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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及种类

时间:2022-09-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及种类1.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又称为执行性行为,它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公务活动的顺利实现而采取的一种行为。

(十)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及种类

1.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

根据行政主体行为基于是否依行政职权实施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一般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行政主体通过非职权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含义是,只要行政机关作出,根据法律的规定就产生某一具体的法律效果,而这一效果的产生与行政机关的内在意图无关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如下法律特征:行政性、可致权益受损性、多样性。

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为;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1)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又称为执行性行为,它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个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实施的行为。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2)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确保正常的社会秩序或者公务活动的顺利实现而采取的一种行为。例如拖走抛锚的车辆的行为。

(3)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为避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必要的损失,根据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作出的判断而向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可以实施或不要实施某种行为的忠告、建议等。

(4)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服务性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服务行政的法律精神,基于行政职权为社会或者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为了交通安全,交通警察在道路岔口安装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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