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柏拉图与正义的关系,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

柏拉图与正义的关系,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柏拉图在批驳性的阐释中,通过对比分析,演绎出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其次,柏拉图集中批驳了把“归还借来的东西”归于正义范畴的观点,并且在对这一观点的讨论中,通过苏格拉底助产术逐渐接近正义的定义,从而表达了对正义的基本理解。在论辩中,柏拉图制定了《国家篇》的正义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动机和效果绝对统一的无条件的至善原则。柏拉图在给正义下定义时采取的是隔离事物与主体的价值关系的“就事求是”原则。

二、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

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建构首先是在批驳多种关于正义的观点中阐释的,在表现形式上,则是通过苏格拉底同许多人讨论正义的对话方式表述的。柏拉图在批驳性的阐释中,通过对比分析,演绎出政治正义的基本原则。

首先,柏拉图批驳了把讲真话归于正义的观点。柏拉图就这方面的理由阐述得比较简单,只是说:“对疯子讲实话也是不正义的。”[8]诚信问题来看,柏拉图认为,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对儿童,甚至对成年人讲一些假话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讲真话对人们并不一定有益,它也就不属于正义了。

柏拉图的这一观点使人们感到有点匪夷所思,似乎不符合柏拉图真善统一的哲学原则,也不符合“真实与诚信一致”的思维理路,也与为人讲求诚实这一道德规范和政治诚信原则相违背,似乎柏拉图提倡政治诈术。这些疑问都误解了柏拉图。因为,第一,在柏拉图那里,真实与诚信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与至善的关系不同。真实是人的思想合乎理念的问题,诚信是把合乎理念的思想告知他人的问题。前者直接地与善相一致,后者在不同的条件中与善的关联不同。所以,“讲真话”是一个人际关系问题。人们之间的讲话与沉默,讲真话与讲假话,讲话的环境、意图、方式、过程和后果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不与正义发生无条件的关联,讲话不具有普遍的正义属性。即使在道德领域中,讲求诚实也不是一个普遍的道德原则。其实,古希腊的许多哲学家都把“讲话”与真实、与正义加以剥离。第二,在柏拉图那里,正义是社会公共领域良好秩序的基础和准绳,相对而言,“讲话”是功用性质的东西,是各种目的实现的途径之一。因此,维持正义的机制之一是针对不同的对象讲不同的话,“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而且,柏拉图还认为,对社会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困境中的囚徒,灵魂没有发生转向,为假象所遮蔽,习于且乐于在假象或虚拟世界中生活,往往会因为真话贬损了虚荣而激怒,讲真话对他们和社会都不是有益的。因此,哲学王治世,面对着众多无知囚徒这一现实,为了他们的解放,就应对他们多讲假话,这恰恰依据的是正义原则。

其次,柏拉图集中批驳了把“归还借来的东西”归于正义范畴的观点,并且在对这一观点的讨论中,通过苏格拉底助产术逐渐接近正义的定义,从而表达了对正义的基本理解。“借东西要还”,一般人认为这是天理人情、永恒的法则和人间正道。对话中的苏格拉底提出了反驳:如果归还借来的东西对接受者是有害的,并且归还者与接受者是朋友,那么,归还借来的东西就是不正义。例如,如果朋友现在疯了,归还曾经从朋友处借来的武器,这就必然给朋友造成伤害,这种归还就是不正义的。由此,辩论的对方被迫把正义进一步地规定为:“正义就是把对每个人有益的东西恰如其分地给他”[9],并引申为:“正义就是把有益的东西提供给朋友,把有害的东西提供给敌人。”[10]这导致了我们必须知道朋友或敌人是健康的还是不健康的,什么东西对朋友还是敌人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在苏格拉底看来,“伤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是正义的”[11],因为它只能使受到伤害的人变得更加不正义了。

从上述论辩中,我们可以知道,柏拉图基本上接受了关于正义的如下观点:正义是好的,亦是有益的,不仅于归还者有益,而且对接受者也有益。对话中的苏格拉底从正义理论的基本原则——正义总是普遍的善、对众人的善出发,巧妙地运用个案,依据“正义不能造成任何伤害”这一原则批判了“正义就是把有益的东西提供给朋友,把有害的东西提供给敌人”的观点。在论辩中,柏拉图制定了《国家篇》的正义论的基本原则之一:动机和效果绝对统一的无条件的至善原则。这就是在任何情况下,正义对任何人来讲都是有益的,这是柏拉图正义理论的普遍的绝对的善性原则和价值论规定。

最后,柏拉图还批驳了“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城邦的利益是至上的,每个城邦都在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城邦时常要进行战争,而战争难免要伤害无辜,所以,无条件地谴责伤人就等于谴责甚至最正义的城邦。城邦维护自己的利益必然要制定自己的法律,维护自己的法律。对个人而言,我们必须绝对服从城邦的法律。根据这种观点,正义无异于合法的东西,即城邦的法律所规定的东西,除了它们以外,人不能诉诸更高的东西。这种关于正义的约定论实质上强调正义的源泉就是立法者的意志。法律是基于统治关系制定的,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恪守法律或正义并不必然有益于被统治者,甚至可能有害于他们。至于统治者,也同样如此。

柏拉图对这一观点的批驳基本采取的是依据概念规定去循名责实的正名方法,并且把社会事务中依据自己利益的考量而采取的行为与根据客观对象的性质而采取的行为加以彻底地分离,并使两者对立起来,从而使关于事物的规定有了自己的纯粹性。简单地说,前者是依据利于主体的价值论原则,后者是依据事物本性解决问题的真理论原则。柏拉图在给正义下定义时采取的是隔离事物与主体的价值关系的“就事求是”原则。对话中的苏格拉底极为巧妙地利用对手的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手艺人”这一概念来反驳其“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的观点。因为严格意义上的手艺人所关心的不是自己的利益,而是他为之服务的对象,更确切地说,极为关心的是按照事理把事情做好,把工作做好。这意味着严格意义上的技艺就是正义,而非仅仅守法之类的意向中的正义,因为技艺的本质就是把事情做好,服从法律并不意味着能够把事情做好。

上述批判体现了柏拉图正义理论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正义就是人依据事物的本性(这自然包含依据人的本性)去建构自己的行为和社会关系,这是柏拉图正义理念的真理论原则。技艺是教人如何根据事物的本性而行为的知识,技艺的本质是真理,人们拥有技艺就必然会遵照技艺去行为,那么,“技艺即正义”。这一命题是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论断在社会关系上的扩充。柏拉图把人理解为拥有真理之性,把正义城邦理解为一个“技艺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一份适合自己本性的工作,而且也依据事物的本性来工作,这既合乎客观事物的本性,也合乎做事人的本性。如此,每个人不仅乐于全力以赴地工作,而且还会把事情做得最好。也就是说,他们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只为把事情做好而工作。这一思想贯穿于《国家篇》之中。正义城邦所依据的原则是,每个人都做合乎他本性的事,正义城邦是公民根据本性切实地完成自己本分工作责任的社会。

综上所述,柏拉图通过批判建构了自己的正义理论的两个基本原则:普遍的善的原则和依据事物本性的原则,并试图把两者统一起来。前者强调了正义的绝对至善性,后者注重正义的绝对真理性;前者诉诸正义的普遍性,后者诉诸正义的必然性。这种正义,从至善性方面来看,强调动机的纯粹善良与后果的普遍有益的统一;从绝对真理性方面来看,强调人的本性与客观事物本质的统一。总体上强调知识与价值、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这也就说,从人的灵魂来说,至善是人的灵魂的本质诉求,灵魂的动机是纯粹善良,纯粹善良必然是普遍有益的,普遍有益要求依据事物的本质。反过来也同样如此,依据事物的本质必然导致普遍有益,普遍有益说明动机善良。把普遍有益与依据事物本性联结起来的桥梁是灵魂关于理念的知识。这里面包含着一个前提:知识与动机、知识与后果具有必然的关联。在柏拉图的正义理论中,动机是一种有意识的选择,所有的选择都一定是有意识的选择,都必然有知识参与其中。在柏拉图那里,人的选择有两种:一种出自理性的考虑;另一种是感性欲望摆脱了理性的监控而造成的选择。凡是来自理性的选择都是必然选择普遍性的和依据事物本质的。这种选择,动机是纯粹的,不考虑是否对自己有利还是有害,结果是普遍有益的。因为,普遍必然性对大家一视同仁,不会因为不同主体而导致或好或坏的结局,因此,按理性办事一定是至善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