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行政监管、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管“三方”监管的主管部门缺乏统一规划,相互协调较差,经常会出现一个地区、一个项目刚刚由一个监管部门检查完毕,另一个监管部门又开始检查。其次,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三方”监管部门对于监管的范围、内容、重点,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等监管信息不能充分交流和共享,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逐渐陷入孤军作战、流于形式的怪圈之中。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管为核心,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管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规范、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障基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操作来看,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规划和重复监管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仍然按社会保障项目实施监管,但行政管理体制则是按社会保障项目分类进行管理的,这样的行政监管就出现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局面。首先,行政监管、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管“三方”监管的主管部门缺乏统一规划,相互协调较差,经常会出现一个地区、一个项目刚刚由一个监管部门检查完毕,另一个监管部门又开始检查。这种各自为政、重复监管现象,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严重干扰了被检查者的日常工作。其次,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三方”监管部门对于监管的范围、内容、重点,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等监管信息不能充分交流和共享,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监管逐渐陷入孤军作战、流于形式的怪圈之中。再次,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系统,没有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有效结合,导致监管缺乏规范化和系统化。

(二)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和监管质量有待提高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就行政监管而言,监管人员基本是兼职的,对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业务知识知之甚少,加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日常工作量大,致使行政监管或是“蜻蜓点水”,或是仅做表面文章,实质性效果不甚明显。就审计监管而言,年复一年的审计任务,使得审计人员筋疲力尽,他们没有更多的时间去提高自己,要想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审计任务实在是勉为其难。就社会监管而言,据查,各地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只是个“虚设”机构,其组成人员多数由身居高位的政府官员组成,具体从事实际监管的业务人员仅有几人——大多数是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下来的,其管理水平可想而知。可见,无论是行政监管、审计监管还是社会监管,由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由于缺乏专业的监管人才,很难满足全方位监管的客观需求,从而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三)监管立法滞后

我国现已颁布的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难以涵盖社会保障的全部内容,存在着监管的法律“真空”。原来制定的单一条例、规章,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尤其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有关的立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处在不断地改进、修正的过程之中,如对基金管理公司,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和市场退出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使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四)信息化建设滞后,监管效率不高

首先,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通用性强的社会保障信息化操作系统,致使社保、地税、财政等部门之间有关财务数据、信息传递缓慢;各部门之间的对账制度尚未有效地建立起来,因而常常会出现同样一个数据,三家差别较大,甚至连社会保障个人账户对账单也无法及时、准确地打印公布。其次,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监管的信息库,有关计算机软件十分缺乏,现行的软件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加上社会保障体系涵盖的内容广泛,如果不及时调整监管战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势必会影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效率。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落后,不仅影响到日常的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管理和监督,而且对社会监管的实施影响也较大,滞后的信息往往会加大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风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