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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和“转型”期的定义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两个形态是转型期中国司法正义问题的主要背景,本文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此。[4]图2 中国的转型期政治与法治关系的转型过程也是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无到有,从附庸到权威化,从无效到低效再到高效的建构与完善过程。本文以中国政治与法治转型的阶段为考察对象,深入探讨转型期的司法建构过程,以展现转型期中国司法的正义性,并提出当代中国转型期的司法正义的制度建设导向是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树立宪法权威,落实依宪治国方略。
政治法治的关系和“转型”期的定义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从政治权力和法治力量的强弱关系角度,可以把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分成:强政治—弱法治、强政治—强法治、强法治—弱政治、弱法治—弱政治四种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政治与法治的关系

强政治—弱法治社会,法治是政治权力的附庸、奴婢,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现象严重,人治社会即属于这一形态;强政治—强法治社会,法律与政治关系逐步制度化,政治权力的运行逐渐开始接受法律的规范,从人治到法治的社会即属于这一形态;强法治—弱政治社会,法治至上,一切政治权力的运行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规范,宪政社会即属于这一形态;弱法治—弱政治社会,法治和政治的力量都比较弱小,甚至法律与国家都还没有出现,这是人类社会原始的形态。新中国的政治与法治关系主要表现为强政治—弱法治与强政治—强法治形态,而强法治—弱政治形态则是中国法治未来的发展方向。前两个形态是转型期中国司法正义问题的主要背景,本文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此。

何谓中国的转型?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学界普遍的认识是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正经历着经济与政治体制的转型:经济方面表现为由高度集中的中央指令性计划经济体制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在政治方面,由建立在超凡魅力权威之上的、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格化集权政治体制向制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的政治体制转型。[2]从微观角度来看,“转型”发生在社会的各个层面,无处不在: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社会结构的变迁、政府职能的优化、经济发展理念的更新等等,都属于中国的转型。本文从政治与法治的角度认为,中国的转型是从强政治—弱法治阶段向强政治—强法治阶段的转型,即由人治向法制转型,再由法制向法治的转型。[3]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转型”的发生不是由强政治—弱法治形态结束后才转向强政治—强法治形态,“转型”在强政治—弱法治的形态中发生。“转型”的发生也不是贯穿于整个强政治—强法治形态,而是在该形态中结束。因此,本文从政治与法治关系角度对“转型”的定义是:从广义上讲“转型”是指从强政治—弱法治形态向强政治—强法治形态的转型;从狭义上讲是从强政治—弱法治形态的人治向法制转型,再从法制向强政治—强法治形态的政治制度化、政治法治化的法治转型。本文把强政治—弱法治与强政治—强法治形态进行划分,如图2所示:A.从1949—1978年是人治时期;B.从1978—1997年是由人治转向法制时期;C.从1997—2014年由法制转向法治时期;D.2014年以后,政治制度化、政治权力法制化时期。中国的“转型”就发生在B到D的阶段。[4]

图2 中国的转型期(B—D阶段)

政治与法治关系的转型过程也是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无到有,从附庸到权威化,从无效到低效再到高效的建构与完善过程。司法制度的公正化、权威化、高效化过程是司法正义化的过程。本文以中国政治与法治转型的阶段为考察对象,深入探讨转型期的司法建构过程,以展现转型期中国司法的正义性,并提出当代中国转型期的司法正义的制度建设导向是构建违宪审查制度,树立宪法权威,落实依宪治国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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