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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危机管理法制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9-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使用紧急权力,必然会使公民的一些权利受到影响和限制,然而这种人权的克减与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并不矛盾,因为使用紧急权力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紧急状态下所有的人权都可以予以克减,也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施加这种克减。

10.3.1 我国危机管理法制的基本原则

我国危机管理法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不仅仅是与其他形态法治通用的原则,而且是危机管理法律体系专有的原则。因为依法管理是现代公共危机管理最本质的特征之一。现代公共危机管理与传统危机应对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现代公共危机管理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而古代社会的传统危机应对是建立在人治的基础上。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包括:一切紧急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如果某些机构行使了未曾获得法律授权的紧急权力,必须事后征得有权机关的追认;公共应急法律规范必须由有权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授予的权限制订,低层次的国家机关不能确立其无权设定的紧急权力,低层次的法律规范不能与高层次的应急法律规范相抵触;与紧急权力相对应的责任原则,及不但抗拒合法紧急权的公民或组织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不依法行使紧急权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和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常态的宪政体制和法律体制下的行政职能明显难以应付,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有权的行政机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采取必要的对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和合法利益带来一定限制和不利影响的紧急手段,以消除或控制危机。

应急性是公共危机管理存在的前提,是紧急权力存在的前提。应对公共危机事件之所以需要动用紧急权力,是因为公共危机具有突发性、紧迫性、危害性、破坏性、不确定性和扩散性,不采取紧急措施就无法控制危机的扩散和升级,就不足以消除巨大的危险性,就不可能避免造成巨大的伤亡和损失,就难以使危险转化为机遇。因此,与公共危机管理有关的一切法律制度,都必须与应急性原则相适应。

3.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紧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增强政府带领民众战胜危机的能力,也可以使政府这个“利维坦”变得更加可怕,从而侵犯或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就会使公共危机管理失去了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宪政基础,使政府的紧急权力失去合法性。因此,保障人权和基本权利是民主宪政精神的核心理念之一,也是任何紧急权力不可逾越的界限。

政府使用紧急权力,必然会使公民的一些权利受到影响和限制,然而这种人权的克减与基本权利保障原则并不矛盾,因为使用紧急权力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紧急状态下所有的人权都可以予以克减,也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心所欲地施加这种克减。某些人权是绝对的,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不能予以限制和剥夺。[5]例如,公民的生命权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如果暂时被“牺牲”,危机之后也必须加以补偿。同时,即使在紧急状态下,国家也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国家赔偿和补偿请求权等重要的权利形态。因此,越是在紧急状态下,越需要对公民的基本人权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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