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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官府的赈灾系统,官方的赈灾活动

时间:2022-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官方的赈灾活动面对频生的灾荒,要求国家的赈灾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迅速减轻并降低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为了保障各级机构救灾活动的顺利进行,元廷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灾荒申检制度。应该肯定的是,元代各级官方机构在灾荒时期大都能够履行赈灾职能,发挥重要作用。不过,也应注意到官方赈灾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不足和弊病。

一 官方的赈灾活动

面对频生的灾荒,要求国家的赈灾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迅速减轻并降低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元代官方的赈灾活动主要依靠各级行政部门共同配合来完成,包括中书省及其所属户部、大司农司,以及行中书省、路、府、州、县,加上御史台、行台、肃政廉访司等监察机构,均承担着重要的赈灾职责,而由政府设立的诸如惠民药局、孤老院、养济院等救济机构也能够发挥救恤灾民的作用[7]。借助于各级官僚机构,元廷得以实施诸多赈灾措施,例如筹集赈灾物资方面,元廷凭借税粮、国库钱钞、募民入粟、赃罚钞、申严酒禁、国有资源、常平义仓粮[8]、官民个人财产等各种渠道筹集赈灾物资,为赈灾活动提供物质保障。其中以税粮、国库钱钞、常平义仓粮等所发挥的作用较为明显[9]。元廷的赈灾手段也相对多样:蠲免田租,如世祖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六月,平江、湖州、镇江、嘉兴、扬州宁国、太平等路水灾,免其田租1 257 883石;赈粮,如成宗大德六年(1302年)六月,湖州、嘉兴、杭州等十路饥荒,元政府赈粮251 000石;赈粜,如大德七年(1303年)闰五月,平江等十五路民饥,朝廷减直粜粮354 000石赈饥;赈钞,如顺帝至元五年(1339年)六月,汀州路长汀县水,政府给受灾者每户钞半锭,死者一锭;松弛山场河流湖泊之禁、任民采捕,如顺帝至元三年(1338年)二月,江浙等处饥荒,灾民四十万户,朝廷发钞四十万锭,开所在山场、河泊禁。

为了保障各级机构救灾活动的顺利进行,元廷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灾荒申检制度。元世祖至元九年(1272年)时即已规定:“今后各路遇有灾伤,随即申部,许准检踏是实,验元申灾地,体覆相同,比及造册完备,拟合辨实损田禾顷亩分数,将实该税石,权且住催。”[10]“今后各道按察司,如承各路官司申牒灾伤去处,正官随即检踏实损分数,明白回牒,各处官司缴连申部,随即免除,庶使百姓少安。”[11]可以看出这一灾荒申检制度有严格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灾害发生之后,灾害发生地要向上级机关立即申灾;(2)上级机关接到申灾后要实行检踏,勘察灾情;(3)检踏之后,按察司或廉访司要进行体覆,予以审查核实;(4)各处灾荒在官员检踏,按察司或廉访司体覆后,获得牒文才能蠲免田租[12];(5)对于在申检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如违期不报,过时不检,检踏、体覆不实以及捏合虚申等情况,监察机构都将予以“严加究治”[13]

应该肯定的是,元代各级官方机构在灾荒时期大都能够履行赈灾职能,发挥重要作用(关于元代官府的赈灾情况,可参见附表4)。不过,也应注意到官方赈灾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不足和弊病。以灾荒申检制度为例,其在执行过程中就明显缺乏灵活性,如对于灾伤的检踏,将损失程度与减免税相挂钩:“分损八以上,其税全免。损七分以下,止免所损分数。收及六分者,税既全征,不须申检。虽及合免分数而时可改种者,但存堪信显迹,随宜改种,毋失其时。”[14]这种按分数来衡量灾伤程度的政策在实际执行当中存在很大缺陷。首先,损失分数的衡量及区分,由于掺杂进较多人为因素而导致失去客观合理的标准。其次,标准制定过高,损失八分以上才可以全免税,而损失四分之下(即收及六分者)虽属遭灾却“不须申检”,税依然全征。此种情况下,很多灾情因为达不到四分标准而无法得到检踏和体覆,赈济也就无从谈起。最后,元代灾伤的申告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各处遇有水旱灾伤田粮,夏田四月,秋田八月,非时灾伤,一月为限,限外申告,并不准理。……江南天气风土与腹里俱各不同……量展限期,秋田不过九月,非时灾伤,依旧一月为限,限外申告,并不准理,庶望官民两便”[15]。由上可知,申告期限之外发生的灾情即便申告也不准受理。

得以受理的灾伤还要严格履行赈灾程序,而这期间,“有司遇人户申报不即检踏,又按察司过期不差好人体覆,中间转有取敛,人民避扰不肯申报。虽报不待检复,趁时番耕,以致上下相耽,官粮不得到官,民间虚被其扰”[16]。救灾务求迅速,虽然元代严格申检程序本是以救助灾荒为出发点的,无奈加入了官僚作风及吏治腐败等因素,反而发挥不出其应有的效力。元人王恽曾痛责此种弊端云:“救荒守臣职也,今坐视民饥,大失所天。至于此极,不敢权宜,略为营救,方循守常例,行移申解,经由官府数重,至于再三,尚不获请即救其转死沟壑之祸,诚可痛也。又虑任内户口流散,别致违错,虚言安谕,随以邻佑团甲保结,不使东西就食它处,苟延朝夕,以致殍饿死亡逃窜如此。是上慢下残,而与有司杀之何异?”[17]

问题还不止于此,即便申检程序通畅执行,亦无官吏腐败阻碍,地方政府仍要面对赈灾能力不足的问题。元政府的赈灾物资尽管来源多样,但主要还是来自财政支持。有元一代,政府的财政形势总体运行不佳,前期尚能保持收支平衡,但自成宗朝之后直至顺帝朝,财政状况日趋恶化,一直未能得到有效改善[18]。元代地方路府州县的财政权限也很有限[19],遇到较大灾情,一则不能擅自动用仓廪赈济,而需要报请上级批准,履行严格的程序,“必俟明降而赈”,如此则“民莩矣”[20],再则,许多地方“经费不赀,帑藏有数”[21],影响了赈灾职能的有效发挥。在这种情况下,将以地方精英为主导的民间赈济力量纳入整个元代赈济体系就显得尤为迫切了。

这里顺便要讨论一下,偌大的元帝国何以财用不足呢?事实上,元廷的财政收入并不少,史料中记载的税粮数额能够达到一千二三百万石,这大体可以反映出元代中后期政府的税粮收入情况。而钱钞收入,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七万八千三百五锭”[22]。天历二年(1329年),天下“赋入之数:金三百二十七铤,银千一百六十九铤,钞九百二十九万七千八百锭”[23]。此外尚有“币帛四十万七千五百匹,丝八十八万四千四百五十斤,绵七万六百四十五斤”等其他收入。可见,元廷的财赋收入还是相当可观的。那么,如此大量的财赋收入是如何分配使用的呢?

元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有军费、官俸、皇室用费、赏赐用费、佛事支出、官府开支以及用于赈济、工程修造等的开支[24]。以赏赐用费为例,其主要分为岁赐和“朝会赐赉”两大项。如岁赐,以世祖至元二十六年为例,“赐诸王、公主、驸马如岁例,为金二千两,银二十五万二千六百三十两,钞一十一万二百九十锭,币十二万二千八百匹”[25]。又如“朝会赐赉”,武宗即位时在和林和上都两次朝会,大加赏赐,“以朝会应赐者,为钞总三百五十万锭,已给者百七十万锭,未给犹百八十万,两都所储已虚”[26]。仁宗即位时,颁发赐赉,“普赐金三万九千六百五十两,银百八十四万九千五十两、钞二十二万三千二百七十九锭,币帛四十七万二千四百八十八匹”[27]。英宗即位时,亦按例大会诸王、百官,中书会其数:“计金五千两、银七十八万两、钞百二十一万一千贯、币五万七千三百六十四匹、帛四万九千三百二十二匹、木绵九万二千六百七十二匹、布二万三千三百九十八匹、衣八百五十九袭。”[28]可见,元代朝会赏赐数额巨大,耗费了大量财富。除此之外,元廷还不断给予后宫、诸王、功臣等赏赐,累计起来,数目亦是惊人的(参见附表5)。由于赏赐等不合理支出在元代财政支出中占有很大比例,导致元代自成宗朝开始出现收支失衡、支出大大超过收入的状况[29]。仁宗即位之时,中书平章政事李孟曾上言:“钱粮为国之本,世祖朝量入为出,恒务撙节,故仓库充禼。今每岁支钞六百余万锭,又土木营缮百余处,计用数百万锭,内降旨赏赐复用三百余万锭,北边军需又六七百万锭;今帑藏见贮止十一万余锭,若此安能周给。”[30]至文宗时,官员上言:“近岁帑廪空虚,其费有五,曰赏赐,曰作佛事,曰创置衙门,曰滥冒支请,曰续增卫士鹰坊。”[31]可见,这些不合理的开支使元代财政背负了沉重的负担。正如《新元史》作者柯绍?评论道:“元中叶以后,课税所入视世祖时增二十余倍。即包银之赋,亦增至十余倍。其取于民者,可谓悉矣。而国用日患其不足,盖縻于佛事与诸王贵戚之赐赉无岁无之,而滥恩幸赏溢出于岁例之外者为尤甚。……夫承乎无事之日而出入之悬绝如此,若饥馑荐臻盗贼猝发,何以应之?是故元之亡,亡于饥馑盗贼,盖民穷财尽、公私困竭,未有不危且乱者也。”[32]

之所以在此费一番笔墨来讨论元代的赏赐问题,是想说明,造成元廷在赈灾方面财用不足状况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财赋收入的不合理分配,例如滥赐所造成的。由于国家财用不足,所以在文宗时出台了“入粟补官”政策,引入民间力量参与灾荒赈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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