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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波动引起的工程款调整

时间:2022-08-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表2-4 工资、材料物价指数表未调值前各月完成的工程情况为:5月份完成工程200万元,本月发包人供料部分材料费为5万元。9月份完成工程500万元,另有批准的工程索赔款1万元。

《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狀——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狀——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在计算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才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应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应由监理人、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权重后再进行价格调整。

4)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例2-14】 某承包人于某年承包某外资工程项目施工。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部分内容有:

1.工程合同价为2000万元,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该工程的人工费占工程价款的35%,材料费占50%,不调值费用占15%。具体的调值公式为:

P=P0×(0.15+0.35A/A0+0.23B/B0+0.12C/C0+0.08D/D0+0.07E/E0

式中 A0、B0、C0、D0、E0——基期价格指数;

A、B、C、D、E——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

2.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20%的工程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达到60%时,开始从工程结算款中按60%抵扣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3.工程进度款逐月结算。

4.发包人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该合同的原始报价日期为当年3月1日,结算各月份的工资、材料价格指数见表2-4。

表2-4 工资、材料物价指数表

未调值前各月完成的工程情况为:

5月份完成工程200万元,本月发包人供料部分材料费为5万元。

6月份完成工程300万元。

7月份完成工程400万元,另外由于发包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局部返工,造成拆除材料费损失1500元,人工费损失1000元,重新施工人工、材料等费用合计1.5万元。

8月份完成工程600万元,另外,由于施工中采用的模板形式与定额不同,造成模板增加费用3000元。

9月份完成工程500万元,另有批准的工程索赔款1万元。

【问题】

1.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确定每月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3.工程在竣工半年后,发生屋面漏水,发包人应如何处理此事?

【解】 问题1:

工程预付款:2000×20%=400(万元)

问题2:

(1)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T=2000×60%=1200(万元)

(2)每月终发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

5月份月终支付:

200×(0.15+0.35×110/100+0.23×156.2/153.4+0.12×154.4/154.4+0.08× 162.2/160.3+0.07×160.2/144.4)×(1-5%)-5=194.08(万元)

6月份月终支付:

300×(0.15+0.35×108/100+0.23×158.2/153.4+0.12×156.2/154.4+0.08× 162.2/160.3+0.07×162.2/144.4)×(1-5%)=298.16(万元)

7月份月终支付:

[400×(0.15+0.35×108/100+0.23×158.4/153.4+0.12×158.4/154.4+0.08× 162.2/160.3+0.07×164.2/144.4)+0.15+0.1+1.5]×(1-5%)=400.34(万元)

8月份月终支付:

600×(0.15+0.35×110/100+0.23×160.2/153.4+0.12×158.4/154.4+0.08× 164.2/160.3+0.07×162.4/144.4)×(1-5%)-300×60%=423.62(万元)

9月份月终支付:

[500×(0.15+0.35×110/100+0.23×160.2/153.4+0.12×160.2/154.4+0.08× 164.2/160.3+0.07×162.8/144.4)+1]×(1-5%)-(400-300×60%)=284.74(万元)

问题3:

工程在竣工半年后,发生屋面漏水,由于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应首先通知原承包人进行维修。如果原承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限内派人维修,发包人也可委托他人进行修理,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支付。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此方式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人工费动态调整核心内容为人工费风险由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以辽宁省为例,人工费风险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人工费指数是指人工费报告期价格与人工费基期价格比值,在此基础上综合测算拟调整期限内人工费的变动情况,它是工程造价计价的标准和调整依据的组成部分。

人工费指数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季度在“辽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向社会发布。例如,2011年第四季度辽宁省建筑、装饰、安装、园林、房屋修缮工程人工费指数为23%;市政工程人工费指数为13%。

人工费报告期价格是指不同施工期内,辽宁省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支出的平均值。人工费基期价格是指按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以及《关于调整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2010]36号)、《关于调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人工日工资单价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5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人工日工资单价计算的人工费总和,即人工工日单价普工53元,技工68元(其中抹灰、装饰78元)。

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但最高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风险幅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人工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并考虑了±10%的人工费风险。

按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不作为除税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人工费动态管理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规定调整人工费。

【例2-15】 沈阳市某高校一栋教学楼计划2011年11月进行招标,某造价事务所编制该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人工费单价确定原则是否正确?

1.人工费的单价按辽宁省发布的文件执行,即人工工日单价普工53元,技工68元(其中抹灰、装饰78元),辽宁省公布的2011年4季度人工费价格指数为23%,由于人工费仍然处于上涨趋势,因此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风险系数再增加5%,即人工费风险在计价定额规定价格基础上增加28%。

2.人工费按计价定额规定价格基础上增加28%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中,同时增加的人工费和计价定额的人工费之和以及机械费合计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解】 原则1正确。根据辽住建[2011]380号《人工费动态管理》规定,辽宁省人工费风险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辽宁省2011年4季度公布的人工费价格指数为23%,已经超过了±10%,可以进行人工费的调整。同时《人工费动态管理》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人工费视为已经按照发布的人工费价格指数进行了调整,并考虑了±10%的人工费风险。因此2011年11月份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费调整的幅度在13%~33%之间,因此人工费按28%调整做法是正确的。

原则2中的“定额规定价格基础上增加28%的价格计入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中”是正确的,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计价定额中的人工费及28%的风险均应包含在综合单价的人工费中。当然,按人工费指数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也可以列在其他项目清单费中。

原则2中的“人工费和计价定额的人工费之和以及机械费合计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是错误的,辽住建[2011]380号《人工费动态管理》规定,“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不作为除税金外的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人工费指数调整后的人工费增减部分只能计取税金。

【例2-16】 某宿舍楼2011年3月份进行公开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文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某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甲中标,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对人工费如何调整没有约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市场人工费不断上涨,与招标时的市场人工费相比增幅较大,该工程于2011年12月竣工,结算时甲施工单位认为市场人工费上涨较大,虽然合同中没有约定人工费的调整方式,但根据辽宁省下发的《人工费动态管理》及2011年4季度辽宁省下发的人工费指数,应该对本项目的所有人工费进行调整,同时考虑人工费的上涨幅度,认为人工费的调整幅度应为33%。建设单位认为该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同时施工期短,投标单位应该考虑到市场人工费的变化,所以除现场变更外,其他因素一律不考虑。你作为一个仲裁者,应如何处理该问题?

【解】 该问题在目前的工程结算中经常碰到,由于承发包双方站的角度不同,对问题的理解和处理方式不同。

辽住建[2011]380号《人工费动态管理》规定人工费风险应由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禁止单方承担无限风险,辽宁省规定人工费风险幅度为基期价格的±10%。在施工期内的人工费指数,与基准日前发布的人工费指数的差,超过人工费风险幅度时,可对人工费超过部分进行调整。2011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规定调整人工费,辽宁省2011年4季度发布的人工费指数为23%。

根据上述规定,2011年10月1日以后完工的工程可以进行人工费的调整。工程量由发包人、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人工费调整的幅度在13%~33%之间,但具体系数需要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但2011年10月1日以前完工的工程人工费不予调整。

【例2-17】 某教学楼于2012年5月份招标,建设地点在沈阳市,施工单位中标后立即进场施工,工程于2013年6月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认为辽宁省2013年第二季度的人工费指数为31%,超过10%,因此,结算时应按辽宁省公布的人工费指数进行人工费调整,问是否应该调整人工费?

【解】 人工费不应调整。辽宁省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4年第一季度人工费指数,见表2-5。

表2-5 辽宁省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4年第一季度人工费指数

续表

本项目2012年5月招标,建筑工程的人工费指数为29%,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视为已经按该指数进行了人工费调整,并考虑了±10%的人工费风险。施工时间为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4年第一季度,期间的人工费指数与招标时相比,有高有低,但均没有超过±10%,所以结算不应进行人工费调整。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下列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1)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近年来,受国内和国际各种因素影响,原材料及人工价格大幅度涨跌现象比较普遍,致使建筑材料、人工费出现异常波动,特别是一些主要材料、人工费的波动已超过了可预见风险的范畴,对工程建设产生较大影响,为充分发挥计价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确保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地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化,指导工程建设发承包双方及相关单位合理分担各方风险,确定工程造价。

材料价格动态管理核心内容为施工单位应承担有限价格风险,价格风险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以辽宁省为例,材料风险系数为±5%,并以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来测算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指2008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为基期价格,不同时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为报告期价格测算的材料价格综合的变动情况,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建筑工程(包括与建筑工程配套的采暖、给水排水、电气工程)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工程,暂不发布材料价格综合指数。

材料价格综合指数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标准和依据。在投标报价或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对2008年计价定额中取定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在竣工结算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与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时,可对材料费进行调整。

5)案例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材料价格动态管理有以下两种调整方式:一是按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材料价格的调整,该方式一般宏观控制时使用;二是对占工程造价比重比较大的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这种调整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的比较多,下面就第二种调整方法即对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进行解读。

基本原则:主要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期主要材料价格-招投标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招标期主要材料价格,主要材料价格变化>5%的部分按实调整。无论施工期还是招标期,其材料价格一般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基准。

【例2-18】 某写字间2011年11月份进行招投标,施工单位甲中标,考虑到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招标文件规定,钢材、混凝土、电缆施工期间以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网价格与招标期间的信息网价格进行比较,±5%之内不调整,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其他材料无论上涨或下降价幅度多少均不调整,该项目于2013年5月竣工,项目已知条件如下,结算时材料价格应如何调整?

(1)工程量清单(表2-6)。

表2-6 工程量清单

(2)主要工序施工时间。

钢筋混凝土工程:2012年4月~2012年8月

电缆敷设:2012年10月~2012年12月

(3)主要材料价格(表2-7)。

表2-7 主要材料价格 元

【解】 根据合同约定,钢材、混凝土、电缆施工期间以行发包人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网价格与招标期间的信息网价格进行对比,±5%之内不调整,超过±5%的部分按实调整,见表2-8。

钢筋混凝土施工时间2012年4月~8月,施工期间的钢筋混凝土的信息网价格按2012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的平均价格。将施工期间的信息网平均价格与招标期的信息网价格相比较,判断是否超过±5%,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电缆施工时间2012年10月~12月,将2012年第四季度信息网价格与招标期的信息网价格相比较,判断是否超过±5%,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表2-8 信息网价格与招标期限的信息网价格 元

材料费调整:对材料价格超过±5%的材料费进行费用调整,材料用量应包含损耗量,损耗系数按2008年辽宁省计价规定,调整费用见表2-9。

表2-9 调整费用表 元

【例2-19】 某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招标时间为2010年8月,竣工时间为2011年10月竣工,建设地点在大连,钢筋混凝土施工时间为2010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钢筋和混凝土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和投标单位报价,见表2-10。

表2-10 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和投标单位报价表 元

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结算时,针对材料价格涨价方面采取了以下原则,试问所采用原则是否恰当?

1.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结算按辽建[2008]147号文件规定执行,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按±5%考虑。

2.在进行材料价格风险调整时,按施工时公布的信息价格与投标价格进行对比,对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

【解】 原则1正确。虽然合同没有约定材料价格风险系数,根据辽建[2008]147号文件规定,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包含了±5%材料价格风险;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指数与调整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5%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进行调整。”因此,如果材料价格超过±5%风险时,可以进行调整。

原则2错误。在进行材料价格风险调整时,应按照施工时期和投标时期的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网价格进行对比,而不是按照施工期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网价格与投标单位报价相比,目的是防止各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价格低,而结算时以投标价格低为由进行材料价格的调整。

根据辽建[2008]147号文和2010年第三季度~2011年第三季度价格钢筋、混凝土材料价格,施工期与投标期价格相比,均在±5%风险范围之内,因此,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具体对比见表2-11。

表2-11 价格对比表 元

【例2-20】 某工程合同招标时间为2012年5月,随后签订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主体施工时间为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3年第一季度,合同对材料价格如何调整未做约定。主体结算时建设单位认为目前钢材价格处于下降趋势,钢材价格应予以下调,施工单位认为合同未对材料价格如何调整进行约定,所以不应再扣减材料费。作为造价人员,你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解】 合同未约定材料价格如何调整,根据辽建[2008]147号文规定,“材料费的调整,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规定执行:材料费视为已按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材料价格综合指数进行了调整,并包含了±5%材料价格风险;基准日发布的材料价格指数与调整时发布的材料价格综合指数的差,超过±5%材料价格风险时,方可对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进行调整”,因此,无论合同是否约定都应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根据2012年第二季度至2013年第一季度造价信息网公布的钢材价格,计算出主体施工期间钢材的平均价格,与招标期间网刊信息价进行比较,看是否超过±5%,超过部分进行调整。

根据上表分析,钢材价格应予以下调,每吨调整的价格见表2-12、表2-13中数据,其他材料也应按这种方式进行计算。

表2-12 调整价格 元

表2-13 调整价格 元

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发包双方共同分摊,根据施工期不同,材料价格可能上涨也可能下调,因此,无论作为发承包哪一方,都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经济纠纷。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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