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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行动的偏爱分析介绍

时间:2024-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以1875年《联合法》和现代的《仲裁法》为例阐明人们对集体行动的偏爱。从这个观点出发,现行的联合法的如下特点有待特别考察,它们可能会被认为是1875年妥协的产物。[20]在表面上看来,1875年《联合法》是集体主义者和个人主义者之间的妥协,前者试图促进联合的谈判,而后者相信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完全的契约自由,只要他的行动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再者,1875年的联合法在整体精神上有别于1825年的法律。

对集体行动的偏爱

对集体行动的偏爱有两大基础。

其一,人们认为,无论何时,当工薪阶层的利益和资本家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谈判涉及雇主付给工人的工资水平时,单个的手工业劳动者不可能获得平等的谈判地位;工人和财大气粗的工厂主比起来显得微不足道,与拥有巨大财富的大公司比起来更是如此。那些大公司拥有的财富和他自己仅有的那点资源相比,简直可以说是无限的。总之,出卖劳动力看起来不像出售商品那样。店主可以囤积自己的货物直到行情上涨,而工厂劳动者拒绝低工资,就要冒着进济贫院或挨饿的危险。其二,所有的集体主义者们无不相信,单个个人可能并不了解其自身利益,当然也不了解他所属的阶级的利益,就像他们不了解作为其成员之一的工会以及最终的国家的利益。将所有形式的联合或社团都认为是有机的,这些联合或社团可能比组成它们的个人更有智慧也更有力;这种观点影响了人们对联合行动相对于个人行动具有的价值的整体估量,它构成了现代许多立法的基础。

可以以1875年《联合法》和现代的《仲裁法》为例阐明人们对集体行动的偏爱。

1875年《联合法》(《密谋与财产保护法》,1875年)[11] 这部法律必须与1871年[12]到1876年[13]的《工会法》联系起来解读。所有这些法律对待各式各样的联合团体(不论它们体现为罢工还是商业联合的形式)的态度,都迥异于1825年[14]边沁时期立法对待它们的态度。从这个观点出发,现行的联合法的如下特点有待特别考察,它们可能会被认为是1875年妥协的产物。

(一)采取行动引发雇主和工人之间分歧的联合可谓拥有特权。因为法律规定:“凡两人以上为了采取行动挑起或引发雇主与工人之间分歧的合意或联合不应当被认定为密谋[15]而受到起诉,而如果这些行为是个人所为也不应当被作为犯罪处罚。”[16]因此,行业联合与其他类型的联合就有所区别,即如果引发劳资分歧的联合有权从事某些特定的活动(例如违反合同),如果这些行为为单个人独自所为,通常也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而某个联合要是从事同样的行为(例如违反合同),如果其目的是为了引发其他方面的分歧,则可能被认定为密谋犯罪。总之,这部法律产生的影响是,工人间的联合违反他们同雇主缔结的合同,例如消极怠工,目的是为了强迫雇主同意增加工资,那么工人的联合就不是犯罪;而佃农破坏合同拒付地租给地主的联合,目的是为了强迫地主降低地租,却被认为是犯罪。

(二)法律已经许可了人们通常所知的与劳资分歧相关联的监视纠察行为,只要这类行为不涉及武力胁迫或恐吓。[17]

(三)按照1825年的法律规定,工会或多或少都是一个非法社团,[18]最直接的理由就是工会的目的限制了商业贸易。而现在工会已经摆脱了这种强制的不合法特点。[19]因此,工会在资金方面受到完全的保护,而且欺骗它的官员也不再会不受处罚。由此,工会尽管不是法人团体却也享受着法律的保护。然而,工会成员有权违反工会规则却无权违反契约。

(四)工会或罢工工人为了限制其他工人或雇主的自由行动可能采取的某些胁迫手段被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禁止这些行为,否则要受到严厉处罚。[20]

在表面上看来,1875年《联合法》是集体主义者和个人主义者之间的妥协,前者试图促进联合的谈判,而后者相信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完全的契约自由,只要他的行动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但是,这种妥协标志着英国立法精神上的一次显著改变,并且,尽管它包含一些严厉的保护个人自由的条款,但和过去的《联合法》比起来,它仍然是高度支持行业联合的。

1875年《联合法》是1800年《联合法》的反面。[21]前者热衷于工人的联合或雇主的联合,正如后者强烈地谴责工人或雇主的联合。1875年的法律认为罢工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并给予工会独特的、尽管有些怪异的地位。而1800年的法律事实上将罢工认定为犯罪,并且认为工会并不比长期的密谋好多少。

再者,1875年的联合法在整体精神上有别于1825年的法律。因为1875年的法律关注、推动的是工人和雇主双方的联合谈判;而1825年边沁主义立法的意图是建立劳动力自由贸易,并且只在行业联合有助于自由贸易或是自由贸易的一部分时才允许或容忍行业联合的存在。1875年法律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在雇主与工人之间的谈判中扩展双方联合的权利,次要的目的才是保护出售或购买劳动力的个人自由;而1825年法律首要的目的是关注保护每个人的契约自由,不论他是劳动力出卖者还是购买者,其次要的目的才是扩展联合的权利,只要这种联合看起来是建立真正的劳动力自由贸易所必需的。

诚然,1875年《联合法》被认为远远地扩张了联合权,敏锐的批评者们怀疑[22]它是否能有效地确保作为个人的不论是工人还是雇主的契约自由。事实上,这种怀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近些年的一些判例[23]所打消了;那些判例首先确立,涉及劳资分歧的联合尽管不会被认定为密谋犯罪,却毫无疑问要求参加那些联合的人承担他们在联合行动中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次,行业联合必须为他们代理人的不法行径负责。无论如何,有一点是明确的。1875年妥协的作者们以及使这种妥协得以达成的公共舆论都不再接受将边沁的自由贸易观念作为劳动力贸易的原则。

1800年迄今,《联合法》的历史极其清晰地勾勒出法律与舆论之间的关系。现在恰逢时机来回顾这段混乱的历史。这段历史我们已经一点一点地讲述了,现在必须将之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审视。

1800年《联合法》体现出的是当时惊慌失措却专断的托利主义思想。[24]

1824—1825年间的立法,虽然有过奇怪的反复,但它反映的是劳动力领域中的边沁主义自由贸易思想,同时其本身也由这种思想引导。[25]

1875年的妥协反映的主要是民主和集体主义的共同影响,虽然集体主义思想仍然受到属于个人自由主义之思想的平衡和制约。[26]

由于这部法律的模糊性,法院必须对这次妥协进行解释。它代表了迄今为止在英国人心目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信念,即个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而这种自由正由于不受限制的联合的权利而面临巨大的危险。如果我们要问是什么原因使得人们在1875年之后重新感受到这种危险,他们可能会将之全都归结为一个词的存在或创造:“联合抵制”。这个术语产生于1880年的秋季,[27]现在已经获得了全世界的接受。它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广泛地传播,是因为它为一种古老的疾病提供了一个新名号,这种古老的疾病以一种新的形式重新出现。联合的自由(freedom)如果不受限制将给自由(liberty)以致命的打击,这个词便见证了这一紧迫的危险。

人们常常说,现在的法律混乱不堪,而这种混乱,就其真实存在的范围而言,反映、说明了当前舆论状态的混乱。我们所有英格兰人仍然幻想着,至少我们坚信自由的福佑,然而,可以引用一句已变得众所周知的习语:“今天我们所有人都是社会主义者。”这种混乱之深刻远不仅仅是不同阶层之间信念的对立。如果每个人都可以按照开导牧师的指导进行自省,他会发现,在自己脑海中相互间不协调的社会理论都在为争取胜利而彼此斗争。最忠诚的个人主义者布拉威尔勋爵去世前深刻、有趣地体现了过去时代的信念。然而,布拉威尔在给朋友的信中写道:“我在某种程度上是个社会主义者。”

不论以何种观点、不论从什么时候来检视《联合法》,它都清楚地证明,现代的英格兰法律是公共舆论的反映。[28]

现代仲裁法 这些法律开始于1867年《仲裁法》[29],以1896年《调解法》[30]告终。先前的仲裁法[31]为解决雇主与工人之间确切的争议提供了简便迅速的程序,简便迅速的特点与商业和贸易案件的要求相适应,商业与贸易案件由一般的法庭审理。现在的《调解法》,体现在1896年的议会立法中,它拥有一个新的目标并建立在不同的思想基础之上。它的目标不仅仅是雇主与工人之间确切的争议的解决,它还希望防止将来再产生这些争议,因此,它通过政府在程序中采取行动而产生国家的道德影响来实现这一目标。这些法案立足的思想基础明显有靠近集体主义的趋势。事实上,正如现在[32]的法律表明的那样,政府在劳动争议中的干预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33]但是,政府可能的干预足以发挥公共舆论的全部影响力,影响特定的案件中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政府干预的范围任何时候都可能扩大。我们触及的仅仅只是一个国家努力充当仲裁者的转换阶段。这些努力如果不被放弃终将走向极端,并塑造强制仲裁的形式,使得劳动仲裁变成国家通过法院进行劳动规制的代名词而已。[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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