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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的政治与法治关系及司法正义

时间:2022-03-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对转型中国司法正义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强政治—弱法治与强政治—强法治两个时期。在这两个阶段中司法成为政治的附庸,司法的建构是为了统治的名义上需要,司法本身没有任何自主性和独立性,也就体现不出司法制度的正义性。2014年以后是法治阶段,法治至上,政治制度化,政治权力法治化阶段,这是司法功能正义的体现。
转型期的政治法治关系及司法正义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本文对转型中国司法正义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强政治—弱法治与强政治—强法治两个时期。这两个阶段主要涉及人治时期、法制时期和法治时期三个过程。人治时期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从1949—1957年是以权代法的阶段,也是司法制度创立阶段;从1957—1978年是以权废法的阶段,也是司法制度遭到严重破坏阶段。在这两个阶段(图2的A区域)中司法成为政治的附庸,司法的建构是为了统治的名义上需要,司法本身没有任何自主性和独立性,也就体现不出司法制度的正义性。法制时期可以划为两个阶段:1978—1997年的人治向法制转型阶段(图2的B区域),也是司法制度恢复与发展,人们的司法观念不断增强的阶段,这时的法制是作为刀把子,是专政的工具,但这是司法制度摆脱人治走向法治的起点,也是司法正义的起点;1997—2014年的法制向法治转型阶段(图2的C区域),这又可以划分两个阶段:1997—2002年是政策、文件型“法制”的治理阶段,依法治国方略带来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司法开始迈向公平正义;2002—2014年是政策、文件型“法制”治理向依法治国转型阶段,司法体制性改革阶段,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能力不断提升,司法对人权的保障不断健全等,这是司法正义彰显的阶段。2014年以后是法治阶段(图2的D区域),法治至上,政治制度化,政治权力法治化阶段,这是司法功能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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