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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原则与社会标准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正义的原则与社会标准正义有相对性的一面,这主要体现在它的伦理立场必须是多元、宽容的。罗尔斯认为,正是这些特点造成了公平的观念和正义的原则。罗尔斯接着指出了社会正义的两项基本原则和内容:第一项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的人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

五、正义的原则与社会标准

正义有相对性的一面,这主要体现在它的伦理立场必须是多元、宽容的。正义也有绝对性的一面,这主要反映在它的法理原则必须立基于社会正义的普遍要求。作为法价值核心的正义,首先应当回应社会不公的理论诘难,从原则上明确正义的社会实现方式,而不是一开始就寄希望于彻底达成个体权利的具体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这部伦理学经典之作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正义和真理是绝不妥协的”。(41)既然罗尔斯一开始就把社会正义定位为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他就必须在理论上阐明这种社会正义的来源、内容和功用。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来源于人们的理性选择。为了更清楚地描述这种选择,罗尔斯不惜虚构了一张“原初之幕”,即著名的罗氏“原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和“无知之幕”。在“原始状态”下,自然资源既不极端充足也不十分贫乏,人们既有合作的需要也不至于因为生计无望而相互厮杀。更重要的是,“原始状态”下,还有一层“无知之幕”,人们既不知道自己的信仰、兴趣、能力、经历,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甚至对生活其中的自然环境也不大了解。他们只知道社会上有竞争,大家相互间有敌意,资源不足以分配到每个人都满意。人们根据纯然的利己动机生活,对未来没有确定的预期,不知道哪一天自己也会沦为社会的底层。因此,人们真诚地关注社会弱者的生活境况,并尽力改善之,以防自己陷于同样的悲惨。罗尔斯认为,正是这些特点造成了公平的观念和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接着指出了社会正义的两项基本原则和内容:第一项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的人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项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以下列各项原则安排:(1)它们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2)它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所有人都开放。”(42)罗尔斯把第一项原则称为“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principle of greatest equal liberty),将第二项原则称为“差异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差异原则”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可称之为“差别原则”,它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应对所有人有利,特别是能将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贫弱者获得最大可能的利益;第二部分可称之为“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它要求社会—经济不平等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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