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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公共危机管理的新议题

时间:2022-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推动BCM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有效融合,使BCM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成果在更大范围内共享并紧密地结合起来,促进“组织机构有效地应对各种灾难,并保持业务的持续发展”[6],这应当是今后一段时期全球公共危机管理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新问题。

11.1.3 全球公共危机管理的新议题

全球公共危机管理将面临的新议题主要有:

(1)BCM与公共危机管理的融合。BCM是组织为避免关键业务功能中断,减少业务风险而建立的一个控制过程,是对支持组织关键功能的人力、物力需求和关键功能所需的最小级别服务水平的连续性保证。[5]主要包括灾难恢复计划、业务持续运行计划、作业计划和重建计划。近年来,随着BCM和公共危机管理理论、方法的不断成熟,国际上许多政府机构及与应急管理相关的组织纷纷将BCM和应急管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合到统一的标准和指南中,以使这些标准和指南为政府机构和企业提供更有效的行动指导,如美国的NFPA1600标准、英国的BS25999、澳大利亚的HB221/292/293等,这些措施都极大地促进了整个国家与企业信息安全与风险管理能力。

在我国,由国务院信息办制订的《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指南》2005年5月正式出台,它首次引入了灾难恢复的分级机制,规范了企业灾难恢复的流程,是国内第一个兼具指导性和实用性的纲领性文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BCM的发展和推广。如何推动BCM与公共危机管理的有效融合,使BCM与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成果在更大范围内共享并紧密地结合起来,促进“组织机构有效地应对各种灾难,并保持业务的持续发展”[6],这应当是今后一段时期全球公共危机管理需要深入思考的一个新问题。

(2)风险问责。人类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主要生产者,“危险更多地来自我们自己而不是来源于外界”。[7]全球化不仅加大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可控制性和不可预测性,加剧了风险的传播,而且在传播过程中还会产生新的风险,扩大风险承担者的规模。如何分担风险责任,以及为治理行动提供有效的激励是公共危机管理不可回避的问题。

风险责任的界定是一项复杂的事情,涉及一系列问题,如:究竟由谁界定或决定风险的标准?谁是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那些引发风险者,还是那些从中受益者、潜在的受影响者、抑或公共管理者?在一个对风险充满争论的社会里,什么才算是充分的证据?在什么情况下风险应该被问责?无知就不应该被问责吗?等等。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想方设法相互推诿,再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种“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反映了现行治理模式的困境。“最典型的,就是至今没有哪个个人、群体或机构为几个世纪以来的环境破坏承担具体责任,倒是各方都可以为自己找到一大堆辩护理由。”[8]由于风险治理不可能回避责任问题,因此,构建科学的风险问责机制,将是妥善应对“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困境的积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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