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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区域合作的主体分析介绍

时间:2022-09-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打破行政区划分割而形成的地方利益格局,是“一体化”内涵中的应有之义,但实际上,政府之间合作与它要达到的目的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本书主要讨论作为治理主体的非政府组织在区域一体化中的作用问题。

一、推动区域合作的主体

对于如何实现区域一体化,有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强调政府调控,认为要由政府出面通过区域规划和成立管理机构,来达到“资源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强调区域合作实质就是政府的合作。打破行政区划分割而形成的地方利益格局,是“一体化”内涵中的应有之义,但实际上,政府之间合作与它要达到的目的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第一,政府行政权力的区域性限制了政府效应的延伸。人们依赖政府合作的一个基本假设,就是政府的行政权力可以有效率地安排好资源的调配,但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地域性限制了这种高效率的可能性。换句话说,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在跨地域的运作中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甚至是无效的。第二,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限制了政府范围的扩大。在跨区域的政府合作中,常规的、曾在区域内行之有效的政府职能和运作方式往往并非十分灵验,而且增添新的职能,扩大行政范围的尝试也缺乏学理上的支持。第三,政府管理的市场化改革使行政手段趋于弱化。政府管理改革中对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引入,在相当程度上替代了行政机制的作用,对原有的行政系统造成的冲击不言而喻。在一定意义上,市场化的改革更是对人们传统政府管理观的颠覆。第四,政府将陷入打破行政分割与保护地方利益的两难选择。由地方民众推选出来的地方政府,在不侵犯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地方利益,与周边地区展开竞争是其应尽之责。在区域合作中,区域利益与地方利益的不一致是客观存在的。那么,地方政府主动打破行政分割,弱化甚至放弃地方保护的责任,以区域利益为重,其动力何在?因此,以单纯的政府之间合作达到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思路,并未脱离全能政府的思维框架,因此需要审慎地加以研究。

另一种思路是市场竞争和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它强调改变地域为主导的观念,限制政府的职能,依靠市场的力量,树立市场机制“一体化”的观念。这种思路认为,市场的机制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对区域资源进行自动的选择和配置,对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唯一权威地位表示质疑,并强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有着其各自的活动领域,彼此间有着不宜逾越的界限。因循这一种思路,可以清晰地推论,完全意义上的区域合作实质上不是由政府独家完成的。要实践这一思路,就要充分重视并挖掘政府以外的制度资源,企业、非政府组织无疑都是合作中的重要因子,具有政府组织难以替代的优势。本书主要讨论作为治理主体的非政府组织在区域一体化中的作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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