疆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民族之间的融合;而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维护朱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巡抚的这些职责是其作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所拥有的权力,但是,巡抚所拥有的权力,一方面是朝廷所赋予的,另外一方面,又是根据形势的发展派生出来的,比如督镇的职能。因此,巡抚的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所限制的,并且巡抚的权力还受到来自于中央与地方的双重限制。所以,终明之世,云南未出现分裂割据的局面。

第二章 巡抚对明代中后期云南社会矛盾的调适

明代中期,云南巡抚作为地方最高官,凡地方大小事务巡抚皆直接或间接参与处理,因此,对云南社会的发展、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对于面临的主要问题,巡抚都有清醒的认识,并对业已出现的问题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由于巡抚众多,时间跨度长,限于时间和精力,我们很难对每一位巡抚及其时代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和他们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进行逐一考察,下面我们就以典型巡抚为例,从巡抚的奏疏来分析明代中后期云南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巡抚为改变这一局面所做出的种种努力。

一、巡抚对明代中后期云南政治腐败问题的处置

明朝中后期,云南吏治败坏,众多官吏以各种名目巧取豪夺,滋扰地方,云南各族人民多为所苦,边疆社会动荡不安。

云南自洪熙元年(1425年)设镇守太监之后,太监被赋予各种使命来到云南。古永继教授考察明代驻滇宦官后,把他们分为三类:镇守太监、分守监(镇守金腾)、税监。并且认为,景泰以前,中央对出镇云南宦官的管理较严,此间的几任镇守太监基本能奉公守法,少有危害社会的劣迹出现。有的甚至能从安定地方出发,向朝廷提出合理的建议。[60]但是,从明朝中期开始,驻滇宦官多贪赃枉法,危害地方。

成化四年(1468年),钱能被任命为云南镇守太监,“云南自此多事矣”。钱能从成化四年(1468年)到云南赴任,成化十六年(1480年)离任,10余年间,“恃宠罔利,云南人大为所苦”[61]。成化十六年(1480年),在地方官吏及科道官的参劾下,钱能自知罪孽深重,称病离开云南。“能在云南,屡起边衅,所为多不法。至是知罪不自容,因称病还”[62]

钱能之后,朝廷又相继派出宦官到云南。这时,云南的宦官问题已是积重难返,云南地方官吏不断上疏裁革宦官。如弘治十六年(1503年),巡抚陈金奏:“云南远在万里,而金腾地方,尤为逼近外夷,太监王举骚扰之后,吉庆继之,剥害尤甚,巡抚等官乞裁革,以得允命。又遣左监臣孙叙之,闻者骇愕,以为地方之害复生。且金腾去省不远,有镇守云南太监刘昶,处之以靖,总兵官黔国公沐,守之以常,而臣与巡按御使,绳之以法,以控制诸夷,扶绥边徼。若又添官镇守,诚为多事。即使孙叙到彼,全无渔猎,然每日供应,未免劳人,若更科索骚扰,则军民必至逃亡,边夷将有他变。乞如前旨裁革。”[63]正德十六年(1521年)八月,云南巡抚何孟春先后疏奏云南镇守太监危害地方事,极力建议朝廷裁革镇守太监。在《陈革内官疏》中,何孟春说:“臣访得先年镇守太监钱能,张威恃势,贪材害人,至今人犹切齿。……云南比先无镇守太监,民夷安乐。自景泰年太监到来,取用不赀。”[64]每年于全省各地征收的柴薪银、稻草银、青草银、子粒银等计6 500余两,以及麂皮、槟榔、蜂蜜等大量事物贡品。“所在官员趁机科敛,无不忍心以害其管。被害军民逐年办纳,莫敢吐气以闻于法司。”由于不堪忍受如此残酷的掠夺,人民纷纷外逃,“(永昌)比之宣德、正统间,环城百里之夷民十亡八九。比之成化、弘治之始,二三百里之夷民亦减六七”[65]。嘉靖九年(1530年)二月,巡抚欧阳重、巡按御使刘臬劾奏镇守太监杜唐“役占军余,巧肆渔猎,每岁科取民材以万计”[66],极力裁革镇守太监。总之,从云南巡抚和其他官吏的奏疏和各民族的反映来看,明代中后期,宦官成为阻碍云南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宦官及其爪牙的恣意妄为,扰乱了地方秩序,造成云南边疆社会的动荡。宦官问题成为当时云南社会的主要问题之一,裁革宦官成为各民族的一致要求。

面对宦官的贪赃枉法,危害地方,造成边疆社会的动乱,巡抚大都能以身作则,刚直不阿,不避权贵,极力进谏,严惩宦官及其手下的贪污腐败行为,裁革宦官。如王恕,成化十二年(1476年)被任命为云南巡抚,“单车携二童往”,王恕虽然在云南的时间很短,但是,刚正廉洁,积极整顿业已败坏的吏治,振兴边备,“恕居云南仅九月,威行徼外,黔国以下,咸惕息奉令,疏凡二十上,直声动天下”[67]。又如何孟春,针对云南宦官危害地方,一地设有多个镇守的事实,上《陈革内官疏》和《裁革冗员疏》。他在《裁革冗员疏》中说:“会城既有镇守云南并金齿、腾冲地方太监,金、腾地方又有镇守太监,会城既有镇守总兵,金、腾地方又有镇守参将,一处两人,政体未有固变,官民多扰,下情诚有未堪……今日为金、腾计,惟是裁革前项镇守内臣、将官,裁革之后,仍复府治,以抚安之,则内患可除,外变自息。”何孟春的上书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嘉靖元年(1522年)十月,嘉靖皇帝下令将金齿司改为永昌府。再如万历年间,巡抚陈用宾对矿税监杨荣等人的参劾等等,最后,杨荣及其走狗被杀,云南矿税监被罢。

巡抚和其他官吏对太监的参劾,使宦官的势力受到限制,打击了宦官势力的嚣张气焰。嘉靖九年(1530年)九月,云南镇守太监被裁革。云南各民族欢欣鼓舞,“夷民欢颂,有若更生”[68]。云南社会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和。

当然,除宦官的腐败之外,还有其他官吏的腐败。如卫所官军的腐败。正德年间,何孟春上《贪官科害疏》指出,卫所官军欺上瞒下,“承委征收矿夫银两,加耗已为过取,倍征复以自私,假诛求而助官为虐”,并且,“军丁以此被害者,不独该卫,数军为然;军职以此营私者,不独该卫一官如此。官行残民,以逞之威;军抱浚我,以生之欢,非一日矣”[69]。可见,卫所官军的腐败,由来已久,而且非常普遍。接着又上《贪官害民疏》曰:“云南地方管下小民,半系夷罗,近来剽掠纵横,岁无宁日。推原祸本,实由土官,若土官不行科扰,夷罗自然安生,而土官又被亲管不才官员公行求索。上官索之土官,土官派之营长,营长敛之火头,火头取之小民。夷罗小民,既不能耕种,又不惯经营,不事抢劫,何以应之?盗贼不宁,地方受害。……扬汤止沸,不若去薪而沸自止;捕盗以安民,不若治贪而盗自息。”[70]从何孟春的奏疏来看,明朝中期起,贪污腐败已经成风,以致造成大盗公行,地方受害,并且指出:唯一的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治贪。何孟春言行一致,言必行,行必果,贪官一经查出,一律严加惩处,决不姑息。如楚雄卫前所副千户罗辅因贪征矿夫银而被依法逮问,何孟春以此为典型,并申明:“如有仍前指称征收颗银,诓骗军丁各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不分官吏军民舍余等,俱照各边沿海常人盗银二十两,发边卫,永远充军事例,问拟发遣。”[71]另据刘景毛统计,何孟春任云南巡抚期间,上奏仅处罚卫所屯田官吏计有指挥2人,千户6人,百户3人,典使1人。并且认为,未上奏就处罚的也许更多。[72]由于何孟春的严厉整顿,使卫所各级官吏不敢再犯。

最后,还有沐氏的贪污腐败。对于沐氏及其下属的狂暴不法,巡抚及其科道官都能不畏强权,上疏参劾,具体事例,前面已有论述,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从明代中后期起,吏治的腐败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顽疾,由于官吏的贪污腐化,以致引起边疆社会的动荡。作为地方最高官吏的巡抚大多能以身作则,并对贪污腐败进行严厉打击,给云南地方政治带来清新之气。

二、巡抚对矿税问题的处置

万历年间,国库空虚,为了充盈国库以及满足私欲,神宗在全国大开矿山,广征矿税。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二月,神宗委派尚膳监太监杨荣为云南矿税监。矿税的征收及矿税监的贪婪成为当时云南的一大祸害。

在矿税监问题上,时任云南巡抚的陈用宾从国用、边计和安定云南出发,极力进谏,希望神宗不要派矿税监到云南,他在《陈言开采疏》中说:“乃今开采新命,其裨国用也甚微,其误国用也甚大。不但大误国用,而且大妨边计臣等不得不滤悃陈言。……盖滇环向皆夷,非腹里可比,汉土错绣,赤子蛇龙杂居,不堪重赋。同省税粮,不及中州一大县之半。先臣奏开矿场,益以盐课,并奏留个部事例银两充兵食之需,行之数十年矣。……迩来矿脉渐衰,在在请闭。”乞请“差遣官员,悉免入滇”,为弥补不开采带来的损失,愿每年增输1万两白银以补国用。“如此,可仰副主上开采之意,而云南贡金兵饷等项亦可取,内夷外夷之畔永可坐消”。不然,则“必至上误贡金,下酿兵患。兵困于无处之饷则兵变,夷争于垂涎之利则夷变。亡命之徒聚于中,狂逞之夷发于外,滇云不免多事,黔蜀必至骚然”[73]。但是,利欲熏心的神宗皇帝一意孤行,对陈用宾的忠谏,充耳不闻。

杨荣到云南之后,以开矿、征税为名,大肆搜刮,倒行逆施,激起边疆社会的动乱。首先,利用采买之名,压榨边疆人民。“时税监杨荣纵其下,以开采为名,恣暴横,蛮人苦之。”[74]侵夺地方财政,致使云南用于兵饷的财政收入“每岁十逋其七”。其次,由于杨荣在滇系土司区开采“宝井”,缅甸洞吾王朝趁机拥兵入侵蛮莫,并攻到腾冲附近。“以采买之虚名贾边疆之实祸”。最后,残害吏民。他对不顺从的地方官,指明劾奏,明神宗不问是非曲直,下令逮问下狱。对待平民百姓更加残忍,刘文征《滇志》卷一说:“自(杨)荣入滇,百姓被害者十之八九。”[75]

作为云南最高地方官的巡抚陈用宾从一开始就反对云南设矿税监。面对杨荣及其党羽的倒行逆施,多次上书参劾。万历三十四年(1606年),杨荣及其党羽100余人被激愤的夷汉民众击杀。王元翰在《陈滇患孔殷疏》中说:“若夫招乱之徭,则以滇中贿赂公行,阘茸其政。其最为害者,莫如贡金、榷税二者,大税之外有小税,正税之外有私税,朝廷得十,有司攘五,府库收金,百姓倍半,髓骨俱罄,追剥无已,是以室室空虚,人人喜乱。民不堪榷税,而后焚采监。”[76]王元翰十分透彻地道出了万历年间的吏治腐败,其中最为恶劣的矿税之害,以致官逼民反。杨荣及其党羽的死,可谓咎由自取。此后,云南矿税被罢。

总之,万历年间,矿税及矿税监的存在,成为云南社会的一大祸害。矿税的存在严重地阻碍了云南社会的发展,作为与他们同时代的云南巡抚的奏疏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并且对废除矿税及罢除矿税监,巡抚们做了积极的努力,对减轻各族人民的负担,缓解当时的社会紧张局势,缓和社会矛盾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巡抚对土地兼并及赋役问题的处置

正统年间,土地兼并的局面已经形成。正统之后,土地兼并更加严重。各级大小官吏以及地主、商人相互勾结,大量兼并军、民屯户的土地,并且,他们还把土地兼并的魔爪深入边疆地区。

作为明代云南最大的官僚地主,沐氏的田庄遍布全省各地,所谓“环滇封内,莫非总庄”[77]。沐氏的土地除朝廷钦赐外,主要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不断垦殖、巧取豪夺,逐渐累积而来的。还在正统之初,沐氏已“置田三百六十区”,沐晟曾夸耀说:“日食其一,可以周岁。”[78]到了万历年间,沐氏更加疯狂地掠夺土地。对于沐氏垦殖、掠夺土地的事实,巡抚、巡按的奏疏说得极为明白,并且上疏朝廷请求清查沐氏田庄。周嘉谟在《缴查庄田册疏》中说:“看得镇握兵符,世守兹土,禄俸之外,听置田庄,国家所为优待也。查(万历)十六年册,税粮田地共八千三十一顷三十七亩,共税粮二千四百一十九石,不为不多矣。推而上之,西平入滇,尚未有此,其后,岁积代累,乃有此数。……至十六年来,迨兹仅二十四年,又复增加于旧,环滇封内,莫非总庄,有更仆难悉数者。于是乎,针不得不委之参随,分之大小管庄、伙头、佃长,正征之外有杂派,杂派之外有亡名。虐焰所加,不至骨见髓干不止。”[79]从万历十六年(1588年)至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短短的24年,沐庄田地就从8 031顷,增至8 842顷,增长速度之快,实为罕见。陆韧教授认为,实际还不止此数。[80]沐氏从世镇云南开始,广占田土。云南全省遍布沐庄,“山泽之饶,膏腴之产,半入于镇臣之家”[81]。而据万历《云南通志·赋役志》所载,当时,云南全省官民田只有17 000余顷,沐氏几占一半,可以想见,沐氏庄田之多。

由于沐氏的“垂范”,大小官僚莫不效法,广占官民之田以为官庄,并且深入边疆部分府、州、县地区。何孟春在《复永昌府治疏》说:“及景泰末,都督毛胜因随征麓川,知金齿司指挥供给甚多,遂营干镇守。有内臣见毛胜得利,遂接踵前来。由是,广占夷田以为官庄,大取夷财以供费用。”[82]至于一般的地主、商人与官僚狼狈为奸,挤兑军民土地的现象则更为普遍。万历《云南通志·兵食志》说:“制田之初,军民相参,畛畔相入,欲其旱涝相关,盈亏互察。自后,豪者诬私为公,贪者卖公为私。盖因巨奸宿猾,诱饵于前,纨绔之子,踵袭于后。”可见,万历年间,土地兼并,军、民、夷户失地的现象已经十分严重了。以致汉、夷之民“饥寒交迫,相率寇盗”[83]

一方面土地兼并,民众失地严重;另一方面,国家向汉夷之民征收的田赋数额不减,反而不断增加。据《滇云历年传》卷6记载,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前后,云南布政司向汉夷民户征收的田赋总额为:夏税麦一万八千七百三十石;秋粮米五万八千三百四十九石。又据万历《云南通志·赋役志》载,万历三年(1575年)前后,田赋为夏税麦三万六千一十九石六斗一升七合;秋粮米一十万六千九百九十九石一斗八升九合二抄四圭。比之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的总数增加了一倍多。尤中先生认为,这并不是由于新垦殖的田亩数增加的结果,在土地兼并大量存在,官僚、地主霸占的“勋庄”“官庄”和“巫私为公”的军官职田不交田赋的情况下,只能说明汉夷民众实际负担布政司征收的田赋的单位面积的税额加重。再加上各种徭役的增多,甚至超过了沐氏在其庄园内对庄园农奴的剥削,因此,才出现了情愿投靠沐庄为农奴的反常现象。[84]

最后,明代中后期,各种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上至皇帝,下至云南大小地方官吏对云南各族人民敲诈勒索、疯狂掠夺。何孟春在《陈革内官疏》中指出,云南并金齿腾冲地方太监每年于全省各地征收各种银两名目,如柴薪银、稻草银、青草银、子粒银、松子银、锡场银、鸡鹅房鱼塘银、羊毛银等多达16项共计6 500余两,以及麂皮、槟榔、硝盐、纸札、蜂蜜等大量实物贡品。“所在官员乘机科敛,无不忍心以害该管。被害军民逐年办纳,莫敢吐气以闻于法司。”[85]当时仅太监索取之项目就如此之多,则其他有司征收之税又不知有多少。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明朝中后期,云南社会土地兼并严重,赋税田租加重,各种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尤其是沐氏勋庄的存在,成为明朝中后期云南社会的一大祸害。

对于沐氏勋庄的存在和危害,抚按都有清醒的认识,并不断上疏参劾,指陈沐氏庄田的危害,请求朝廷清查沐氏庄田,对于沐氏混占的田地,由有司征解。天启三年(1623年)六月,云南巡抚闵洪学上《条滇黔事宜并庄田照旧归有司疏》,再次据理力争,指出形势严峻,时移事异,请求庄田归有司征收。“夫庄田为滇民患苦,其搏噬楚毒之状,前抚臣周嘉谟、按臣邓之疏盖详言之,臣亦何必再言?惟昔犹太平无事之日,今乃戎马倥偬之秋;昔不难解之于倒悬,今何堪再驱诸鼎镬?……臣未敢深言,伏望天语丁宁,将总镇庄田,容有司照旧征收,以成镇臣之美,以奠濒危之疆,一举而两利之矣。”[86]但是,朝廷仍下诏“仍该镇征收”,所以,直至明朝灭亡,沐氏庄田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对于卫所官军盗卖、吞并官田的行为,巡抚上疏清查,严厉惩处盗卖者之罪;对民众沉重的田赋、苛捐杂税等,上疏给予适当减免。如弘治五年(1492年),云南巡抚张诰奏:“清查各衙门司所屯田盗报有司田二万八千余亩,仍给还各衙门屯种,以复原额;其民田册内照数开豁,仍请令二年一次行委管屯官员清理盗报者罪,以盗卖官田过者、收者,仍各罚米一百石入官。户部覆奏,从之。”[87]正德二年(1507年),巡抚吴文度上疏减免楚雄府所增钞课。万历十五年(1587年)三月,巡抚刘世增请减免罗雄州十四年、十五年税粮得到朝廷应允。“该州每年额征税粮五百三十余石,二年共该一千有奇,悉行豁免,准以巡抚赃罚银两照数抵补。得旨。”[88]其他如减免贡金、小税,罢采石屏等等。另外,巡抚对镇守中官、矿税监及矿税的奏罢,对减缓疯狂的土地兼并和减轻民众的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之,从明朝中后期之后,云南社会土地兼并严重,赋税田租加重,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尤其是沐氏勋庄的存在成为云南地方的一大祸害。巡抚对上述情况了如指掌,采取了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对于沐氏庄田问题,由于明王朝统治者的百般庇护,所做的种种努力都收效甚微。

四、巡抚对内夷之乱的两手政策

明朝中期,民族矛盾尖锐,大小纷争、叛乱不断。正德初,广西府弥勒州十八寨夷民在首领阿勿、阿寺的带领下,公开反抗朝廷,他们拒绝向官府交纳租税,不受官府管束,任意烧杀抢掠,波及澄江府属路南、江川,临安府属阿迷、建水、通海、宁州等县的村寨,兵力最强时达到“骑、步约有三千余徒”。“为居民害”,朝廷曾两次征剿,皆归失败。于是,上下百余里,田地荒芜,人民逃逸,商贾不行。正德十五年(1520年),巡抚何孟春“以兵讨之,擒寺斩勿,并俘其党千七百余人,诸寨悉平”[89]。为了加强对这一地区的控制,何孟春上疏设立守御所。正德之后,变乱更加频繁。冯盨在《滇考》中说:“云南自嘉靖初至此(万历中期),七十余岁之间,内夷之乱凡八九起。”

万历末年,东北建州女真的势力崛起,并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建立后金国。随后,女真人发动了对辽东边境的进攻。为了援辽,抗击女真的进攻,明王朝在全国各地增派“辽饷”,官吏们乘机对各族人民敲诈勒索,使矛盾进一步尖锐化。西南地区的土司之间也借机大肆进行扩张,扩大地盘。从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到崇祯元年(1628年),永宁土官奢崇明、水西土官安邦彦、乌撒土官安效良、沾益土妇设科、武定夷目张世臣等相互勾结,在滇东北、黔西、川南等川、滇、黔结合地带与明军展开拉锯战。此时,云南的卫所制度已经破坏殆尽,遇有征战,只能招募民兵和征调土司兵。“盖滇中有事,每藉土司之力。”[90]“所至效用而奏功者,土司兵耳。”[91]作为云南土司兵的劲旅,安南长官司土官沙源、阿迷土官普名声、元谋土官吾必奎等先后被征调去镇压水西、乌撒、沾益等地的土司叛乱。平叛之后,沙源、普名声的势力逐渐坐大,日益骄横,据地自雄,拒不听抚按的节制。明统治者强加约束,再加上边吏的贪暴而不任事,于是,土司起而反抗朝廷。从崇祯三年(1630年)到永历年间,普名声、吾必奎、沙定洲相继叛乱,于是,10余年间,滇中大乱。

明朝中期之后,内夷之乱蜂起,变乱频仍。面对变乱,巡抚们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第一,慎选吏。内夷之乱的爆发,冯盨认为是“贪庸有司实逼之”,道出了祸乱的根源,因而选用有才能的贤吏良将治理是使地方安靖的根本。鉴于此,巡抚建议要慎选吏,“云南为最险远,则衔而来其人最难,宜慎其人。大抵蛮夷盗贼恒其于讼之不平、政直不理,讼不平、政不理恒由于其吏之不才”。“巡抚、巡按宜慎其人也……若不得其人,使朝廷得失……可乎哉?”[92]

第二,改土设流。在平定叛乱之后,在原设土司的地区废除或降低土官等次,改由流官统治。如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巡抚陈用宾奏:“顺宁荡平,宜改流官以顺民情。”[93]据《明实录》载,经巡抚上奏,进行改土设流的有北胜、陆良、元谋、马龙、新化、宁州、蒙自、寻甸、武定、顺宁、云龙、峨等。

第三,设守御所。巡抚在平定叛乱之后,为了加强对这一地区的控制,上疏朝廷设立新的管理机构。如正德十六年(1521年)何孟春在率兵讨平十八寨之后,鉴于其地民情复杂,官府难于控制,上疏朝廷,建议设立守御所加以控制。“广西十八寨地方,崇岗峻岭,乃盗贼久恣凭陵之地,诸夷杂种,实官府不可号令之人,积百年来,为一方害。迩者大军克捷,丑类扫除,地既墟闲,法当填实。若非开建治所以控制其中,分设巡司以协守于外,无屯营以为持久之道,即祸患必有复萌之虞。臣等原议事平之后,当为善后之图,意正如此。”[94]在正德十六年(1521年)前后,明王朝新建的守御千户所有新安、凤吾、武定、镇姚、镇安、定雄、右甸等。明王朝通过设立守御所,加强了对这一地区的管理与控制。

第四,“建设新郡儒学,以兴教化。”[95]在改土设流的地方进行儒学教育,“使知忠孝礼仪,庶夷俗可变而争袭之弊可息”[96]。“用夏变夷”以达到长期统治的目的。

此外,云南各任巡抚多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采取了诸如建哨、勘田、宽赋、工费、建监狱、建仓库、增立守御工用、设巡检司、添设兵备副使等项措施,一方面力所能及地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则对各族的反抗进行防范。

总之,明朝中后期变乱频仍,是各种因素的结果,也是明王朝逐渐走向衰败的一种反映。作为明王朝在云南政策的执行者和实施者,巡抚继承明初统治者制定的策略,对叛乱采取恩威并施、剿抚并用的手段。“大抵盗贼夷情,不过抚与剿而已。”[97]或调集土汉兵,对叛乱进行血腥镇压,或派出有司对叛乱者进行瓦解、分化。此外,为了防患于未然或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巡抚根据实际情况,上疏明王朝,调整统治政策,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云南巡抚的这些措施,巩固了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有利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与发展。当然,不可否认,巡抚对各族人民的反抗进行残酷的血腥镇压体现了其作为统治阶级的反动性的一面。

五、巡抚对边疆土司纷争与边疆危机的建言与处置

永乐时期,明王朝在云南极边之地设立麓川、木邦、孟养、缅甸、大古剌、底兀剌、底撒马、八百大甸、老挝、车里等10宣慰司,孟艮、孟定2御夷府及宁远1州。[98]正统年间,麓川思氏发动叛乱,明王朝派王骥“三征麓川”,虽然思氏的叛乱被镇压下去,但是,由于明王朝没有处理好与少数民族的关系,为云南西南边疆的动荡埋下了祸根。边疆土司之间为了争夺地盘和控制权,相互仇杀。明朝中叶后,明王朝逐渐走向衰败,吏治败坏,边备松弛,安南、缅甸乘机崛起,不断侵扰西南边疆,再加上西方殖民主义势力的介入,以致酿成边疆危机。

成化初年,毛胜镇守永昌,贪孟密宝石,允许原为木邦土司统属的孟密贵族不通过木邦土司而直接向朝廷进贡。镇守太监钱能亦欲获取孟密宝石而纵容孟密贵族。此后,孟密贵族通过贿赂大学士万安,于成化十九年(1483年)取得与木邦一样的合法的土司职位。随着孟密的崛起,不断兼并扩张,引发孟密与木邦之间的纷争。与此同时,麓川思氏的后裔思禄,亦以金宝贿赂镇守太监钱能。弘治元年(1488年),孟养贵族思禄取得了由朝廷颁发的金牌信符,借机发展壮大自己的势力。孟密与木邦的纷争,造成边疆的动乱。弘治七年(1494年),明廷调集军队进剿,同时,调孟养土司兵征讨孟密。“成化中,孟养金沙江思陆发遣人贡象马,宴赐皆如例。思陆发者,思任发之遗孽也。太监钱能镇云南,思陆发数以珍宝遗能,因得入贡,称孟养金沙江思陆发。适孟密安抚司土舍思揲侵据木邦地,争杀累年,守臣议征之,思陆发乃请自效。时蛮众相传孟密畏思陆兵,参政毛科请于总兵镇巡官,许之。”[99]孟养兵还未至,思揲已遁去。朝廷急令思陆退兵,各守疆界,思陆拒不听命“数兴兵过江与孟密战”。从弘治七年(1494年)至弘治十二年(1499年),孟养兵数度出兵渡过金沙江(今伊洛瓦底江),并占据孟密所属之蛮莫等地十三处。弘治十六年(1503年),云南巡抚陈金派金腾参将卢和抚谕思陆,在大军压境之下,思陆不得已,退还蛮莫等地十三处,撤兵退回所居旧地。

对于蛮莫及思陆的处置问题,云南巡抚与朝廷之间存在分歧。巡抚陈金认为:“蛮莫等地原隶木邦,成化始为孟密所有,今又为思陆所据,连年构祸,今始平定。既不可复与木邦,又不可割畀陇川、干崖、南甸三宣抚,宜暂于腾冲岁檄官军五百分番守之。思陆前有助平思揲功,今悔祸纳款,请赐以名目、冠带,仍降敕奖谕。”朝廷则把蛮莫等地十三处归属木邦,思陆赐予厚禄遣归。由于朝廷处置不当,孟密、孟养、木邦等土司之间的纷争并未解决,他们之间的仇杀仍不断。“时思陆觊得宣慰司印,部执不予,于是仍数出兵与木邦、孟密仇杀无宁岁。”[100]

当孟密、孟养、木邦土司之间争斗不休之时,西方殖民主义势力介入,洞吾王朝势力崛起。正德十四年(1519年),葡萄牙以武力强占大古剌属地马达班,在此建立侵略伊洛瓦底江流域的基地。他们占据马达班后,到孟密争购宝石,孟养多将宝石卖给西番人以营重利。嘉靖十年(1531年),平虚威替为洞吾王朝国王,势力逐渐强盛,并得到葡萄牙的支持。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平虚威替死,第二年莽瑞体继立为王。先后攻占大古剌、底兀剌、底马撒三宣慰司之地,据有伊洛瓦底江下游地区。因莽瑞体之父为孟密土官思真与孟养土夷思伦所杀,怀挟旧仇,时图报复,“乘孟密内争,乃助乱而控制之,假道攻掠孟养、迤西诸夷,以复前仇”[101]。甚至打算诱引陇川、干崖、南甸三土官与之呼应作乱,只是由于内地有备,而未能得逞。从嘉靖末年至万历年间,莽瑞体“东破郎长(老挝),西灭密西里,计取孟密、缅甸,掩袭孟养、迤西,攻打景迈、整古,协服土宇、土哑(暹罗)”[102]。进而“号召三宣(陇川、干崖、南甸)”[103]。莽瑞体死后,莽应里继袭,一步步向四周扩张,侵扰西南边境诸土司,成为明代西南最大的边患。[104]陈用宾在《罢采宝井疏》中说:“云南之有缅,犹西北之有虏,东南之有倭,其为中国患,旧矣。彼其挟封豕长蛇之势敢与我抗,小则蚕食诸夷,大则寇边。”[105]陈用宾把缅患与西北蒙古之患,东南沿海一带的倭患相提并论,可以想见,明朝中后期,云南边患之严重。为了有效地防止缅甸的侵扰,安定边疆,巡抚陈用宾于万历二十二年(1595年)“设八关于腾冲,立蛮哈、陇把守备,拨兵戍守。募人至暹罗,约夹攻缅。筑堡于猛卯,名曰平麓城。开二十四屯田,上《请罢采宝井疏》,又为《还定六慰后说》”[106]。积极抗击缅甸的入侵,“至是缅甸不敢深入”。

此外,除了缅甸构成对明朝的威胁外,安南与明王朝之间长期存在纷争。临安府所属之宁远州、教化三部(牙部、车部、空亭部),以及广南府与安南接壤的地区,时常受到安南的侵扰,最后丧失大片领土。

从明朝中期以来,明王朝与安南、缅甸的矛盾冲突不断。一方面,巡抚与各级地方官吏积极抗击外敌的入侵;另一方面,积极加强边防建设。巡抚所做的种种努力,对于维护边疆的稳定,巩固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是大有裨益的。但是,由于明王朝国力渐衰,政治腐败,东北事起,无暇顾及西南一隅,在内外交困下,云南西南边疆逐渐内缩。

六、巡抚舒缓明代中后期的云南地方财政危机的努力

明朝中后期,明王朝的政治日趋腐朽,内外交困,逐渐陷入财政危机之中。为了缓解财政危机,明王朝加紧对全国各地的搜括。而此时,云南地方官吏贪污腐败,贿赂成风;土地兼并严重,田赋地租加重,各种苛捐杂税名目繁多。各族人民不堪重负,或占山为王,落草为寇,或投靠沐氏,造成大量田地荒芜,国家税收的锐减;内夷之乱与外夷的入侵交织,云南地方政府为了平息内乱与抗击外敌的入侵,连年用兵;加之云南灾害频仍,水旱连连,天灾人祸,导致明朝中后期云南也出现财政危机。

弘治十三年(1500年)十一月,云南巡抚李士实奏:“云南银场有九,近年矿脉甚微,各卫俱以矿夫口粮陪纳,岁折银三万四百三十四两……今判山、窝村、广运、宝象四场,矿脉久绝,陪纳无已。乞自十二年为始,将四场银课暂免,军丁退还各位,操备口粮,移文有司收责,以备军饷,则减者少而增者多矣。户部覆奏,从之。”[107]万历十五年(1587年),户部覆云南巡抚刘世增题称:“罗雄州两遭兵燹,民罹荼毒,要将十四、十五两年税粮豁免以苏民困。罗雄为滇省遐荒,先遭屠戮,复值逃匿再叛之秧。始为内应,以脱州官,既为向寻,以杀逆贼。悉数效死之民,尤当嘉惠。该州每年额征税粮五百三十余石,两年共一千有奇,悉行蠲免。”[108]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陈用宾以地方重灾,请豁免各省小税。[109]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沈儆炌被任命为云南巡抚,下车伊始,遍历各地,体察民情,针对云南财政匮乏,群盗蜂起、民生多艰的局面,上《请蠲贡金疏》,他在疏中说:“臣奉命抚滇数月以来,日孳孳焉,惟弭盗安民是急。顾四邻多垒,大盗纵横,征剿之文与招抚之檄交发互驰,笔几为秃,而犬羊之类,反侧难驯。期以弭盗,而盗未必弭也,戒谕有司,厘剔弊蠹,荡涤烦苛,念念与民更始,而天灾流行,淫雨为虐,登城一望,四野沮洳。期以安民,而民未必安也。盗盗未弭则添兵添饷,势不能免,民未安则焚林竭泽困不能支,况可以辽饷故,有每亩九厘之加派耶?滇土府、土州、土县,壤地千里,小者数百里,所输差发银仅二三十两,多者五十两或百两而止;其流官州县得数百金者,逐一州一县之额,若岁入有一二千金者,便以名城钜邑称矣。譬之一贫家,析薪数米,常惧不能糊口;一羸夫,朝饔夕飨,常惧不能必其命。今欲少留涓滴以活滇人命,则惟有请蠲黄金一节而已。……惟劲行免解,或止解原额二千,停止续添三千,少留滇民余力以供九厘之加派,少留滇饷以救多凶多惧之危疆。”[110]明熹宗批准了沈儆炌的请求,减免云南贡金,随后又彻底免除云南贡金。“允抚臣沈儆炌之奏,免除加增。顷又以疆场多虞,暂免解进,民稍稍息肩。夫金不产于滇,而滇卒为金所苦,一日荷圣人轸念,一举而永麾之,为远人造无疆之福乎!”[111]另外,在天启二年(1622年)五月,沈儆炌再次上疏:“以水西叛逆,驰疏告急。……第滇中粮额既薄,库藏如洗,乞即发帑金十万,不独师行粮随,滇可壮兵威,而天未瘅人,尚得与皇上罢金之命同颂天恩也。上从之。”[112]从以上巡抚的奏疏可以看出,明朝中后期,云南财政出现危机,巡抚为滇民请免赋役、请饷的奏疏不断。

沈儆炌之后,闵洪学继任巡抚。从天启二年(1622年)至天启七年(1627年),6年当中,闵洪学多次上疏朝廷为滇请饷,上疏之勤,呼声之急,为历朝历代之仅见。在闵洪学的奏稿当中,仅以“请饷”为题的就达5次之多,如卷3《请饷疏》(天启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卷4《告急请饷疏》(天启四年二月六日)、卷6《复沾请饷疏》(天启五年二月初五日)、《请饷疏》(天启五年四月初八日)、卷10《代滇请饷疏》。其他涉及云南财政匮乏,为滇请命的奏疏比比皆是。“至钱粮,匮诎到十分极处,目今库无分文,千急万急。臣以合疏吁请,若此项不蒙接济,则事事束手,滇必不可为。……并望庙议,一一立见施行,以济滇之燃眉。”[113]有时,催问之急,字字滴血,向上责问,身死早已置之度外。“窃记西南数省,粤既无事之国,身在井上;蜀非无事,而兵力饷力皆十倍于滇;黔之为蹙虽与滇埒,顾地近路活,叫呼可立达,朝廷亦以全力赴之。屈指两年来,西南用兵,费皇上百万金钱,遴用文武道将不下百十数,而滇所承受几何耶?岂云南独非王土?官于云南者独非王臣?兴言及此,臣心碎矣。滇至冤至苦矣,若不及将前后纸上题允之饷一一趣促来滇,臣无米必不能炊,一手一足必不能撑持,虽庙堂之上无弃滇之心,乃不幸而有其事矣。……此臣所赤心泣血,而不能已于吁呼者也。皇上未忍弃滇,接济拯救,宁待臣词之毕耶?[114]在《极言滇事疏》中,闵洪学对当时云南的时局做了形象的比喻,并再次为云南请饷,“臣受滇事既二年矣,日月求固圉,如漏舟之在巨浪也;日日言讨贼,如徒手之搏猛虎也。处无可如何之地,出万有一生之谋,卧薪尝胆,撑捱到今日其于滇之艰危备阅矣,利害得失熟筹之矣。……今滇之事棘矣!呼饷则饷不应,万里叩阍,又万里走楚,未见一勺之相活也。急邻则邻不惬,千里为黔转战,又经年为黔戍守,而黔之责滇未有也。冤哉滇乎!滇必危矣!滇危而臣受误滇之罚,谁能宽臣?臣敢无说而处,此请彻底言之——今千急万急,莫如饷”。“如无饷,饥兵必哗,狂寇必逞”[115]

造成明朝中后期云南财政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面已经叙述过。处如此之危局的巡抚采取两条主要的措施:一是上书减免赋役、贡金、济饷等。如前所述的巡抚李士实、刘世曾、闵洪学等多次上疏朝廷减免云南赋役、矿课等等。二是从自身角度出发,采取措施增效节饷。以军队的粮饷为例,云南所驻扎之军队都是以云南的矿课、盐课、事例银和卫所屯田等来解决。明朝中期,卫所屯田遭到破坏,军队的饷银受到影响;另外,从万历二十年(1593年)开始,云南新增贡金3 000两,这对原本就不产金,而且已经匮乏的云南财政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云南地方官只好从矿课中抽取,以补购金之需,造成军饷的拖欠;最后,云南卫所官军经常冒领军饷,吃空额兵饷的问题长期存在,并且还有许多老弱病残之兵。如此等等,造成军饷亏空,军队战斗力下降。巡抚从自身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上书请饷,如巡抚闵洪学等人不断上疏请饷;另一方面,整顿军旅,清理赋役,未雨绸缪,建粮仓以备不时之需。如万历二十三年(1596年),云南巡抚陈用宾等奏:“清汰虚冒老弱之兵,岁可省饷五万三千二百八十两,并清出新增矿盐二操庄粮等项银三万一千余两,并旧额税粮等银勾官兵饷银十二万九千余两。”[116]经此整顿,“自此兵以渐清,饷以渐积”[117]。天启四年(1624年),巡抚闵洪学建常平仓、巡按御使罗汝元建预备仓。“自是岁以为常,遇凶岁,取收贮久者,平价粜之,至秋成,籴以还仓。”[118]刘文征在《滇志》卷7《兵食志·序》中还满怀期望地说:“近巡抚闵公、巡按罗公,各建仓籴谷,以备兵荒,每岁可得米四千余石。徼天之幸,地方无千里水旱之灾,□患旱平,疆场无事,前仓贮藏有年,日增月益,则馈饷所需实赖焉。”通过如此的措施,军饷得以缓解,军心、云南政局得以暂时得到稳定。但是,老天几乎没有给明王朝、云南及巡抚以喘息的机会,随着连年用兵,灾害频仍等等的存在,云南的财政危机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综上所述,从以上对整个明代云南社会情况所做的粗浅考察来看,明朝前期,经过统治者的锐意经营,七八十年间,云南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得到恢复与发展,生齿日繁。明朝中期之后,云南社会继续向前发展,同时,云南社会矛盾激化,吏治败坏,土地兼并严重,各种苛捐杂税名目繁多,由此造成内夷之乱、边疆危机、财政危机。正是由于云南社会在明朝中期出了问题,明王朝统治者从靖边以巩固统治出发,派巡抚出巡云南,协助有司处理云南事务。云南巡抚临危受命,身负朝廷重托,不远万里来到边疆,多数能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整饬吏治,振兴边备;有时,还根据云南的实际情况,上疏朝廷对统治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巡抚的种种努力,对边疆社会的稳定,社会矛盾的缓解,云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等的发展都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章 巡抚对明代云南社会的影响

云南巡抚作为云南地方的最高长官,同时作为中央王朝政策的执行者与实施者,云南巡抚担负着宣达朝廷旨意,巩固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的重任。他们的到来以及在云南的所作所为对明朝中后期的云南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巡抚与明代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

明王朝在平定云南之后,就开始利用卫所进行屯田,以后又开展民屯和商屯。明初,云南屯田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朝中期之后,卫所制度遭到破坏,军田逐渐转变为官田。巡抚进入之后,一方面努力恢复屯田,继续在适宜的地方进行屯田;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垦殖新区。针对卫所屯田被混占、盗卖的情况,积极进行清理整饬。如弘治五年(1492年)二月,巡抚云南都御使张诰奏:“清查各衙门司所屯田盗报有司田二万八千余亩,仍给还各衙门屯种,以复原额;其民田册内照数开豁,仍请令二年一次委管屯管屯官员清理盗报者罪,以盗卖官田过者、收者仍各罚米一百石入官。户部覆奏,从之。”[119]对于一些发生叛乱,被镇压之后的新区,巡抚上疏朝廷调整统治政策,设立守御千户所,派兵进行屯戍。如嘉靖七年(1528年)十月,巡抚云南都御使欧阳重奏:“寻甸府先年草创土墙,故为叛贼所陷。近询之居民,佥谓凤梧山下,地形颇便,及此兵燹之后,未有屋庐,宜即迁立府治于其地,仍设守备千户所,则文武并用,可以久安。窃见嵩明州等处,有云南左、中、右、前四卫,马步土军三千九百余人,设有本管土官指挥千、百户,且多没官田地,可以建屯。若准令设所,分拨官军,令其三分操守,七分屯种,岁入租赋,以供军饷,人不告忧而乐从矣。得旨,俱如所议行。”[120]从正德年间到万历年间,云南共有8个守御千户所建立,如新安守御千户所(正德十四年建,公元1519年)、十八寨守御千户所(正德十六年建,公元1521年)、凤吾守御千户所(嘉靖六年建,公元1527年)、武定守御千户所(隆庆三年建,公元1569年)、镇姚守御千户所(万历十三年建,公元1585年)、镇安守御千户所、定雄守御千户所、右甸守御千户所,俱万历十三年建。陆韧教授认为,这些守御千户所几乎都因镇压控制边远地区各民族的反抗或边防镇戍需要而设立,具有明显的安靖地方、镇戍防御并利用军事移民达到拓土屯垦的目的。以新安所为例,即使在卫所制度弛坏的情况下,天启年间(1621—1627年)新安所还有舍丁1 125名,军于260名,共计官军1 594名(户)。有职田504亩,屯田2 280亩,共计2 784亩。[121]巡抚通过如此的措施,成效显著。据正德《云南志》载,云南都司卫所屯田一万二千七百六十六顷三十亩九分四厘,官民田地一万七千二百七十九顷一十二亩六分九厘。到了天启年间,官民田地共六万九千九百三顷八十九亩七毫零。另外,从前面所述我们知道,明朝中期之后,土地兼并严重,大小官僚地主混占军民田,作为明朝云南最大的官僚地主的沐氏占田尤其多,经抚按于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查勘,沐氏混占军民田近七千五百顷,由于朝廷的庇护,此后,沐氏仍在继续占田。则天启年间,官民田至少有近八万顷。与正德时相较,则新垦殖近四万顷。这个数字也许还比较保守。垦田数量的增加,经济的发展促进人口的增长。正德时有户一十二万六千八百七十四,口一百四十一万九十四。天启则为户一十五万一千二百一十四,口一百四十六万八千四百六十五。另据陆韧教授考证仅沐氏庄田就隐含了约七十万人口,则天启人口数为二百一十多万,这只是编户和沐庄隐藏的汉族人口数,实际人口可能还更多。与正德时相较则户增加约二万五千,口增加约七十五万。由于以巡抚为主的地方官吏和以汉族为主的军民的共同努力,使云南垦田数量、人口在中期之后继续增加。

水利工程作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辅助措施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历代统治者及地方官吏都十分重视水利工程的兴修。滇池为云南巨津,元朝时,赛典赤曾对其进行治理,“泄其水,得壤地万余顷,皆为良田”[122]。明初,在元代水利工程的基础上,对滇池上游的松花坝和沿河诸闸进行修缮和扩建,但是,因闸少且闸体结构不坚固,很难有效地控制河水。景泰五年(1454年),云南总兵沐瞞、巡抚郑閧对滇池上游盘龙江上的重要坝闸进行了一次大的增修。其中尤以改造南坝闸为最艰难,但大益于民。“石为闸而扃以木,视水之大小而时其闭纵。……以景泰甲戌八月十有三日始役,而以明年三月一日卒事。其所用之工力合之,凡八万二千九百有奇。既成,云南之兵民无少长皆悦曰:“至今以始,田不病旱潦,而吾农得以足食者,”[123]建成之后,添设闸官,“民甚便之”。另外,对滇池出海口河的疏浚是又一大工程,明初曾由沐英主持过一次大的疏浚工作,“滇池溢,浚而广之,无覆水旱”[124]。弘治十四年(1501年),巡抚陈金主持对海口河进行第二次大规模的清理疏浚。正德《云南志》卷2滇池条说:“滇池为云南巨津,每春夏水生弥漫无际,池旁之田,岁饫其害,弘治十四年,巡抚陈金,役军民夫卒数万,浚其泄处,遇石则焚而凿之,于是池水顿落数丈,得池旁腴田数千顷,夷汉利之。”之后,每年一次疏浚。以上是一些比较大的水利工程,此外还有一些小型的水利工程,如万历年间邹应龙在临安府筑石堰“至今赖之”;“张诰,字汝钦,华亭人。兴水利,建仓廒,储兵食,革奸弊,孜孜为国。时有浚河之役……军民至今仰之”[125];等等。由巡抚主持的水利工程的兴修,扩大了灌溉区,消除了不利于农业发展的隐患,极大地改善了云南农业生产的条件,促进了以农业为主的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

此外,巡抚在活跃社会经济,减轻各族人民的负担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如陈用宾建迎仙桥、张诰建永安桥;天启四年(1624年),闵洪学建常平仓“自是岁以为常,遇凶岁,取收贮久者,平价粜之,至秋成,籴以还仓”。上疏减免云南赋税及罢采金、石、珠宝等,如蒋宗鲁《奏罢屏石疏》、陈用宾《罢采宝井疏》、沈儆炌《请蠲贡金疏》等等。这些措施的实行,对于减轻民力,地方经济的发展都是极为有利的。

总之,明朝中期之后,巡抚为发展云南社会经济,巩固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主持兴修水利、恢复屯田、积极垦殖、上书减免云南赋役等等,使云南社会经济从整体上得到发展与提升,边疆地区得到开发,边疆与内地的差距逐渐缩小,垦田数量、人口均有所增加,从而维护了边疆的稳定,巩固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经济基础,维护了大一统的局面。当然,部分巡抚的贪污腐化,影响了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也是存在的,但这毕竟是少数,不是主流。

二、巡抚与明代云南儒学的发展

文教事业作为统治者的一项重要辅政工具,历来受到统治者的重视。明王朝在建立之后,为了巩固统治,大力倡导儒学教育,在府、州、县、卫大力兴办官学,并设立专门的官吏和机构对教育事业进行管理。明朝在平定云南之后,在云南实行与内地一样的儒学教育,并且把儒学教育推广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云南儒学在明代得到发展,特别是明朝中期之后,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

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在平定云南之后即下诏:“府、州、县学校,宜加兴举,本处有司选保民间儒士堪为师范者,举充学官,教养子弟,使知礼仪,以美风俗。”[126]于是,在靠内地的府、州、县建立起官学。据陆韧教授考证,云南社学设立于成化年间(1465—1487年),以后在各府州县普遍推广,尤其于社会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云南府、大理府、临安府、姚安府、鹤庆府建立最多。[127]此外,由于明王朝在全国遍设卫所,为了加强对卫所官军子弟的教育,在卫所集中的地区设卫学。云南计设有景东卫儒学、平夷卫儒学、六凉卫儒学、越州卫社学等4所。在明朝前期,由于明王朝统治者的大力倡导,云南先后设立了府、州、县、卫、乡镇(社学)等各级儒学,并且还把儒学教育对象扩大到下层普通民众及边疆土司子弟,云南的儒学教育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向纵深发展。

历任巡抚对云南儒学发展多有所推动,首先这是由于巡抚地位特殊:云南最高地方官,因此,对地方的教育事业有监管的权力和责任。其次,云南巡抚出身进士,并且“屈指乃海内名流”,多数以文章而显名。如郑,“尤善属文”;何孟春,“博雅冠一时”;顾应祥,“博大轩明,不事苛察,文章行宜,一时推重”。他们的到来,对云南文化及读书人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最后,由于其地位、身份、出身、职责等方面的原因,极为关注教育事业。其表现如下:

1.奏设或修建书院、各级县学、社学等。如嘉靖三年(1524年),巡抚王启在府学西北建五华书院,“遇都事之岁,并取阖省诸生上等者,选委府佐教官督课评骘”[128]。万历二年(1574年),巡抚邹应龙重修。沈海梅教授认为,五华书院是云南历史上第一所全省性的书院,是云南高等教育的开端。[129]嘉靖八年(1529年),巡抚顾应祥建滇阳社学。据天启《滇志》记载统计,由巡抚题设或修建的府、州、县学计有:武定府儒学、顺宁府儒学、路南州儒学、云龙州儒学、沾益州儒学、昆明县儒学、罗次县儒学、易门县儒学、保山县儒学等等。2.置学田,捐书助学。万历二年(1574年),巡抚邹应龙置水田三十七亩,在板坝河,价银一百一十两,岁入折米银九两;[130]巡抚沈儆炌捐《成弘以来数千艺》“属学宪进贤樊公良枢择其精者,文文雅近”[131],捐入庙学。土司子弟教育。成化十七年(1481年)春,巡抚吴诚奏:“乞令土官衙门各遣应袭子于附近府分儒学读书,使之忠孝礼仪,庶夷俗可变而争袭之弊可息。仍禁约学校师生,不许索其束馈送。礼部覆奏,以为有益风化,事在可行。……上曰:然。……如巡抚官及尔礼部所言,使蛮貊毕争之风潜消,而华夏礼仪之化远既,故不美欤。”[132]

由于明政府的大力倡导,巡抚等地方官吏的积极运作,明代中后期云南的儒学得到兴盛和发展。其表现为:第一,各级学校数量猛增,儒学教育区域扩大。据《滇志》学敩志、建设志记载统计,至明末天启年间,全省总计儒学63所(其中府学16、州学23、县学22、卫学2),社学163所,书院48所[133],文庙4处。天启后尚有续建,至崇祯末,全省儒学在原有基础上有增加,共73所,书院则达65所。[134]而景泰年间云南仅有儒学21所。[135]可见,明朝中后期,云南儒学与前期相比,有较大的发展。并且,儒学设学范围从元代仅限于滇池、洱海地区,发展到几乎所有靠内地的设府地区,包括部分没有改流的较边远的土府、土州。设学级别,从元代较单一的路、州学,发展到了府、州、县、卫、乡及书院五级。

第二,儒生数量激增。由于各级学校在云南的广泛建立,使云南读书之人猛增。以明代云南的举人和进士为例。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时,云南开始选送儒生到南京应试。洪武时,云南共产生举人4名,进士3名。永乐九年(1411年)正式于云南开科取士,同内地一样三年一考。据天启《滇志》记载统计,至天启时,全省共产生举人2 351名,进士239名。其中人数最多者,云南府举人539,进士64;临安府举人481,进士48;大理府举人473,进士46;永昌府举人245,进士22。这是从洪武到天启年间明代云南士人中举、中进士的概况。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巡抚设立之后的云南举人、进士情况。即从成化十六年到天启五年(1480—1625年),也就是从巡抚定设到《滇志》成书的时间内的情况。据天启《滇志·学敩志》记载统计,至天启时,全省举人计1 895名,进士190名。其中人数最多者,云南府举人507,进士44;临安府举人395,进士41;大理府举人341,进士36;永昌府举人234,进士21。把上面这两组数字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第一,巡抚设立之前,91年的时间里,云南共计产生举人456名,进士49名。而后的145年的时间里,举人数是此前的约4.2倍,进士约4.0倍,举人数占总举人数的约76%,进士约79%;第二,巡抚设立之后,各府中举人、进士的人数量大幅攀升,尤其是永昌府显得尤为突出:成化十六年(1480年)以前,举人只有11名,进士1名;而到了天启年间举人数量增加到245名,进士22名,变化之大,前所未有。这两组对比数字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明朝中期之后,云南儒学的巨大发展。当然,如果我们贸然地就下论断说这是巡抚的功劳,这似乎太勉强,那就抹杀了明初以来的统治者、地方各级官吏的功劳及士子们的努力。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承认,由于云南巡抚的地位、身份、职责以及对云南教育事业的关注,对明代云南儒学的兴盛与发展所起的积极推动作用。因此,明朝中后期,云南举人、进士数量的激增与巡抚的垂范及对儒学的关注密切相关。天启元年(1621年),巡抚沈儆炌鉴于云南儒学的兴盛,地方士人蔚起,上书朝廷,请求增加云南举人名额。“据提学道副使樊良枢疏称:切照六诏之地,人文麟萃,才士雁行,所从来矣,至于今日,士林蔚起,文章斌斌。旧额举人四十五名,万历四十三年,恭遇神宗皇帝寿考,作人增额二名,多士。向往尔时,痒序之士不逮九千余人,未有今日之盛也。自四十八年三月职受事以来,迄今岁考,东西十六郡,将遍按籍计之,有一万二千余人,而新进者不与焉。询之郡邑,有司佥云:‘汉士攻苦下帏,夷人束发慕学。即儒童视昔,不翅过之,而青青子衿,又可知也。’”[136]从巡抚沈儆炌的奏疏可以想见,经过近200余年的发展,明朝云南儒学之兴盛,士人之众多与朝廷有限的举人名额产生矛盾。云南儒学的兴盛,可以说与积极致力于教育事业的巡抚功不可没。

由于明朝中后期,云南儒学的兴盛与发展,使明朝云南社会阶层、社会风气发生了重大变化。陆韧教授认为,士人中举,投身仕宦,在云南士人阶层中造就了一个通过儒学教育获得知识,依靠科举考试登进入仕的知识分子仕宦阶层,他们已经跻身于统治阶级行列,成为士绅阶层中更高的社会群体。此外,未中举的多数士人构成明代云南社会一个具有鲜明特征和巨大影响力的特殊阶层——士绅。总体来说,无论是仕宦阶层,还是士绅阶层,他们对云南文化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令人瞩目的。[137]

明朝云南社会风气的变化在少数民族地区及汉夷杂居的地区尤为明显。如寻甸府,“诸夷杂处,习善顽梗,白人与居,颇之向善。置流建学以来,其俗渐改,人文可赌”[138]。武定府,“俗善强悍难治。……近建学校之后,旧习渐迁。俗善朴鲁,士民勤业,有省会之风”[139]。又如永昌府,前面已述,明朝前后期,从举人、进士的数量来看,变化最大。在士人的熏染之下,永昌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发生了很大变化。“故九隆之地,在昔皆猡之乡,在今变衣冠之俗,文教日新,彬彬几埒中土,试稽游泮,至一万二千余人,则家弦户诵可想已。”[140]从以上史料可看出,明朝云南儒学的兴盛,儒家文化对少数民族风俗的熏染,使当地的风俗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上我们简略地讨论了明代云南儒学的发展变化,重点探讨了巡抚进入云南之后云南儒学的发展变化。儒学在云南的传播与发展,体现了明中央王朝重视边疆地区的开发与治理,推进边疆与内地一体化发展的策略,有利于云南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巩固边疆,维护大一统的局面,而巡抚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巡抚在保卫西南边疆及巩固多民族统一国家中的作用

云南自秦汉以来就成为中央王朝版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代中央王朝十分重视对云南的经营与开发。

由于云南地理位置的重要性,明王朝十分重视对云南的治理与经营。云南巡抚是唯一设在既有勋王世代镇守,又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封疆大吏。因此,巡抚除其他巡抚都具有的治民、治吏、治军的职能外,还有治边、治夷、督镇的职能。由此可以看出,云南巡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郭斗在《都察院续题名记》中说:“云南远在万里,诸夷环处。……事无纤巨,动关戎马,毫厘一失,千里遂谬,鲜有不偾事者矣。云南巡抚,不尤重乎?圣明知其然,是以一遇缺员,辄难其任,凡所简命遴选而畀者,以吾滇远,实重地耳。如碑石中所载诸公,自耳所睹记,屈指乃海内名流,或以侍郎至,或以尚书至,无非重是任也。”虽然,郭斗的话不免有夸饰的成分,但他也为我们提供了如下信息:一是云南地理位置之重要及情况的复杂;二是明廷对云南的重视;三是云南巡抚的重要性和整体的优越性。巡抚集治民、治吏、治军、治边、治夷、督镇的权力于一身,并且“屈指乃海内名流”,这为巡抚维护、巩固边疆以及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稳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使巡抚能够集中必要的物力、财力、军事力量等等,对各种有害于边疆和多民族统一国家稳定的反抗、叛乱及外敌的入侵进行必要的镇压、打击。

明王朝在平定云南之后,在元代的基础上,在云南的西南极边之地设立麓川、木邦、孟养、缅甸、大古剌、底兀剌、底撒马、八百大甸、老挝、车里等10宣慰司,孟艮、孟定2御夷府及南甸、干崖宣抚司等统治机构。[141]正统年间,明王朝在平定了麓川的叛乱之后,废麓川宣慰司,改置陇川宣抚司。陇川、南甸、干崖、木邦、孟养、缅甸、大古剌、底兀剌、底撒马、合称“三宣六慰”。明王朝通过上述土司机构控制西南边疆。正德十四年(1519年),葡萄牙以武力强占大古剌属地马达班,在此建立侵略伊洛瓦底江流域的基地。他们占据马达班后,到孟密争购宝石,孟养多将宝石卖给西番人以营重利。嘉靖十年(1531年),平虚威替为洞吾王朝国王,势力逐渐强盛,并得到葡萄牙的支持。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平虚威替死,第二年莽瑞体继立为王。先后攻占大古剌、底兀剌、底马撒三宣慰司之地,据有伊洛瓦底江下游地区。因莽瑞体之父为孟密土官思真与孟养土夷思伦所杀,怀挟旧仇,时图报复,“乘孟密内争,乃助乱而控制之,假道攻掠孟养、迤西诸夷,以复前仇”[142]。甚至打算诱引陇川、干崖、南甸三土官与之呼应作乱,只是由于内地有备,而未能得逞。从嘉靖末年至万历年间,莽瑞体“东破郎长(老挝),西灭密西里,计取孟密、缅甸,掩袭孟养、迤西,攻打景迈、整古,协服土宇、土哑(暹罗)”[143]。进而“号召三宣(陇川、干崖、南甸)”[144]。莽瑞体死后,莽应里继袭,一步步向四周扩张,侵扰西南边境诸土司,成为明代西南最大的边患。[145]巡抚到云南之后,历任巡抚与沐氏、三司协作,修城筑寨,设关建哨,驻兵屯田,驻重兵于临安府与腾越,坚决抵抗缅甸的入侵。如万历十一年(1582年),云南巡抚令刘、邓子龙各率兵5 000人,集土汉兵进攻缅军,大破莽应里于姚关,缅兵败逃,参与叛乱的土司岳凤父子归降,“复率军进缅,缅将先遁,留少兵陇川,攻之,凤子曩乌亦降。乃携凤父子往攻蛮莫,趁胜掩击。贼窘,缚缅人及象马来献,蛮莫平”[146]。为了加强对蛮莫的控制,命刘“以副总兵暑临元参将,移镇蛮莫”[147]。万历十二年(1583年),刘召集孟养、木邦、孟密、陇川诸土司“歃血剖符,定纵连横,合营进讨”[148]。万历十三年(1584年),设蛮莫安抚司。明王朝通过这两次的征讨,缅甸势力受到削弱,西南边疆得到巩固。几年之后,莽应里卷土重来,但都被明军击败。为了有效地阻止缅甸的入侵,巩固边疆,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陈用宾“设八关于腾冲,立蛮哈、拢把守备,拨兵戍守。募人至,约暹罗夹攻缅。筑堡于猛卯,名曰平麓城。开二十四屯,上《请罢开采宝井疏》,又为《还定六慰后说》”[149]。虽然陈用宾的这些措施是明末国势衰落、内外交困之下被迫采取的消极防御措施,但是,有效地暂时遏制了缅甸的进攻,“自是缅甸不敢深入”[150]。由于巡抚等地方官吏对边防建设不遗余力,使明王朝即使在灭亡之际,仍能控制八关一线,最大限度地维护、巩固了明王朝的边疆及统治。

总之,云南巡抚对明代云南边疆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巩固了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祖国的西南边疆,促进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与发展。当然,不可否认,由于个别巡抚的腐败或对边防建设的不力,以致军旅不振,边备松弛,加剧了边疆社会的紧张局势,对西南边疆的巩固及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与发展产生了消极作用,但这毕竟是少数,不影响我们对巡抚所做出的贡献做出中肯的评价。

结 语

明代云南巡抚自正统五年(1480年)开始设立,属临时性差遣,事毕复命,旋设即罢,还不具备地方官的性质和作用。成化十六年(1480年),吴诚被任命为巡抚,出巡云南,从此,云南巡抚成为定设,改变了当初临时性差遣的性质,走向了制度化,成为云南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从成化十六年(1480年)开始到明朝灭亡,160年间,60余位巡抚,身受朝廷重托,不远万里相继来到被世人视为畏途的蛮荒之地,施展他们的政治抱负,对明代云南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巡抚来到云南的目的就是要稳定云南局势,巩固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因此,他们在云南期间,继续推行统治者在明初制定的治理云南的统治政策,努力恢复云南的屯田,并在重新平定叛乱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统治机构,进行移民垦殖,实行屯田与镇戍并举的措施。这些措施,一方面使明王朝加强了对这些地方的控制;另一方面,又促进了这些地方的开发,改善了民族关系。此外,他们在元代的基础上兴修水利工程,扩大灌溉面积;上疏朝廷减免云南的赋役,减轻各族人民的负担。通过这些措施的实行,云南的社会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无论是人口,还是垦田数量都有极大的增加,特别是大量汉族移民的进入,改变了云南历史上“夷多汉少”的民族构成格局。并且,汉族移民带来的先进生产经验,进一步促进了云南边疆社会的发展。所以,巡抚在促进明代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云南巡抚身份、地位、职责及对教育文化的关注,使儒学在云南得到较大的发展,各级学校广泛建立,儒学教育扩展到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儒学在云南的传播与发展,引起边疆社会的阶级结构、社会风气的重大变化。一方面,儒生数量大幅度增加,使考中举人、进士的读书人越来越多,出现仕宦阶层,而未中举的知识分子逐渐形成士绅阶层;另一方面,在儒学的熏染下,社会风气发生极大转变,这种变化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巡抚对明代云南文化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巡抚利用手中的掌兵权,通过与沐氏等的协作,对内对各种反抗、叛乱进行镇压;对外,加强边防建设,积极抵抗外敌的入侵。巩固并延缓了明王朝在云南的统治,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祖国的西南边疆,有利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与发展。

最后,通过考察明代云南巡抚设立的原因、过程、职责及其作用,我们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巡抚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巡抚的设立改变了秦汉以来地方行政体制,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和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巩固与发展。作为明代巡抚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云南巡抚的设立,是统一多民族国家整体性发展的重要体现。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巡抚制度在各地的推行不是整齐划一的,边疆巡抚与内地巡抚无论是从设立的原因、过程、职责,还是所起的作用来看,都存在巨大的差异,体现出整体发展中的不平衡性。

第二,由于地理位置、历史原因等等的存在,带来差异,而凸显出的是边疆巡抚的重要性。

第三,由于边疆巡抚所处环境特殊:既是边疆,又是多民族的聚居区,情况复杂多变;再加上边疆巡抚时常受到来自各种力量的牵制。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边疆巡抚所处环境的恶劣性,政策实施的艰难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边疆社会局势的不稳定性。明代中期之后,明王朝政治日趋腐败,经济日趋衰落,而作为明王朝的边疆地区也不例外。这种大环境的存在,客观上制约了边疆巡抚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边疆巡抚不可能做到以一己之力,力挽狂澜于既倒,在明王朝逐渐走向衰落时保持边疆地区的长期稳定。

第四,边疆巡抚对边疆社会的治理的得与失、经验与教训,对今天边疆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国家边防的巩固具有启示作用,因而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书

督抚制度是明清时期极为重要的地方行政军政制度,向为学界所关注,论著不时见于书肆,或独立成书,或夹杂于政治制度史记巨篇宏制的通史之中。但一般多为理论概括,述及制度起源、演变、消亡、作用等内容。辛亦武同学的硕士论文《明代云南巡抚研究》,另辟蹊径,对明代派往云南的60多位巡抚进行综合考察,着力研究了巡抚成为定制后,它的功能作为给云南边疆带来的积极影响。论文选题可谓别开生面,课题研究成果全面深入细致,不仅有裨于地方制度史、云南民族史等学科的发展,对今天稳定发展边疆、选官用人、建立和谐社会亦多启示。

论文作者坚持唯物史观,以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运用文献研究法,对云南巡抚设置的原因、经过,巡抚的主要职责、施政情况,及其与内地巡抚的异同,做了详实认真的考订和阐释。文章以较大篇幅论述了巡抚制度化以后,由于选官的人又握有掌控一方的大权,能较好地调适平抑地方各种势力,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及境外势力的骚扰,使云南边疆政局稳定,边境较为安宁,因而促成社会经济的发展,儒学文化的广为传播,推动云南社会的全面进步。也为西南边疆的巩固、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论文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论文立论正确审慎,论证说理充分,材料丰富翔实,论据可靠,思路清晰,结构合理,行文朴实流畅,表明作者具有较好的治史修养,具备深厚的史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研究能力。

评阅人:李寿,教授,云南师范大学

巡抚的设立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产生了深远影响。云南巡抚既有与全国一致的地方,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对明代中后期云南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利于西南边疆的巩固和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尚无专题研究,所涉论文数量少且多关注个别巡抚。《明代云南巡抚研究》一文,以敏锐的学术眼光,知难而上,选取了这个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云南地方史、边疆开发史上的重要问题,深入讨论了云南巡抚设立的时间、过程,云南巡抚群的整体状况及其职责,云南巡抚对明代中后期云南社会矛盾的调适,云南巡抚对云南社会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等,深化并丰富了明代督抚制度的研究,为云南地方史、民族史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同时,检讨巡抚群治理云南边疆的经验与教训,对于今天边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国防的巩固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全面、客观地把握了学术界有关明代云南巡抚研究的学术背景,指出前人研究中的不足和舛误,说明自己的突破和创新在于将明代云南巡抚作为专题研究,且研究的是巡抚群这一整体,明确本课题在中国政治制度史(明代督抚制度研究)及云南地方史、边疆开发史上的地位和价值。学术定位准确而清楚。

由于前人研究的简略和舛误,论文梳理史料,以图表形式考订了明代云南巡抚的整体状况。指出从正统五年(1440年)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204年间,计有73人(次)任云南巡抚;如果以成化十六年(1480年)云南巡抚成为定设始,则146年间,计有67人(次)任云南巡抚;云南巡抚绝大多数是进士出身,多挂风宪之职,大多来自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等等。这些均是作者对已有研究成果的补充和发展。

论文认为云南巡抚的设立是由于明代中期边疆社会问题的凸显,威胁到了明王朝的统治,因而设立巡抚加强中央集权,加强统治;明代云南巡抚从吏治腐败、矿税问题、土地兼并及赋役问题、靠内地区少数民族的反抗、沿边土司纷争与边疆危机、地方财政危机等六个方面对明代中后期的云南社会矛盾进行了调适,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这些都是在前人研究中较少涉及甚至没有涉及的,是作者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拓展和创新。

论文基于目前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中存在的特点或缺失,即“仍以制度的演变作为研究的重点,这就很难深入下去,往往只见制度,不见人”,反复强调对明代云南巡抚的整体研究,并做了可贵的探索,这在当前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的理论和方法问题讨论中,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论文在资料的搜集上花费了较大的力气,对史料的考订、辨析较为准确,从而使自己的研究能建立在可靠的史料基础上,表明了作者踏实的研究态度。

论文资料翔实,引证规范,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立论有据,论证有理,文笔流畅,表明作者已经掌握了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当然,由于这是一个较少有人涉及的选题,因而在许多问题的论述上还有继续加强的必要,资料的挖掘尚有余地。又,论文在某些提法上还需进一步斟酌,如关于明代云南巡抚的职责。

评阅人:潘先林,教授,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作为一种新的省级权力机构,巡抚的设立是中国政治史上的重大变革,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云南巡抚既有与全国一致的地方,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对明代中后期云南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有利于西南边疆的巩固和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然而,就这样一个重要的问题而言,目前学术界尚无专著研究,所涉论文数量少且多关注个别巡抚。《明代云南巡抚研究》一文,以敏锐的学术眼光,知难而上,在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云南巡抚设立的时间、过程,云南巡抚群的整体状况及其职责,云南巡抚对明代中后期云南社会矛盾的处理和应对,云南巡抚对云南社会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丰富深化了明代督抚制度的研究,为云南地方史、民族史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与此同时,总结巡抚群治理云南边疆的经验与教训,对于今天边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国防的巩固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学术定位准确,不仅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了纠正和补充,还将其加以拓展和创新。例如,鉴于前人研究的简略和舛误,论文梳理史料,以图表形式考订了明代云南巡抚的整体状况,并得出自己的结论。论文认为云南巡抚的设立是由于明代中期边疆社会问题的凸显,威胁到明王朝的统治,而三司又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的背景下,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边疆社会而采取的策略;明代云南巡抚从政治、经济、民族关系等六个具体方面对明代中后期的云南社会矛盾进行调适,取得了显著成绩等内容,都是前人研究中较少涉及,甚至没有涉及的。

论文资料丰富,理论正确,论证充分,结构合理,行文流畅,表明作者已经掌握了扎实的史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答辩委员会指出,这是一篇成功的创新佳作,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水平。毋庸讳言,论文在一些问题的论述上还需要加强,某些提法还需要进一步斟酌。

答辩中辛亦武同学思路清晰,反应敏捷,应对自如,回答中肯,口头表达流畅。

经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辛亦武同学的硕士论文答辩,同意其毕业,建议校学位委员会授予其历史学硕士学位。

答辩委员会主席:林超民,教授,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答辩委员会成员:林超民,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袁国友,研究员,云南省社科联

周琼,副教授,云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2005年5月28日

作者小传

赵启燕 女,1979年6月生,白族,中共党员。2002年毕业于云南大学历史系,获得历史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云南大学历史系,获得历史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云南大学历史系,获得历史学博士学位。2005年至今在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工作。

【注释】

[1]《太祖洪武实录》卷143。

[2]《太祖洪武实录》卷143。

[3]林超民:《统一的必要——明王朝统一云南的经验与教训》,载《林超民文集》第2卷,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明史》卷314《麓川土司传》。

[5]《明史》卷314《麓川土司传》。

[6]《明史》卷314《麓川土司传》。

[7]参见陈碧芬《朱元璋治滇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云南大学,2003年第55页。

[8]《明英宗正统实录》卷24。

[9]《明英宗正统实录》卷43。

[10]《明英宗正统实录》卷44。

[11]《明英宗正统实录》卷43。

[12]《明英宗正统实录》卷44。

[13]《明英宗正统实录》卷46。

[14]《明史》卷314《麓川土司传》。

[15]《英宗正统实录》卷51。

[16]《英宗正统实录》卷57。

[17]《英宗正统实录》卷67。

[18]《英宗正统实录》卷68。

[19]《英宗正统实录》卷173。

[20]《英宗正统实录》卷94。

[21](明)侯:《新筑腾冲司城记》,天启《滇志》卷20《艺文志·记类》。

[22]《英宗正统实录》卷118。

[23]《英宗正统实录》卷143。

[24]《英宗正统实录》卷185。

[25]《明史》卷173《石亨传》。

[26](清)夏燮:《明通鉴》卷28。

[27]《宪宗成化实录》卷131。

[28]《宪宗成化实录》卷155。

[29](清)王鸿绪:《明史稿》,《列传第六十·王恕》。

[30]《宪宗成化实录》卷181。

[31]《宪宗成化实录》卷195。

[32]《宪宗成化实录》卷200。

[33]《宪宗成化实录》卷230。

[34]方志远:《明代的巡抚制度》,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

[35]天启《滇志》卷20《艺文志》第11之3。

[36]孙承泽:《天府广记》卷23《都察院》。

[37]万历《大明会典》卷211《都察院》,抚按通例。

[38]《英宗正统实录》卷68。

[39]《英宗正统实录》卷74。

[40]天启《滇志》卷20,郭斗《都察院续题名记》。

[41]方志远:《明代的巡抚制度》,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2]何孟春:《治贪疏》,《何文简疏议》卷6。

[43]天启《滇志》卷20《艺文志·记类》。

[44]《太宗永乐实录》卷81。

[45]《仁宗宣德实录》卷1。

[46]参见林超民《统一的必要性——明王朝统一云南的经验与教训》,载《林超民文集》第2卷。

[47](清)张履程撰:《明黔宁王沐氏世袭事略》,载《云南史料丛刊》第3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91页。

[48]《太宗永乐实录》卷19。

[49]《仁宗宣德实录》卷4(上)。

[50]方国瑜:《明镇守云南沐氏事迹概说》,载《云南史料丛刊》第3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7页。

[51]方国瑜:《明镇守云南沐氏事迹概说》,载《云南史料丛刊》第3卷,云南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7页。

[52]《神宗万历实录》卷480。

[53]《世宗嘉靖实录》卷31。

[54]《宪宗成化实录》卷214。

[55]天启《滇志·艺文志》卷23。

[56]参见林超民《明代云南边疆问题述略》,载《中国边疆研究通报》,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57](明)包见捷:《缅事交涉始末》,载(天启)《滇志》卷30。

[58](明)谈迁:《国榷》卷76。

[59]《神宗万历实录》卷286。

[60]古永继:《明代驻滇宦官考》,载《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4期。

[61]《宪宗成化实录》卷82。

[62]《宪宗成化实录》卷220。

[63]《孝宗弘治实录》卷197。

[64](明)何孟春:《何文简议疏》卷8。

[65]《复永昌府治疏》载天启《滇志》卷22。

[66]《世宗嘉靖实录》卷110。

[67](清)王鸿绪撰:《明史稿》,《列传·王恕传》。

[68]《世宗嘉靖实录》卷117。

[69](明)何孟春:《何文简疏议》卷5。

[70](明)何孟春:《何文简疏议》卷5。

[71](明)何孟春:《贪官科害疏》,《何文简疏议》卷5。

[72]刘景毛:《何孟春及其抚滇〈疏议〉》,载《云南教育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

[73]天启《滇志》卷22《艺文志·疏类》。

[74]《明史·土司三》。

[75]杨涛:《明末云南巡抚陈用宾述评》,载《云南师范大学报》第1期。

[76]《神宗万历实录》卷445。

[77](明)周嘉谟:《缴查庄田册疏》,天启《滇志》卷22《艺文志·疏类》。

[78](明)王世贞:《州史料前集》卷31《西平王世家》。

[79]天启《滇志》卷22《艺文志·疏类》。

[80]参见陆韧《明代云南沐庄及其庄户人口考》,载云南大学历史系编《史学论丛》第9辑。

[81](明)邓:《请革总庄疏》第2疏,《南中奏牍》卷5。

[82]天启《滇志》卷22《艺文志·疏类》。

[83](明)周嘉谟:《缴查庄田册疏》,天启《滇志》卷22《艺文志·疏类》。

[84]参见尤中《云南民族史》,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17页。

[85](明)何孟春:《陈革内官疏》,《何文简疏议》卷8。

[86]天启《滇志》卷23《艺文志·疏类》。

[87]《孝宗弘治实录》卷60。

[88]《神宗万历是机录》卷184。

[89]《武宗正德实录》卷156。

[90](明)邓:《勘定武定功次》,天启《滇志》卷22《艺文志·疏类》。

[91]天启《滇志》卷7《兵食志第五·序》。

[92](明)何孟春:《余东序录摘抄内外篇》卷6,《送周君巡按贵州序》。

[93]《神宗万历实录》卷328。

[94]《何文简疏议》卷8《处置地方疏》。

[95]《神宗万历实录》卷423。

[96]《宪宗成化实录》卷214。

[97](明)唐龙:《处置地方贼情疏》,天启《滇志》卷22。

[98]关于10宣慰司、2御夷府及宁远州的建制沿革参见林超民《明代云南边疆问题述略》,载李国强、方铁主编《边疆研究通报·云南专号》(二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99]《明史》卷315《云南土司三·孟养》。

[100]《明史》卷315《云南土司三·孟养》。

[101]《世宗嘉靖实录》卷482。

[102](明)吴宗尧:《莽达喇事情节略》,载乾隆《腾越州志》卷12《艺文》。

[103]天启《滇志》卷1,《地理志》。

[104]参见林超民《明代云南边疆问题述略》,载李国强、方铁主编《边疆研究通报·云南专号》(二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7页。

[105]天启《滇志》卷22,《艺文志》。

[106]《腾越州志》卷8《陈用宾传》。

[107]《孝宗弘治实录》卷168。

[108]《神宗万历实录》卷184。

[109]《神宗万历实录》卷431。

[110]天启《滇志》卷23《艺文志·疏类》。

[111]天启《滇志》卷6《赋役志》。

[112]《熹宗天启实录》卷17。

[113]《条地方事宜疏》,天启《滇志》卷23《艺文志·疏类》。

[114]《条滇黔事宜并庄田照旧归有司疏》卷23《艺文志·疏类》。

[115]天启《滇志》卷23《艺文志·疏类》。

[116]《神宗万历实录》卷286。

[117]《神宗万历实录》卷286。

[118]天启《滇志》卷5《建设志第三》。

[119]《孝宗弘治实录》卷60。

[120]《世宗嘉靖实录》卷93。

[121]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209页。

[122]《元史·张立道传》。

[123]陈文:《新建南坝闸记》,正德《云南志》卷31。

[124]《明史·沐英传》卷126。

[125]天启《滇志》卷10《官师志第七·总部宦贤》。

[126](明)张:《云南机务抄黄》。

[127]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页。

[128]天启《滇志·学志》卷8。

[129]沈海梅:《儒学与云南民族文化变迁——(1381—1662年)》,载林超民主编《新松集》,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30]天启《滇志·学志》卷8。

[131]《世宗嘉靖实录》卷31。

[132]《宪宗成化实录》卷214。

[133]参见古永继《明代滇、黔、桂的文化教育及其影响》,载《史学论丛》第8辑,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4]此数据为陆韧教授根据《景泰云南图景志》各府学校记载的统计得来。

[135]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页。

[136](明)沈儆:《请加额解疏》,载天启《滇志》卷23。

[137]陆韧:《变迁与交融——明代云南汉族移民研究》,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97页。

[138]天启《滇志》卷3《地理志第一之三·风俗》。

[139]天启《滇志》卷3《地理志第一之三·风俗》。

[140](明)沈儆:《请加额解疏》,载天启《滇志》卷23。

[141]参见《明史·地理志》卷46。

[142]《世宗嘉靖实录》卷482。

[143](明)吴宗尧:《莽达喇事情节略》,载乾隆《腾越州志》卷12《艺文》。

[144]天启《滇志》卷1《地理志》。

[145]参见林超民《明代云南边疆问题述略》,载李国强、方铁主编《边疆研究通报·云南专号》(二集),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37页。

[146]《明史·刘传》卷247。

[147]《明史·刘传》卷247。

[148](明)刘:《平麓川露布》,见《云南史料丛刊》第4卷。

[149](明)包见捷:《缅事交涉始末》,载(天启)《滇志》卷30。

[150](明)谈迁:《国榷》卷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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