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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利他主义文化对社会组织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

时间:2022-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文化治理排除观念障碍,打造利他主义文化。打造利他主义文化对社会组织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打造利他主义文化首先要加强公益精神的培育。利他主义文化在中国也可以说是源远流长,但是目前大部分社会公众还是比较冷漠,没有认识到关心公益、友善他人、为集体的利益做出奉献就是保护自我的利益,而且能够得到精神方面的享受。

第五节 文化治理

排除观念障碍,打造利他主义文化。中国不仅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组织能力薄弱,关于社会组织的研究也非常落后,使社会组织在组织能力提升的过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观念障碍。社会公众、政府和社会组织都存在着一些不利于社会组织组织能力培育的观念障碍。相当多的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存在着观念障碍,他们要么把社会组织等同与政府组织,要么对社会组织的非赢利性缺少认识,对社会组织的态度相当冷漠,不愿参与社会组织的活动。政府有的时候将社会组织视为附属机构,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过分干预,或者制定一些从长远看并不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和一些社会组织对自身缺乏认识,找不准定位,缺少组织能力培育的战略规划。因此应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明确社会组织的概念、内容、特性,明确社会组织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明确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的困难与关键,探讨社会组织能力培育的途径和方法。这样既可以使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形成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组织的自我定位,使社会组织明确其发展方向及不足之处,便于社会组织制定发展计划,还能使政府对社会组织在观念上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规政策的方法引导和管理社会组织,而政府制定法规和政策时,首先要有个通盘考虑和全面方案,而通盘考虑和制定全面方案的前提是概念清楚。所以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减少社会组织组织能力培育的观念障碍,是社会组织能力培育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

打造利他主义文化对社会组织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社会组织在不计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和精力。经济的语言和纯粹的理性逻辑是无法解释社会组织的,只有利他主义文化才能理解非赢利行为。打造利他主义文化首先要加强公益精神的培育。利他主义文化在中国也可以说是源远流长,但是目前大部分社会公众还是比较冷漠,没有认识到关心公益、友善他人、为集体的利益做出奉献就是保护自我的利益,而且能够得到精神方面的享受。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开展了一系列的大型公益活动,这同时也是现代利他主义文化培育的过程,社会组织的努力也重新唤起了人们心中的“善心”,让人们去思考与公共生活的关系和人生的意义。非赢利事业一旦有了利他主义文化的支持,就可以增强组织能力,将不同阶层的人联合起来,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在非赢利的活动中,将人类的大爱之心表现出来,推动整个非赢利事业的发展。

【注释】

[1]赵黎青:《非政府组织问题初探》,《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年第4期。

[2][美]詹姆朴·杰雷德著,张兴胜等译:《21世界的曙光——NPO的管理》,台湾五观艺术管理出版公司2001年版。

[3]吴学安:《放权社会组织,增值社会幸福》,《法制日报》2012年6月9日。

[4]部分社会组织乱象泛滥,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损害了政府形象,二是干扰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三是对经济社会秩序构成隐患。比如,2011年6月被民政部依法取缔的“全国高协组织”,宣称是由国家九部委为共同推动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而组建的协作联盟。其实,它是一个欺骗性极强的非法组织。它的手段多样,经常向国家机关发函要求参加其活动或进行合作,其下属的“全国新农村建设实施委员会”居然行文各地,组织县委书记培训班。同时,它还自行设立二级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又自行繁衍、复制出数百家下级机构,四处招揽“生意”,非法牟取巨大经济利益。(来源:检察日报)

[5]黄浩明:《加强民间组织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6]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课题组:《非营利组织税收制度研究》,《税务研究》2004年第12期。

[7]刘春湘:《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中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8]王名、贾西津:《中国NGO的发展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8期。

[9]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67页。

[10]李文良等编著:《中国政府职能转变问题报告》,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79页。

[11]有些州登记与监督的职能交由慈善信托登记处。

[12]陈金罗:《社团立法和社团管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1页。

[13][美]托马斯·西尔克:《亚洲公益事业及其法规》,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03页。

[14]冯燕:《非营利组织的法律与构架》,见萧新煌主编:《非营利部门:组织与运作》,台北巨流图书公司,2000年版。

[15]需要指出的是自由的逻辑与统筹综合管理,管制的逻辑与目的事业管理并不存在对应关系。泰国和新加坡都是统筹综合管理,但是它们管理非营利组织的逻辑是管制逻辑而不是自由逻辑。新加坡还是世界上对非营利组织管制最严厉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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