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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选举权的引入(1868—1884)

时间:2024-09-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户主选举权的引入从19世纪中期开始,削弱个人主义主导地位的社会条件逐渐地对广大阶级、尤其是手工业者阶层的思想产生影响。主流的观点认为,既然美国黑奴都能获得选举权,那么英国工人的选举权也不应该被否认。

户主选举权的引入(1868—1884)

从19世纪中期开始,削弱个人主义主导地位的社会条件逐渐地对广大阶级、尤其是手工业者阶层的思想产生影响。不过,这些条件并未剧烈地改变立法舆论,因此,在1868年[1]之前对立法实践影响甚微。尽管1866年《大都市公地法》(Metropolitan Commons Act)和其他一两项孤立的法律可以被当成是日渐变化的立法舆论发生转变的一个标志,[2]然而,1850—1868年间通过的大部分改革法案,例如1851—1862年间一系列的《普通法诉讼程序法》,1852—1862年间一系列的《公司法》,它们和边沁主义思想都是一致的。《大都市公地案》反对将公地变成私人财产的政策,而该政策曾得到边沁的强烈支持。总体而言,立法精神之所以保持不变是因为,在1867年[3]《改革法案》之前,议会始终代表的那部分中产阶级,主要都受通常意义的边沁思想的指导。

1861年,穆勒写道:“在英国,……所谓的工人阶级就是被排除在直接参与政府之外的人。我不相信那些参与了政府的阶级普遍希望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工人阶级。他们曾经有过这种想法,他们曾长期坚持通过法律压低工资。但是现在,他们普遍的性情却恰好相反:他们愿意作出一些牺牲,尤其是金钱上的牺牲,以保证工人阶级的利益,并且过分慷慨,变成了盲目的仁慈。我也不相信,历史上还有别的统治者能像他们这样怀着诚挚的愿望,履行对同胞中的穷苦大众的义务。然而,议会和议员会以工人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吗?当一项涉及工人利益的议案被提出来,难道议员们不是只会从雇主的角度考虑吗?我不是说,工人对这些问题的看法普遍都比其他人的更正确;但只要还有一定真实之处,他们的意见就应当受到尊重、得到倾听,而不是被置之不理、被忽视。例如,在罢工问题上,我怀疑上下两院里的那些主要成员中究竟是否还有人,不坚决地认为事情的道理是在雇主一边,而工人的观点是完全荒谬的。那些真正研究过这一问题的人都知道,实情远非如此。如果罢工一方的意见能在议会中表达并得到倾听,那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将大为改观,而不致如此肤浅。”[4]虽然这些观点只谈到工联主义,但现在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方面;它表达了一名立法议员的态度,他代表的是中产阶级的信念,对工人阶层坚持的思想没有丝毫好感,而工人阶层的声音在议会中几乎无法得到表达。

然而,即便是在穆勒写作的时代,议会的变革亦近在咫尺。1865年美国内战结束了,它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之后的19世纪,在全英国按照得到限制的户主选举权实现了民主。首先是城镇中的手工业者,其次是农村劳动者,都获得了议会选举权。这些变革的细节是宪政史的议题。我们这里只关注它们同立法舆论的关系,对立法舆论的影响,其中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

其一,建立起民主政府的那些法律本身是舆论的产物。这些舆论由一些政治事件引起,并反过来对它们产生影响。

英国民主制度取得的进步受到美国内战中北部州取得的胜利的极大影响。北方与南方的冲突被认为是民主制与寡头制的对抗,双方都希望决一雌雄,最后民主制取得了胜利。这次胜利增强了民主理念的力量,并且,由于当时特殊的环境,它又增强了英国工人要求获得完整的公民权的主张的说服力。手工业者支持北方,而地主和富人阶层在道义上支持南方。有人争论说,民众的同情或智慧要比有教养保守主义更有远见,与此同时,兰开夏郡的手工业者由于棉花歉收而遭受的苦难与不幸又博得了人们的普遍同情。主流的观点认为,既然美国黑奴都能获得选举权,那么英国工人的选举权也不应该被否认。这种观点虽在逻辑上没什么道理,但却具有不可抵抗的修辞力量。手工业者的道德影响就这样不断增长,而在有能力的谋士的领导下,手工业者在政治中、尤其是在议会改革中重新获得了利益。他们在政治领域的回归并非宪章主义的重生。[5]古老的宪章主义者不是已经去世了,就是被人遗忘了。1866—1867年,再也没人会提起人民宪章和它的六大要义。很少听到有人谈普选,更少听到共和主义。托利主义论调也变得十分怪异,虽然偶尔还和民主派纠缠在一起;1867年的改革法案不是在自由派领导下,而是在所谓的保守主义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为实现该目的而进行的运作、使用的手段以及真实或仅仅是宣传的原则性牺牲,这里都不必再提。即便按照最牵强的观点,认为这是迪斯累利“教育”保守派人士而取得的结果,那么出于我们当前之目的,值得我们考虑的是这种“教育”的性质,以及它同主流公共舆论之间的关系。迪斯累利教给他的政党的是,托利党能够和英国工人阶级联手(这点他很早就深谙于心),而且,它们之间联盟的真实基础是共同的对个人自由主义的反感。对于由于民主的改革法案,权力将落入残余分子的手中这种危险,迪斯累利和他的学生们比约翰·布莱特还更少警惕,这点丝毫也不值得奇怪。同样不必感到奇怪的是,最后一个也是最为有力地反对改变1832年体制的人是罗伯特·洛尔(Robert Lowe)——按照他的思想倾向与理智特征,他可能是最后一个天才的边沁主义者。[6]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是,1867年开始至1884年结束的下议院改革完全是一种极其特殊的舆论环境,尤其是托利党人信念的结果。不论其基础是否合理,托利党人的舆论或信念认为,政制的改革事实上不会导致革命性的后果,却能清除自由主义的影响力。

其二,一方面,1866—1884年的民主政府要比1838—1848年的宪章运动更加审慎,另一方面,也比它更广泛。

宪章运动主张普选权,认为政治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之一;相反,1866—1867年重新激起政治激荡的手工业者要求的是户主选举权而非普选权,他们并不主张将选举权作为人的一项自然权利,而认为那是按照工联主义者的意愿控制立法(例如修改《联合法》)的一种手段。因此,从政治角度看,新的民主运动的审慎特征明显不同于宪章运动的革命精神。但是,如果从社会角度看,双方的差别又另当别论。新的民主运动要求的社会改革明显不同于宪章运动仅仅要求的政治改革。同样的对比会变得更加明显,如果我们不是比较宪章主义者和后来的民主分子,而是比较1832年的改革运动和1866—1884年的改革运动。改革法案是由中产阶级、也是为了中产阶级的利益而通过的。[7]它是那些希望改革议会组织的人的成果,因为他们希望议会能够按照个人主义原则立法。[8]1867—1884年的改革法案是按照工人阶级的意愿、也是依靠他们的支持而通过的;他们希望法律能够按照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理想得到通过,尽管他们这种想法既不明确也不确定。同样必须注意,1832年的改革者拥有一份天才拟就的立法改革方案,这份方案是为了实现边沁的思想;而新的民主运动的实现受到一种含混的激情的影响,并且也没有确切的立法计划。如果我们将“意愿”一词替换成“激情”,就可以将托克维尔描写1848年法国工人阶级的言语用于描述1868年英国的工人阶级:

“我承认,工人阶级今天还是平静的。他们真的不再被纯粹精英化的政治激情所困扰,在一定程度上,他们只是以前被困扰过;然而,您难道没看到他们的政治激情已经转化为社会激情了么?”[9][10]

用另一位法国作家的话,这些激情可以被描述成“缺乏理论的社会主义”[11],也即他们希望得到的是毫无意识地采纳社会主义理论的社会主义立法。和别处一样,在这里,法律与思想、行动与思想又相互影响。在福西特(H.Fawcett)的作品和演讲中可以找到这种相互作用的一个例证。[12]他不属于西尼尔和麦克库洛赫学派,而属于约翰·穆勒学派的经济学家和个人主义者。在1872年(即1867年改革法案之后5年)出版的著作中,他以一种审慎、毫不同情的方式批评社会主义,他正在与当时的舆情做斗争。6年后,即1878年,福西特强烈抗议《工厂法》对工人自由的限制,很明显,他成为了一名过时理论的勇敢捍卫者。1885年激进改革方案出台了,它欢庆新的民主的彻底建立,直接按照社会主义进行改革。人们认为,这些改革将敲响自由放任理论的丧钟。民主在发展,并且,“这一目标将以更快的速度实现,它体现了19世纪最后25年立法的趋势,换言之,即国家代表弱者对强者进行干预,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而对资本家进行干预,为了解决匮乏与苦难而对奢侈和享受进行干预”。[13]这个改革方案向选民承诺,国家将依靠国家的费用而不是父母的费用建立义务教育体系,并以某些形式由国家出资为民众提供“农村居民和自耕农提供农舍和居所”;彻底地转变了1845年《圈地法》体现的边沁主义政策,利用国家资源在城镇中为穷人建造舒适的住宅,并且实现分级所得税制,适当扩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以最低市场价征收个人所有之土地的权限。毫无疑问,1885年激进派的领导者们领导了当时立法舆论思潮的方向,他们相信(也没人能说他们的信念错了)自己能够将立法完全导向集体主义方向。

如果还有人怀疑本次讲座中论述的社会条件(甚至当它们共同作用时)不足以解释立法舆论革命性的变化,那么,只要考虑到以下一点他们的疑惑即可打消:国家干预,尤其是以立法形式进行的干预的有益影响是直接、迅速而且可见的,而其有害的影响却是间接、逐渐和不可见的。比如,有一部法律规定,在获得贸易委员会颁发的船只适航许可证之前,禁止船主出海;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由于没有许可证出海的船只会变少,而且同时由于无法抵抗风暴,出海的船只数量也将减少。国家干预带来的这些好处立竿见影。但是,同样的法律将使那些获得许可证的船主疏于检查自己的船只是否真的适航,并且,事实上许可证将成为这种疏忽行为的借口。这些都是该部法律的有害影响,它们是间接而易于为人忽视的。不仅仅是这个例子,还包括其他许多例子,大部分人们都相信国家的监督人员往往不够格并且粗心大意,甚至有时是腐败的;而且,公众对检查监督(肯定是不完美的)的信任很可能使各个阶层的人都忽视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自我防护。国家干预将磨灭自力更生的精神,这是无可否认的真理,却很少有人能认识到。因此,大部分人必然以一种不适当的欢迎态度看待国家干预。人的这种自然倾向必须依靠特定社会(如1830—1860年的英国)中存在的支持个人自由的自由放任主义思想主张或倾向加以平衡。因此,自力更生精神的衰落本身(这种衰落已确切地发生了)即足以解释英国立法朝向社会主义发展的趋势。这些思索足以解释英国法律在19世纪后期极其特殊的发展趋势。

【注释】

[1]原文为法文:“Les classes ouvrières...aujourd’hui,je le reconnais,sont tranquilles. II est vrai qu’elles ne sont pas tour mentées par les passions politiques proprement dites,au même degré où elles en ont été tourmentées jadis;mais,ne voyez-vous pas que leurs passions,de politiques,sont devenues sociales?”——译者注

[2]《十小时法》的通过以及1868年之前旨在促成《十小时法》的实施而通过的一系列法律表面上看是例外,但实质上并非例外。参见本书第184—191页。

[3]29&30 Vict.c.122.参见Pollock,Land Laws,pp.182188。

[4]按照1832年《改革法案》选举出的最后一届议会任期至1868年6月31日。

[5]Mill,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ed.1861,pp.56,57.

[6]参见Webb,History of Trade Unionism,p.231。

[7]约翰·奥斯丁和洛尔一样强烈反对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参见奥斯丁关于改革的小册子(1859)。同时注意,要是约翰·穆勒同意民主性质的改革议案,那么他会希望民主每进一步都应当同时伴随对它的制约,他设想出的那些制约能够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8]参见Brougham,Speeches,ii,pp.600,617。

[9]对比本书第183页所引西德尼·史密斯的话以及边沁的议会改革方案;1831年乔治·格罗特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议会改革方案希望实现的目标,参见Bain,Minor Works of George Grote,ed.1873,pp.155。

[10]Souvenirs d’ Alexis de Tocqueville,publiés par Le Cornte de Tocqueville,1893,p.15,16.

[11]Métin,Le Socialism sans doctrines。这种表达是用来描述在澳大利亚进行的社会主义实验的。参见W.P.Reeves,State Experiments in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12]参见本书第66—69页。

[13]The Radical Programme,由尊敬的张伯伦首相作序。重印本中添加了《双周评论》(Fortnightly Review)中的评论,18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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