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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授权脱节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2.1 选举与授权脱节竞争性是选举的基本衡量标准之一。严格履行两次村民代表投票,先选举产生候选人再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正式村委会委员的村庄为数很少。选举行为与村民个人的收入状况关系密切,经济状况好的村民较经济状况差的村民,前者的选举行为更为规范,从对村民投票动机与填写选票等的测量可以看出。

3.2.1 选举与授权脱节

竞争性是选举的基本衡量标准之一。候选人是村民选举的对象与内容,如果候选人是非竞争性的、选举的结果没有不确定性,那么选举便只是有选的形式而不存在可挑选的内容,即抽掉了选举民主的本质内涵。从调查村庄来看,除了少数只是为完成上级任务、基本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村庄,村干部的职位多数是竞争性的,是一般村民期望的,在一些“有利可图”的村庄尤为如此。在对是否愿意当村干部的测量中,有24.2%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愿意但没有机会”(表3-11)。候选人的提名显而易见是对选举结果具有决定性的环节,是受村庄权力结构和乡村间关系的强烈影响,选择候选人由“现任村支部、村委会确定”、“乡党委、政府指定”占到一半以上,其中选择“乡党委、政府指定”一项的占到30.8%,乡镇在村庄选举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候选人的产生是一个村庄范围内的事实,从现象背后的原因来看,村委会候选人的产生更多地体现乡村间的政治关系,当然乡村间不同的政治关系是建立在乡村经济关系基础上的,二者间的经济关系是影响乡村政治结构的关键变量。

表3-11 候选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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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作为外力植入性政策,村庄选举在所调查的村庄中绝大多数是“安排式”选举。相比西部地区,中东部经济状况较好的地区村民自治推行得更好一些,履行基本的选举程序,村干部的产生都会经历“选”这一过程。河北、河南、山东、安徽等中东部省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施村委会选举,选举次数均在五次以上。上海地区2005年进行了第三次村庄选举[22],但是选举过程的公正性不容乐观。严格履行两次村民代表投票,先选举产生候选人再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正式村委会委员的村庄为数很少。当调查员以“今年换届选举中投了几次票”的问题进一步确认该问题时,多数村民回答“投了一次”,不少村民在回答该变量时将选举候选人的预选与产生村委会的决选没有区分。也就是说,村民在已经确定的候选人中直接投票产生村委会委员,多数乡村都采取了这一简单化操作的处理方式。选举不是建立在充分竞争产生候选人的基础之上,而是由乡里指定或者由乡村协商确定候选人。从民主选举的基本理论而言,投票仅仅是竞选过程的结束与结果,投票必须在竞选的基础上进行,否则投票就是没有依据的,是无可选择的选择。就选举的整体而言,竞选是选举全过程的核心,在竞选人竞争的过程中选民决定自己权利交托对象,而投票是其自然的结果。仅有投票,而没有竞选过程的选举,不是完整意义上的选举,甚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23]目前农村选举中,农民投票仅是一次行为,而没有对未来村干部带领村庄发展的预期。从现有的实践和资料报道来看,竞选还是存在于极个别的村庄,农村选举普遍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制度来规范竞选,《村组法》对具体的竞选机制也缺乏确凿的规定,以致出现竞选的村庄也仅是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

没有真正竞选环节的选举,剥夺了选民选择寄托权利的自由;而不规范的竞争,同样没有实现权利由村民向候选人的授权。当前农村政治中,显然绝大多数的村庄选举竞争是利益争夺的开始,有资源和没有资源的村庄选举竞争的激烈程度差异很大,而选举的激烈程度与村庄有无一定的集体收入密切关联。从调查实际来看,集体收入显然是当选村干部捞取经济好处搭乘的便车;在调查的村庄中,村庄经济状况在千元左右,村中没有集体收入或其他资源,村干部无非是基层政府上传下达的中转环节和村中较少的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区别于当家人),这样的村庄村干部的选举不存在竞争或者竞争不激烈,在村中当干部或多或少的有为乡亲们服务的性质,村委会不能提供选举物质刺激时,候选人也基本不需要自己提供物质引诱去拉选票[24]。在这些没有资源没有油水的村庄,人们对村干部的职位并没有多大兴趣,人们更愿意摆脱村干部的职务羁绊出去自由打工[25]

在有些许油水的村庄,村民经济水平稍稍在温饱之上(年人均收入在2 000元左右),村干部为了得到法定的选票以几元钱的物质刺激乡亲们来参加投票,或曰“误工费”,一般由村庄公共资金支出,这种现象很普遍。金钱或物质激励对那些基本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农民极为奏效。选举行为与村民个人的收入状况关系密切,经济状况好的村民较经济状况差的村民,前者的选举行为更为规范,从对村民投票动机与填写选票等的测量可以看出。想当村干部的人也会根据职位的可能收益向村民行以小恩小惠,无非是请客送礼拉选票。同时还要“买通上边”,即疏通好和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争取得到上级的庇护。

另外,村庄的权力结构趋于封闭,尤其是中低发展水平的村庄,普通百姓难以进入,村民在选举中没有充分的选择空间。原则上,村支书、村主任没有严格的届数限制,村干部有三四十年的任期都不少见。在不同经济状况的地区,村干部职位的吸引力、村干部团体组织的稳定性差别很大。在经济发达地区则出现一些能人宁愿自己去经商办企业,而不愿意把精力花费到村庄事务上,拒绝由社会经济精英向村庄政治精英的转变,因为经济精英更关注市场中的无限资源,不愿意局限于村庄现有资源可能带来的个人收益。在上海地区,基层政府为保持村级干部的人事稳定,采取提高工资,提供“三金”(养老金,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福利措施,吸引人才稳定村级班子。我们发现3 000元以下2 000元以上的中低收入水平的村庄较多,村民在村庄权威下可以交出一些乱收的费用,村级权力成了村干部的营生工具,他们借此从村民处捞取油水,过上比一般百姓好些的生活,但在村庄事务中不思进取,村干部职位只是维持其一定家庭生活水平的保证。这样,从支书、主任到会计等,他们的组织化越来越强,几届选举都没有大的变动,选举竞争在这样的村庄没有舞台。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程序的重要一环,村民在这个国家制度设计中参与投票、民主选择,实现向信任的村干部的授权。选举既是确保村民选出信任的村级组织、发挥自己权利并实现村干部有序更替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村级治理组织合理合法运作的制度约束,并使当选者能上能下、使村级组织保持在一定的开放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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